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熱點概況
近日,一則「網紅博主帶烏克蘭女孩踩踏丹霞地貌」的視頻引關注。網絡視頻資料顯示,名叫「冒險雷探長」的B站UP主和一女子在當地村民帶領下,拆掉欄杆,穿過一塊「上有落石,禁止入內」的牌子,違規進入陝西省靖邊龍洲丹霞地貌景區並踩踏。在對被踩踏的丹霞地貌進行評估後,由於此區域的土質較為堅硬,所幸並沒有造成什麼破壞。7月9日上午,靖邊縣公安局龍洲警務室主任李錦權表示,經過仔細調查,「雷探長」、視頻中的烏克蘭女子、攝影師3人在靖邊丹霞景區地貌上行走未造成大的破壞,3人也認識到錯誤,決定對當天帶領「雷探長」等人進入景區的村民處以行政拘留,「雷探長」、視頻中的烏克蘭女子、攝影師分別被處以批評教育,並在網絡媒體上公開道歉。
二、各方觀點
@封面新聞:不少網紅以挑戰禁忌、「邊緣遊走」作為噱頭和賣點,路子怎麼野怎來,行為怎麼誇張怎麼來。這之後,受眾的「胃口」被不斷吊高,又會反過來刺激網紅博主劍走偏鋒、升級冒險。
@遼瀋晚報:獵奇要有道德底線,無知不是觸碰法律底線的藉口,而且違法必將受到嚴懲。
@光明網:不破壞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應成為旅遊領域的一條「帶電的高壓線」、每一位遊客必須堅守的底線。名氣越大,責任越大,網紅博主應倍加愛惜自己的羽毛才對,否則將會為此付出沉痛代價。
三、深度分析
(一)該事件應該帶來的啟示:
1.文物保護部門和景區應該完善管理,及時堵上漏洞。增強保護的主動性,對重要的自然遺蹟加強人工巡查和技術監控,多些防患於未然,少些亡羊補牢。
2.立法、執法和司法部門要依法履職盡責,強化法律法規的震懾和強力打擊。繼續織牢監管網絡,細化相關法律條文,落實違規懲處舉措,將現實中那些屢禁不止、禁而難絕的痛點、難點,一一納入法治軌道,對違規者嚴懲不貸。
3.平臺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堅守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對平臺內的相關視頻重新審查,有違規者一律依規懲罰,並採取措施防範再發生類似事件。
4.加強宣傳,梳理鮮活典型的案例,形成公共討論,增加民眾對文明旅遊、保護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蹟這些基本常識的了解。在進入景區前做好科普和普法工作,預防破壞行為發生。
5.旅遊類博主必須重拾初心,尊重自然景觀本身,而不是總是以工具化視角視之、用之,在錄製美景軼事之外,以傳播常識、引導粉絲文明旅遊為己任。
6.公眾正確理解相關保護規定,從內心深處認同這些規定並遵守好,才能更好地保護自然生態、給環境減壓。
四、參考文章
網紅博主肆虐丹霞地貌,世界遺產禁不住如此糟蹋
7月上旬,一名擁有百萬粉絲的網紅博主上傳的「探秘丹霞地貌」視頻引發廣泛關注。視頻中,陝西靖邊縣丹霞地貌區標有「禁止入內」的牌子,該博主和一女子越過欄杆。隨後,在一名村民的帶領下,三人疑似違規進入景區並踩踏。
破壞名勝古蹟、損傷自然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丹霞地貌的形成需要上億年時間,且極為脆弱,不可再生,已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僅僅在上面留下一個腳印,就可能需要60年甚至更久才能恢復,將造成極大破壞。此番該網紅博主在「禁止入內」警示下依然踏進景區之中,屬於明知故犯,引發了網友極大的憤慨。去年7月,兩名男子頗為囂張,在故宮吸菸事件仍讓人記憶猶新;去年8月,一名男子在湖北宜昌太清洞景區內掰下幾塊鐘乳石事件亦教訓深刻;多年來,在長城等名勝古蹟上書寫「到此一遊」者比比皆是……
近來一些類似違法違規事件不僅僅是所謂「意識淡漠」,更有強烈的利益驅動。在當前流量當道的直播中,一些網紅博主利用觀眾的獵奇心理,以違反禁令為能,以破壞名勝古蹟等為賣點,妄圖「名利雙收」,不僅突破社會道德底線,也觸碰了法律法規的紅線。值得思考的是,雖然當事人頻遭處罰,但類似現象卻屢禁不絕。為何?一是部分網紅存在「僥倖心理」,即使內容違法違規,但不被舉報就仍可擴大影響、吸引流量、流量變現。二是違法成本較低。近年來,處置類似事件,多以對違法者處以治安處罰或單純罰款處理,難以達到警示作用。
以法律震懾填補「意識空白」,懲治囂張行為。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事實上,《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修訂)》也規定: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對此類事件的處理中「巨蟒峰損毀案」頗具代表性。浙江台州3名驢友因攀巖破壞名勝古蹟巨蟒峰獲刑後,仍需賠償600萬元。這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範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未來我們更要推動法律的嚴格實施。
名勝古蹟、自然文化遺產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每一位公民都應該維持其原貌,保護其完整,不僅包括自身不去破壞,也包括監督他人不去破壞,特別是要對利用破壞行為吸引流量的無良主播進行抵制,讓這樣的行為沒有市場。
(來源:央視網評,有整合修改)
(編輯:wangxuan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