3 月 4 日晚,在徐州市二環北路地道西未開通預留橋梁處,一輛轎車駛入後,從約 17 米高的橋梁斷頭處墜落至地面,造成車內人員一人當場死亡,兩人因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另一人受傷。3 月 23 日,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下發了事故認定書,認定此為一起路外事故。

事故發生於 2020 年 3 月 4 日 22 時 18 分許,崔某駕駛小轎車(車內載三人)沿徐州市二環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二環北路地道口,從封閉地道入口的混凝土隔離墩缺口駛入未開通預留橋梁,上坡行駛了約 600 米後,衝破橋梁盡頭封堵牆墜落至地面,造成車內一人當場死亡,另外兩人因搶救無效當日死亡,還有一人受傷。經檢測報告,崔某當晚無酒駕、無毒駕。司法鑑定書顯示,事發時崔某駕車平均速度為每小時 34 公裡。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該地道入口處原本設置了 5 個混凝土隔離墩,其中有 1 塊傾倒,1 塊移位,形成了寬約 4.5 米的缺口,該缺口可以使車輛正常通行。3 月 4 日晚,崔某駕車從該缺口駛入 " 斷頭高架 " 後墜落髮生事故。
△事故發生當晚,水泥隔離墩有寬約 4.5 米的缺口
事故認定書上稱,該缺口形成的原因是由於今年 2 月 14 日 22 時 20 分許,徐某某駕駛小型客車經過此地道處疏於觀察,撞擊地道入口處混凝土隔離墩,造成隔離墩移位。事後徐某某沒有報警,私自將肇事車輛拖離了現場。
△隔離牆距離斷頭高架盡頭僅約 1 米
經調查取證,交警部門分析事故形成原因,認為作為事發地段養護部門的徐州市金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情況下沒有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最終認定,徐州市金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死亡的駕駛員崔某和此前撞壞隔離墩的徐某某共同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針對本起事故,3 月 6 日,徐州市公安局向徐州市政府提交《關於泉山區小型客車高架墜落事故有關情況的報告》,該報告中稱,經初步調查,該事故發生地點為封閉且未開通的高架匝道預留路段,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 " 道路 " 的定義,該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公安交警部門在做好現場救援、勘查和事故調查的同時,立即恢復並加強事發路段的防護措施,將匝道入口處傾倒、移位的水泥隔離墩復位,設置錐筒和護欄引導車輛通行,落實制式警車和民警值守,在路段盡頭的前方設置水馬和警戒帶。
△事發後,通往斷頭高架橋的匝道入口被封堵
記者還注意到,在該報告中,公安部門建議:由徐州市安委會牽頭,徐州市公安機關全力配合,調查事發路段因水泥隔離墩傾倒移位導致人員傷亡的相關責任;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公安機關全力配合,對全市所有道路,重點對高架快速路全面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大排查、大整改行動,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
針對交警部門出具的路外事故認定書,死者家屬表示異議,已向相關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等待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