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 錢其琛
根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組成人員名單,共計100名。其中,澳門委員60名,內地委員40名。1998年5月5日,籌委會正式成立並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一年多來,籌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就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緊張而有序地開展工作。到目前為止,籌委會共舉行了11次全體會議,籌委會下設的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4個工作小組共召開了51次小組會。經過全體委員的共同努力,已經完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9項任務。現在,我就籌委會一年來的主要工作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組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
籌委會成立後,所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組建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的200人的推選委員會。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須由這個推選委員會推舉產生,然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去年9月,籌委會就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在澳門開展了廣泛的諮詢活動,先後舉行了13場諮詢會議,澳門各界的324個團體、近1000位人士參加了諮詢。在充分吸納澳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籌委會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該辦法規定,推選委員會中的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原政界人士的委員,均由籌委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每部分的差額比例不少於30%。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4名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依照全國人大的決定自動成為推選委員會委員。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辦法所規定的公開和自願報名參選推選委員會的做法,受到了澳門各界人士的歡迎,報名十分踴躍,符合資格的參選人數多達2288人。根據辦法的規定,籌委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從2288位參選人中提出候選人的建議人選。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按照委員們提出的建議人選所獲推薦數多少的順序,確定了推選委員會247位候選人名單。1999年4月9日,籌委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和差額選舉的方式,從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了185名推選委員會委員,他們與4名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經協商推舉出來的11名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一起,組成了200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何厚鏵先生報名參選行政長官後,辭去了推選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由於他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空缺無人遞補,推選委員會最後由199位委員組成。
二、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如何產生,是澳門各界矚目的一件大事。按照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行政長官人選由推選委員會以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籌委會研究後認為,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更加符合民主程序,更易為廣大澳人所接受。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採納了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
按照上述辦法,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具體產生過程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報名與資格審查,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先須以書面形式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參選意願,經主任委員會議進行資格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第二階段是提名與確定候選人。推選委員會委員在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公布的參選人名單範圍內,經過協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人選,凡獲得推選委員會委員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
在澳門公開報名參加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選舉的有9人。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進行資格審查後,確認其中的5人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1999年4月23日,推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澳門舉行,由推選委員會委員進行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結果,何厚鏵、區宗傑兩人獲得20人以上的提名,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之後,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在澳門組織了候選人答問會議,兩位候選人分別介紹了各自的施政主張,並現場回答了各界別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提問。1999年5月15日,推選委員會在澳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當天,199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全部出席了會議。選舉結果,何厚鏵獲163票,高票當選為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1999年5月20日,朱鎔基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全體會議,決定根據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人選,任命何厚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朱鎔基總理隨即籤署了任命何厚鏵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國務院第264號令。5月24日,江澤民主席會見了何厚鏵;李鵬委員長和朱鎔基總理也分別會見了他。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的整個過程都堅持了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除委員填寫選票不公開外,全過程向海內外傳媒開放,現場有數以百計的記者採訪報導,並有中文、葡文、粵語、英文的電視直播。提名和投票選舉均設有監票人,從發票、投票到開票、唱票、計票均在監票人的認真監督下進行。澳門社會和國際輿論對這次選舉一致予以好評。
三、關於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等方面的工作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設置提出意見和作出決定。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司作為一級政府機構,與現行澳葡政府的7位擔任政務司職務的官員作為澳督的助手是不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設的是司級機構,司長的職能、職位是明確而穩定的。另外,澳門現有多個警察部門,各自行使職能,缺乏統籌指揮和協調,為落實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組建統一的警察機構。籌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所賦予的權力,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併兼顧到澳門各界對完善澳門現行行政架構、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經反覆研究,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設置提出了意見。主要內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設5個司,名稱分別為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和運輸工務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建統一的警察部門之前,原有各警察機構統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管轄,保安司司長兼任基本法所規定的「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原澳門的反貪機構和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基本法有不符之處,同時澳門也沒有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單獨的海關。籌委會決定,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這三個部門的具體職權和組織結構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均為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從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99年8月11日,國務院根據何厚鏵先生的提名,任命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7位主要官員和檢察長。鑑於澳門尚未建立統一的海關,海關關長的提名和任命留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的適當時候進行。1999年9月25日,何厚鏵先生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委任了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行政會的10位委員,完成了行政會的組建工作。
(二)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
組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是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具體體現,是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必要環節。按照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7人。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確認,可以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決定補充。籌委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該辦法規定,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中經選舉產生的議員,在履行一定手續並經籌委會確認後,才能過渡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議員。鑑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仍由澳葡政府負責對澳門的行政管理,如有議員缺額,不具備條件在澳門社會以原有選舉方式來補選議員;同時,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缺額,可由推選委員會負責補選。
1999年7月23日,籌委會秘書處發表公告,並於8月9日至20日受理了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選任議員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確認申請。在16位原澳門選任議員中,有15位按規定辦理了有關手續。經過資格審查,籌委會認為這15位原澳門立法會的議員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要求,確認他們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由於一名直選議員缺額,根據上述辦法由推委會補選。參選缺額補選的候選人共有4位,1999年9月20日在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主持下,推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了一位立法會議員,完成了補選工作。9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委任了7位立法會議員。至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順利組成。
(三)為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制定有關決定和辦法
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要由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任命。為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籌委會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1999年7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委任了獨立委員會7名成員。
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產生辦法,是籌委會負責的又一項重要任務。1999年7月3日,籌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該辦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設置,包括法院的種類、等級、管轄權;檢察院的設置;各級法院院長、法官和檢察長、檢察官的產生辦法。根據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要體現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並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原則,對法官和檢察官的人數、任職資格、聘用外籍法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1999年9月,獨立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了法官人選,行政長官表示接受所推薦的人選,並將在履行法定手續後正式任命。10月29日,行政長官又任命了特區檢察院22位檢察官。至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的籌組工作也順利完成。
此外,澳門原來分設有澳門市和海島市兩個市政機構,其法律地位與基本法規定不符。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能同時到位,為了澳門的平穩過渡,籌委會作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之前,將澳門原市政機構改組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臨時性市政機構,經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開展工作,並向行政長官負責。臨時性市政機構的任期至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產生時為止,時間不超過2001年12月31日。
四、關於法律方面的工作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我國的國籍法將於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在法律工作方面,籌委會首先研究了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實施問題。由於歷史形成的原因,國籍問題在澳門比較複雜,尤其是如何處理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國籍問題,澳門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社會都十分關注。籌委會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我國國籍法的原則,兼顧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提出了靈活寬鬆的處理方案,允許具有中國血統但又有葡萄牙血統的葡後裔居民自由選擇國籍,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就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解釋的建議。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籌委會還研究了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實施問題,即哪些人可以成為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對於這個問題,基本法有原則性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明確。籌委會遵循基本法所確定的原則,針對澳門的歷史和其他具體情況,從穩定社會和人心的大局出發,本著有利於平穩過渡的原則,提出了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參照。該意見儘量保持在1999年12月19日前已享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繼續在澳門定居、生活和工作的人士已享有的權利不因政權交接受影響,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
國籍法的解釋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具體實施問題的建議和意見,受到了廣大澳門同胞的好評,不僅起到了穩定人心的作用,而且為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的處理有關國籍和永久性居民身份問題的工作提供了依據。
法律方面的另一項主要工作,是根據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全面審查澳門原有法律,以便在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時,對其中存在的與基本法相牴觸的各種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籌委會完成了對澳門855項現行成文法律、法令的審查和研究工作。據審查,原有法律中主要有兩類牴觸基本法的情況:一是整部法律、法令與基本法相牴觸;二是部分內容和條款與基本法相牴觸。籌委會採取了針對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辦法。除與基本法相牴觸的極少數法律,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為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外,絕大多數的法律通過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及通過解釋、名稱詞句替換等原則解決,從而使這些法律均可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還有若干項原有法律,雖然從整體上看是牴觸基本法的,不應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但由於這些法律所規範的內容關係到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承襲,在實踐中涉及的範圍較廣,如果簡單地廢除,會對澳門的平穩過渡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制定新的法律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根據上述情況,籌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問題的建議。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
五、開展對與澳門政權交接和平穩過渡有關的重大經濟問題的研究
就涉及澳門政權交接和平穩過渡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實現澳門平穩過渡,保持澳門經濟的長期穩定與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為此,籌委會設立了經濟小組,並充分發揮澳門居民的參與作用,就澳門經濟有關的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
2000年度財政預算,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第一個財政預算,關係到未來特別行政區經濟的發展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運作。鑑於1999年12月20日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編制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理所當然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權。但由於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草案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即著手編制,因此籌委會提出由中方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在澳葡政府合作下,編制該年度財政預算案。經過中葡雙方磋商,葡方對中方編制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採取了合作的態度。這為順利編制2000年度財政預算創造了條件。
中葡聯合聲明規定,1999年12月20日前退休的澳門政府公務員在1999年後的退休金支付責任應由葡方負擔,但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在落實此項規定時卻遇到了困難。由於此問題涉及澳門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和公務員隊伍的穩定,關係到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運作和重大財政責任,籌委會對此表示了關注,並提出了相關的建議。經過中葡多次磋商,這個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澳葡政府的資產是澳門的公產,清理好這些公產,並全部、完整地交給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政權交接的一項重要內容。籌委會經濟小組對這項工作給予關注,聽取了澳葡政府有關官員對有關情況的介紹,促進了問題的解決。
除上述工作外,籌委會經濟小組對澳門經濟發展的問題,對處理1999年後內地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經貿關係等具體問題開展了研究,有關成果將提供給未來特區政府有關方面參考。
六、關於社會文化事務方面的工作
澳門回歸祖國,是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一件大喜事,屆時舉辦各類活動慶祝回歸是廣大澳門居民的共同願望。為有利於澳門各界的廣泛參與,使各項活動得以良好組織和順利進行,籌委會支持和推動成立了澳門各界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慶委會由900多名澳門人士組成,設主席團、顧問團和執行委員會,主要任務是使澳門社會各界人士都能參與到澳門回歸祖國的慶祝活動中來,籌劃、組織全澳門的民間慶祝活動,協調各界別、各地區的慶祝活動。慶委會的工作,得到了澳門各界的積極支持和參與。在廣泛諮詢澳門社會各界團體和人士意見的基礎上,慶委會制定了1999年12月19日至22日各項慶祝活動的計劃,並作好了各項準備工作。
鑑於在澳門政權交接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慶典及有關慶祝澳門回歸的各項活動中,將大量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為了維護區旗、區徽的尊嚴,籌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以便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通過這個暫行辦法,規範區旗、區徽的使用。
此外,籌委會還就社會文化領域內與政權交接相關,並為廣大澳門居民所關注的其它問題提出了意見或作出了決定。例如,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以來,澳葡政府發行和使用的所有澳門郵票的票面,都印有葡文的「葡萄牙共和國」字樣,有的郵戳的戳面上則印有葡萄牙國徽使用的天球儀與盾牌。為體現國家主權,並確保政權交接時澳門郵政服務的正常運行,籌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郵票過渡性安排的意見,即反映葡萄牙管治的郵票、郵戳等自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在此之前由澳葡政府適時發行過渡性郵票,過渡性郵票在1999年12月20日以後可繼續使用。再如,在澳門現有公眾假日中,有的是反映葡萄牙管治澳門的事實的。為適應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這一歷史性的轉變,籌委會對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和2000年的澳門公眾假日作了調整性安排的決定。又如,澳門回歸後,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我國的國旗、國徽以及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外,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公共行政機構還可能有其他的徽記、旗幟和印章。為此,籌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公共行政機構的徽記、印章和旗幟問題的決定》,提出舊的體現葡萄牙管治澳門的徽記、旗幟和印章應從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新的徽記、旗幟和印章由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並製作。
各位委員: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是我國政府處理澳門問題的根本方針。籌委會所進行的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就是要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為「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創造條件、打好基礎。籌委會在制定有關辦法、作出有關決定時,都是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為根據。同時,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堅持以開放的姿態「面向澳人,依靠澳人」,充分吸納澳門居民的意見,推動廣大澳門居民參與到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偉大事業中來。正因為如此,籌委會的工作進展順利。
以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