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

2020-12-04 中國證券業協會

 

證監會公告[2008]1號-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08年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1

為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證券公司財務信息質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我會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告,請各證券公司遵照執行。

 

 

                       ○○八年一月十四日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

200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證券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年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第四條  本準則是對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採用相互引徵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

    第五條  公司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且由該所兩名或兩名以上註冊會計師籤字蓋章。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專項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條  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全文轉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隨意修改或刪節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已籤發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附註)。公司有責任將年度報告材料在正式報送中國證監會之前遞交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擔任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和評價,出具內部控制專項審核報告。

報告應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對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應有明確的評價意見。

報告應概要介紹報告期內註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

    第八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還應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百萬元為單位。

(二)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要求,編制年度報告外文譯本,但應努力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其他語種)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年度報告印刷文本應當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A4紙規格)。年度報告封面應載明公司名稱、「年度報告」的字樣、報告期年份,也可載有公司的外文名稱、徽章或其他標記、圖案等。年度報告的目錄應編排在顯著位置。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九條  已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除遵從本準則外,還應遵從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年度報告正文中披露的數據應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顯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於)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及合規負責人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聲明:XX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陳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如果在報告期內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經×年×月×日董事會批准(或股東大會決議),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解聘原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具體說明請見本報告「其他重要事項」部分」。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注意閱讀」。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註冊資本、淨資本和各單項業務資格;

(四)公司註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郵政編碼,公司國際網際網路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負責年度報告編制和報送工作的專門經辦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繫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六)合規總監姓名、聯繫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第十三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十四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如研究人員、投行人員、經紀業務人員、資產管理業務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五條  公司應採用圖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機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境內外分公司、境內外子公司等。還應披露境內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設立時間、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負責人、聯繫電話等。

第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其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等。

第三節 財務數據及業務數據摘要

第十七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披露合併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的期末數(本年數)、期初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數據和指標的排列應從左到右,左起為報告期的數據。

第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的主要財務數據包括:貨幣資金、結算備付金、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資產總額、代理買賣證券款、交易性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負債總額、實收資本(股本)、未分配利潤、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利息淨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營業支出、利潤總額、淨利潤等。

第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計算淨資本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並列示期初數(年初數)和期末數。

第四節 股本(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詳細披露其股本(或實收資本)在本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重組合併、股權轉讓等,應披露相應的批准文號、投資者投入或重組置換資產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權)的股東的名稱、年度內股份(股權)增減變動的情況、年末持股數量(出資金額)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及股東單位期末淨資產。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東少於10名,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應予以說明。

(三)對期末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東,應詳細介紹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營業務、註冊資本。若股東為自然人的,應介紹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最近5年內的職業及職務

第五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獨立董事應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擔任的職務。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還包括行使經營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類似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離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和離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簡要工作經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姓名和簡要工作經歷。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分類披露董事(獨立董事需單獨列示)、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領取的薪酬總額、持有公司股份數量及持有公司期權數量。上述人員在公司領取的薪酬總額包括工資(含各種津貼、補貼等)、獎金及其他報酬等。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說明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如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情況、獨立董事對公司有關事項曾提出異議的,需披露該事項的內容、獨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異議的內容等。

第六節 管理層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經濟環境和市場狀況對主要業務及其經營業績的重要影響進行分析,為應對這些影響,公司對證券保薦、承銷、經紀、自營、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各項業務作出的重大戰略性調整。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業務(如證券承銷、經紀、自營、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的經營概況、業內競爭狀況、公司所處的市場地位和競爭優勢等的分析,如各項業務的盈利情況、業務量、市場份額、業務地位和競爭優勢等。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分部報告信息,如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的構成、相對於上一報告期的變化情況及其變動原因等情況。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公司的業務和地區的分部原則。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營業部、服務部、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等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情況,重組其他公司情況和託管其他公司營業部情況,以及這些活動對本期業績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在報告期內業務創新情況,分析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如何進行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其主要的融資渠道、長短期負債結構以及為維持流動性水平所採取的措施和相關的管理政策,同時分析其融資能力、或有事項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分析報告期內現金流轉情況,包括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主要影響因素。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分析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風險因素,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利率、匯率風險等,以及這些風險因素在本報告期內的具體表現情況。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內註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公司對此所作的說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內部控制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說明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建立情況,報告期內風險控制指標觸及預警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及採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披露公司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合規、稽核部門報告期內完成的檢查稽核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情況及決議內容。

    第三十九條  公司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就相關事項作出詳細說明,獨立董事、監事會對此說明有不同意見的,還應披露其不同意見。

第七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公司應披露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或公開譴責的情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被財稅、外匯和審計等部門作出處罰的記錄等。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訴訟和仲裁事項:

    (一)報告期內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如報告期內無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訴訟、仲裁事項」;

    (二)對以前年度和本報告期內發生但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逐項披露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

    (三)已生效的判決或裁決,應披露其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收購、兼併或分立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各單項業務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披露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質押、融資合約、重要的承銷合同等)的總金額及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若有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說明解聘的原因。

公司應分項披露報告年度各項審計費用。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重大期後事項: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年度分配預案或決議;

(三)重大投融資行為;

(四)涉及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等;

(五)企業合併或處置子公司;

(六)其他可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摘要顯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於)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及合規負責人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聲明:XX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陳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在報告期內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經×年×月×日董事會批准(或股東大會決議),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解聘原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具體說明請見本報告「其他重要事項」部分」。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注意閱讀」。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註冊資本,公司註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網際網路網址、電子信箱。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五十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其組織結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境內外分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等。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其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等。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披露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主要項目的期末數(本年數)、期初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包括:貨幣資金、結算備付金、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資產總額、代理買賣證券款、交易性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負債總額、實收資本(股本)、未分配利潤、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利息淨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營業支出、利潤總額、淨利潤等。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按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計算淨資本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並列示期初數(年初數)和期末數。

第五十五條  公司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披露審計意見內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所作的概要說明。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實收資本)在本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重組合併分立等。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期末持股前五名的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

(三)如期末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應予以說明。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對其資產質量、流動性情況、負債狀況以及重要的融資活動進行分析,並作概要披露。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業務(如證券承銷、經紀、自營、資產管理和融資融券等業務)的經營概況、業內競爭狀況、公司所處的市場地位和競爭優勢等的分析,如各項業務的業務量、市場份額、業務地位和競爭優勢等。

第六十條  公司應簡要披露報告期內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對本期業績的影響,如開展的新業務,營業部、服務部、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等的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簡要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內註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簡要說明如下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內各單項業務資格發生的變化;

(二)報告期內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

(三)重要的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

(五)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

(六)重大的期後事項等。

第四章 財務報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財務報表及附註。

    第六十四條  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和附註。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表包含合併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其中合併數據與母公司數據應在一份報告中並排列示。

    第六十七條  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財務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之間,應當相互勾稽。

    報表計意見全文、經審計財務報表及其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等的第六十八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註編號,並與財務報表附註編號相一致。財務報表的金額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六十九條  財務報表附註是財務報告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有助於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財務報表的重要信息。公司應對比較式報表的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異常變動作出說明。財務報表附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本準則的附件——《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編制。

第五章

第七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證監會計字[2002]16)廢止。

 

    附件: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特別規定

 

 

 

 

主題詞:證券公司  年度報告  準則  公告

 

抄送: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

海、深圳專員辦,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

金監控中心公司,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分送:會領導。

會內各部門,存檔。

 

證監會辦公廳                           2008114印發

 

打字:李              校對:趙善學            共印100

 

 

 

 

 

 

 

 

 


附件

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  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先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中第十條證券公司報表附註的要求及本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附註。其他未作明確規定的,公司應參考一般企業報表附註、商業銀行報表附註要求編制。

第二條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應按照本規定分別對合併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進行注釋。

 

五條 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第三條  本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是對財務報表附註的基本規定。除此之外,無論上述規章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附註項目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佔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且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應具體說明原因。

第四條  對附註中的資產負債表項目注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對附註中的利潤表項目注釋本期與上期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本期數。

第五條  公司應披露公允價值確定、金融資產分類原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應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

按公允價值計價的資產,除按科目及類別披露期初、期末公允價值及當期變動外,還應披露初始成本。

具體披露參照如下表格:

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

項目名稱

期初餘額

期末餘額

當期變動

初始成本

 

 

 

 

 

合計

 

 

 

 

 

第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概況

(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四)公司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對公司面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匯率、利率風險等進行分析

(七)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八)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等事項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採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互勾稽。

第八條  貨幣資金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披露外,還應在上述兩項下披露融資融券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下同)的相關數據,包括自有信用資金存款和客戶信用資金存款。

    自有信用資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用於融資融券業務的自有信用資金款項,根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細餘額分析填列。

客戶信用資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資金款項和客戶為融資融券存入的擔保資金款項,根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細餘額分析填列。

第九條  結算備付金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披露外,還應披露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備付金。

信用備付金反映公司為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款項,根據「結算備付金」科目明細餘額分析填列。

第十條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披露外,還應披露公司創設認購權證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下同)等用於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明細餘額分析填列。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其他資產項目下披露應收款項、應收股利、抵債資產、代理兌付債券和應收融資融券客戶款等項目。

其中應收款項應披露帳齡及欠款金額前五名單位明細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條  代理買賣證券款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進行披露外,還應披露信用交易代理買賣證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資融券客戶委託,代理買賣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有價證券而收到的款項。

第十三條  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分別披露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的收入與支出外,還應披露保薦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和投資諮詢業務的收入與支出。

資產管理業務按定向、集合、專項分別披露收入與支出。

第十四條  利息淨收入應按存放金融同業利息收入、資金拆借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債券回購利息收入和各項業務支出分項披露。

第十五條  投資收益應按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投資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收益和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等分項披露。

母公司數據還應包括從子公司取得的股利。

第十六條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融出證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等分項披露。

第十七條  其他收入應按項目分別披露收入與支出。

第十八條  公司應按重要性原則披露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營業外收支的明細及比較數字。

第十九條  公司應編制資產減值準備變動表,分項披露各項減值準備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披露主要稅種和稅率,如營業稅、所得稅等;若有稅負減免的,應說明批准機關、文號、減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異地獨立納稅,其執行不同稅率的,應予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公司及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全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本公司對其投資額和所佔權益比例等。未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應明確說明原因及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合併報表範圍如發生變更,應當披露變更內容、原因。公司報告期內若發生購買股權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營企業的情況,應說明每個新增企業的購買日及其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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