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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惠雯 來源:中國化工報 2021年01月04日
收藏——訪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危化所副所長多英全
2015年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發生以來,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啟動了《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經廣泛調研提出了草案初稿。2019年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事故發生以後,加快了該法的起草工作,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反覆溝通一致的基礎上,基本確定了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改完善並上升為法律的立法路徑。日前,記者就《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起草背景、修訂情況採訪了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危化所副所長多英全。
記者:2002年3月15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什麼樣的背景下要將該條例上升為《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多英全:一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指示批示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價。必須強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安全生產問題,著力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
二是有效應對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20餘萬家,化工生產企業9.6萬家,300餘家省級及以上化工園區。具有產業規模總量大、涉及行業領域多、分布區域範圍廣、安全管理鏈條長、涉及監管部門多,以及事故發展快、危害後果大、影響範圍廣等特點,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亟需立法予以應對。
三是統一、規範和嚴格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迫切需要。危險化學品安全涉及部門多,涉及法規多,監管交叉和監管盲區等問題同時存在。目前,涉及危化品安全的有《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門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等國標。
記者:請介紹一下起草《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總體思路。
多英全:起草《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精神、特別是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強化全生命周期、全過程安全管理,將本法作為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域的基礎法,統攝現行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第二,強化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特別是生產、貯存、經營、使用、廢棄處置等重點環節、重點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第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第四,立足安全風險的源頭管控,規範危險化學品鑑定和登記,以及化工園區規劃布局和有關企業安全準入管理,從源頭上預防事故發生。
記者:目前我們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中主要涉及哪些內容?
多英全:《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界定了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化工園區、物流園區規劃、布局和安全管理,從源頭上優化化工企業布局,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銷售、運輸、研發的安全管理;明確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的安全監管職責,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信息化手段,推動運用「網際網路+」。同時還對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行政許可事項及其範圍進行適當調整,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記者:那麼,在起草、修訂過程中,有關部門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了修改?
多英全:《徵求意見稿》細化了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六條新增了危化品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責;在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中新增了承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巡查考核其他負有危化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依法落實其職責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在公安機關的職責中新增了可用於製造爆炸品的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流向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實施外圍交通管制;在市場監管部門職責中新增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檢驗檢測實施監督,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中新增了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廢棄處置企業;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中新增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中新增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安全管理,新增負責港區內危險化學品貯存、裝卸和倉儲經營的港口企業的安全監管,還新增了危險化學品寄遞的安全管理。
為優化化工企業布局,《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化工園區的職責及應急救援等內容。如,第二十三條為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等應當保持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標準的安全距離。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並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有關內容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在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可以依託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訓練。化工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徵求意見稿》還新增了關於設計單位、專業資格等內容。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議;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相關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化工相關類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並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此外,第八條在「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增加了信息共享。同時,第十七條中也明確了「向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開放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資料庫查詢功能,並向社會公開已經登記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相關信息和應急諮詢電話」。
記者:《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修改有何最新進展?
多英全:最新的修改意見稿在第六條中增加能源主管部門的職責,即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原文為「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分類鑑別機構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鑑定」。該意見稿將上述內容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進口的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屬於危險化學品的,以及危險性未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載明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相關化學品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登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