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
是大自然的一部分
更是人類的朋友
保護野生動物
維持生態平衡
不僅關係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
而且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
一個城市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對於野生動物保護
國家專門出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表明了國家對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視
強化了民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食用為目的,在禁獵期違反野生動物法相關規定,到禁獵區佛岡縣逕頭鎮青竹村委「白米石」電站背後一桉樹山場放置野豬夾,並成功獵捕到一頭野豬,後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將野豬搬離現場並進行加工食用。
檢察官說法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違反野生動物法相關法規,在禁獵期採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獵區非法捕殺野豬一頭,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承辦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官提醒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出臺的《清遠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清府[2016]55號)規定,整個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全面禁獵,禁獵期5年(經批准依法建立的狩獵場不受此限制)。
我國的野生動物數量在不斷減少、分布範圍也在逐漸變小,許多物種正處於瀕臨滅絕的狀態。不少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為了圖一時快樂,隨意捕殺野生動物,使得處於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處境更是雪上加霜。因此,為了我們共同的生存環境和美好家園,我們既要加強保護野生動物意識,像對待朋友一樣對待野生動物,同時也要落實到實際行動中去,堅決不實施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 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 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佛岡檢察
編輯:橘子
【來源:清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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