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VHF業餘無線電臺在144MHz頻段進行本地聯絡時應避免佔用的頻率為:
[A]144-144.035MHz和145.8-146MHz
[B]144.035-145.8MHz
[C]144.050-144.053MHz和145.100-145.750MHz
[D]144.035-144.053MHz和145.550-145.750MHz
65 144MHz業餘頻段中留給業餘衛星通信使用,話音及其他通信方式不應佔用的頻率段為:
[A]145.8MHz至146MHz
[B]144.8MHz至145MHz
[C]144.2MHz至144.5MHz
[D]145.4MHz至144.6MHz
66 UHF業餘無線電臺在430MHz頻段進行本地聯絡時應避免佔用的頻率為:
[A]431.9-432.240MHz和435-438MHz
[B]430-431.9MHz和432.240-435MHz
[C]431-432MHz和438-440MHz
[D]430-431.2MHz和435-436MHz
67 430MHz業餘頻段中留給業餘衛星通信使用,話音及其他通信方式不應佔用的頻率段為:
[A]435MHz至438MHz
[B]432MHz至434MHz
[C]438MHz至439MHz
[D]433MHz至435MHz
68 在我國和多數其他國家的頻率分配中,業餘業務在430-440MHz頻段中作為次要業務與其他業務共用。這個頻段中我國分配的主要業務是:
[A]無線電定位和航空無線電導航
[B]固定業務
[C]移動業務
[D]水上移動和航空移動
巧記:雖然業餘無線電的V段是144-148MHz,U段430-440MHz,但不可任性。注意範圍內還有範圍限制。
一般來說146-148MHz安全,438-440MHz安全。
69 業餘無線電臺使用的發射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商品設備應當具備《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自製、改裝、拼裝設備應通過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檢測
[B]必須具備《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C]商品設備應當具備《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自製、改裝、拼裝設備不受限制
[D]國產商品設備應當具備《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國外商品設備符合國際流行技術標準即可
70 業餘無線電臺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重要特徵是:
[A]發射頻率不得超出業餘頻段
[B]發射頻率必須覆蓋所有業餘頻段
[C]發射方式必須包含調頻
[D]必須具有數字對講方式
71 業餘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下列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A]頻率容限和雜散域發射功率
[B]頻率調製頻偏和調製度
[C]頻率容限和帶外發射
[D]指配頻帶和必要帶寬
72 業餘電臺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國家規定的下列主要技術指標:
[A]符合頻率容限、符合雜散發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
[B]雜散發射不低於最大允許功率電平、電源電壓及頻率符合國家電網標準、採用標準天線阻抗
[C]雜散發射不低於最大允許功率電平、頻率漂移不低於頻率容限、電源利用效率滿足節能要求
[D]工作頻率範圍足夠寬、雜散發射不低於最大允許功率電平、帶寬大於允許最低值
73 業餘無線電專用發射設備必須滿足的主要技術指標要求包括:
[A]頻率容限和雜散輻射不超過限值,發射頻率不超出國家規定的業餘頻率
[B]頻率容限不低於限值,雜散輻射不超過限值,發射頻率不超出國家規定的業餘頻率
[C]頻率容限和雜散輻射不超過限值,發射頻率包括國家規定的業餘頻率
[D]發射功率不低於功率限額,輸出阻抗符合工業標準
74 頻率容限是發射設備的重要指標,通常用下述單位來表示:
[A]百萬分之幾(或者赫茲)
[B]dB
[C]瓦
[D]百分之幾(或者兆赫)
75 經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設置的業餘無線電臺,設臺地遷入其他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時,應辦理的手續為:
[A]先到原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申請註銷原業餘無線電臺,再到遷入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的手續
[B]持原電臺執照直接到遷入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C]持原電臺執照直接到原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D]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76 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設置的業餘無線電臺,設臺地遷入其他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時,應辦理的手續為:
[A]先到原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繳回原電臺執照,領取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已批准設臺的證明,憑證明到遷入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完成申請變更手續,領取新電臺執照
[B]持原電臺執照直接到遷入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C]持原電臺執照直接到原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D]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巧記:業餘無線電專用發射設備(對講機)有核准證,發射時,最大功率和頻率範圍有限制,雜散輻射也有限制。
地方級的電臺,遷臺時要先註銷再申請;國家級的電臺遷出時,要多一份證明。
77 我國分配給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專用的頻段有:
[A]7MHz、14MHz、21MHz、28MHz、47GHz頻段
[B]7MHz、14MHz、21MHz、28MHz、144MHz頻段
[C]3.5MHz、14MHz、21MHz、28MHz、10GHz頻段
[D]7MHz、14MHz、28MHz、144MHz、430MHz頻段
78 我國分配給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與其他業務共用、並且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作為主要業務的VHF和UHF頻段有:
[A]50MHz、144MHz
[B]144MHz、430MHz
[C]50MHz、430MHz
[D]220MHz、430MHz
79 我國分配給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與其他業務共用、並且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作為唯一主要業務的頻段的個數以及在3GHz以下的該類頻段分別為:
[A]3個,144-146MHz
[B]4個,7.0-7.2MHz
[C]5個,50-54MHz
[D]5個,28-29.7MHz
80 我國分配給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與其他業務共用、並且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作為次要業務的1200MHz以下頻段有:
[A]135.7kHz、10.1MHz、430MHz
[B]3.5MHz、7MHz、50MHz
[C]3.5MHz、18.068MHz、144MHz
[D]10.1MHz、24.89MHz、430MHz
巧記:特殊頻率劃分,硬著頭皮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