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視點 11月4日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下午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還做出決定,分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此前,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雖然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但《國歌法》並未被列入。不過,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港媒建議香港如有人違反《國歌法》量刑參考全國刑法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參加分組審議的人員一致認為,兩個決定草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有利於香港和澳門的穩定和發展,贊成將國歌法列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草案。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指出,議案的主題非常明確,內容也十分重要,充分體現出國歌是國家形象的重要特徵和標誌,是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尊重和敬畏的,對國歌的侮辱,就是對國家的侮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處。
1日有港媒稱,在香港實施還需要經過本地立法的階段,這裡面最少有兩點必須正視:一是立法必須從速,二是罰則必須參考全國刑法準則,不能輕縱,刑罰必須與事件的嚴重性相適應。少數香港人「噓國歌」的惡行屢勸不止,是時候要他們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法律代價了。
香港警務處前處長李明逵表示,為了防止有人在《國歌法》在香港立法前故意搞事,製造事端,當《國歌法》在香港立法時,應設立追溯期。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