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6號——創業板上市...

2021-01-1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6號——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自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

時間:2014-09-22 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0號),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相關提示性公告應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刊登。

第三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結束後,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編制發行情況報告書,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相關提示性公告。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提下,對於曾在定期報告、臨時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方法進行披露,並須提供查詢網址。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不適用的,發行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在發行預案中作出說明。

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預案的信息披露內容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

第二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第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概要;

(二)董事會關於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董事會關於本次發行對公司影響的討論與分析;

(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項。

第六條 發行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或者發行對象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將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除應當包括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七條 本次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除應當包括本準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目標資產的基本情況;

(二)附條件生效的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

(三)董事會關於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

第八條 上市公司擬收購的資產在首次董事會前尚未進行審計、評估,以及相關盈利預測數據尚未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中應披露相關資產的主要歷史財務數據,註明未經審計,並作出關於「目標資產經審計的歷史財務數據、資產評估結果以及經審核的盈利預測數據將在發行預案補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別提示。

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計、評估或者盈利預測審核完成後再次召開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作出補充決議,並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的補充公告。

第九條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概要應當根據情況說明以下內容: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背景和目的;

(二)發行對象及其與公司的關係;

(三)發行股份的價格及定價原則、發行數量、限售期;

(四)募集資金投向;

(五)本次發行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六)本次發行是否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七)本次發行方案已經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以及尚需呈報批准的程序。

第十條 董事會關於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簡要說明本次募集資金的使用計劃、投資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發展前景,以及本次發行對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等的影響;

(二)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並詳細分析其必要性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三)募集資金用於收購他人資產的,應當披露相關資產的信息;

(四)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立項、土地、環保等有關報批事項的,應當說明已經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以及尚需呈報批准的程序。

第十一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的,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說明應當包括:

(一)發行對象是法人的,應披露發行對象名稱、註冊地、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主營業務情況,最近三年主要業務的發展狀況和經營成果,並披露其最近一年簡要財務會計報表,註明是否已經審計;

(二)發行對象是自然人的,應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內的職業、職務,應註明每份職業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職單位、是否與所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係,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的主營業務情況;

(三)發行對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最近五年受過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披露處罰機關或者受理機構的名稱、處罰種類、訴訟或者仲裁結果以及日期、原因和執行情況;

(四)本次發行完成後,發行對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應的安排確保發行對象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披露前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對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情況。

第十二條 通過本次發行擬進入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應當重點說明相關資產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相關的資產名稱、類別以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三)相關資產獨立運營和核算的情況。披露最近一年一期主營業務發展情況和經審計的財務信息摘要。分析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狀況及其發展趨勢;

(四)資產的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披露相關資產經審計的帳面值;交易價格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依據的,應當披露資產評估方法和資產評估結果;相關資產在最近三年曾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交易的,還應當說明評估價值和交易價格、交易對方。

第十三條 擬進入的資產為股權的,還應當重點說明相關股權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企業性質、註冊地、主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權及控制關係,包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股東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對本次交易產生影響的主要內容、原高管人員的安排;

(二)股權所在公司主要資產的權屬狀況及對外擔保和主要負債情況;

(三)股權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營業務發展情況和經審計的財務信息摘要。分析其主要財務指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

第十四條 擬進入的資產將增加上市公司的債務或者或有負債的,披露內容還應包括:

(一)債務的本息、期限、債權人等基本情況;

(二)上市公司承擔該債務的必要性;

(三)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償債風險和其他或有風險;

(四)是否已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對未獲得同意部分的債務處理安排等。

第十五條 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籤訂時間;

(二)認購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

(四)合同附帶的任何保留條款、前置條件;

(五)違約責任條款。

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除前款內容外,至少還應當包括:

(一)目標資產及其價格或定價依據;

(二)資產交付或過戶時間安排;

(三)資產自評估截止日至資產交付日所產生收益的歸屬;

(四)與資產相關的人員安排。

第十六條 董事會關於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應當分別對資產交易價格或者資產評估價格的合理性進行說明。

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帳面值為依據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結合相關資產的盈利能力說明定價的公允性。

本次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後,應當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等問題發表的意見。採取收益現值法等基於對未來收益預測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應當披露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的適用性、評估假設前提及相關參數的合理性、未來收益預測的謹慎性的說明。

第十七條 董事會關於本次發行對公司影響的討論與分析部分,應當根據情況說明以下內容:

(一)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業務及資產是否存在整合計劃,公司章程等是否進行調整;預計股東結構、高管人員結構、業務結構的變動情況;

(二)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的變動情況;

(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係、管理關係、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

(四)本次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負債結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過本次發行大量增加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情況,是否存在負債比例過低、財務成本不合理的情況;

(六)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如市場風險、業務與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因發行新股導致原股東分紅減少、表決權被攤薄的風險和其他風險;

(七)本次發行前後發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存在重大變化,包括最近三年現金分紅情況、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發行人股東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潤等;

(八)與本次發行相關的董事會聲明及承諾事項:

1.董事會關於除本次發行外未來十二個月內是否有其他股權融資計劃的聲明;

2.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發行人董事會按照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作出的有關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 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八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

(二)發行前後相關情況對比;

(三)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採取自行銷售的,不適用本項要求,但應當披露董事會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

(四)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

(五)發行人全體董事的公開聲明;

(六)備查文件。

第十九條 由於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董事會決議中關於本次發行的討論與分析需要修正或者補充說明的,董事會應當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作出專項的討論與分析。

第二十條 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

(一)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表決的時間、監管部門審核發行申請的發審會場次及時間、取得核准批文的時間、核准文件的文號、資金到帳和驗資時間、辦理股權登記的時間等內容;

(二)本次發行證券的類型、發行數量、證券面值、發行價格、募集資金量、發行費用等,其中,應當公告各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及其獲得配售的情況,發行價格與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的比率;

(三)各發行對象的名稱、企業性質、註冊地、註冊資本、主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範圍及其認購數量與限售期,應明示限售期的截止日;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該發行對象及其關聯方與發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況(按照偶發性和經常性分別列示)以及未來交易的安排。發行對象是自然人的,應當披露其姓名、住所;

(四)本次發行相關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員、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包括:保薦人和承銷團成員、發行人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

第二十一條 發行前後相關情況對比,發行人應著重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發行前後前10名股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質及其股份限售比較情況;

(二)本次發行對公司的影響,包括股本結構、資產結構、業務結構、公司治理、高管人員結構、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等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二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披露保薦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報告的結論意見。內容至少包括:

(一)關於本次發行定價過程合規性的說明;

(二)關於發行對象的選擇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的說明。

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採取自行銷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應當披露董事會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

第二十三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披露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報告的結論意見。內容至少包括:

(一)關於發行對象資格的合規性的說明;

(二)關於本次發行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規性的說明;

(三)本次發行涉及資產轉讓或者其他後續事項的,應當陳述辦理資產過戶或者其他後續事項的程序、期限,並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的首頁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承諾本發行情況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籤名,並由發行人加蓋公章。

第二十五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備查文件包括:

(一)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採取自行銷售的除外);

(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披露其他信息的,應當按照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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