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發了32張圖 攝影師在廈被判賠32000元

2020-12-01 福州新聞網

  微博上發了32張圖 攝影師被判賠32000元

  照片是他離職前為所在的影樓拍攝,法院認為著作權應歸影樓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攝影師從影樓離職後,將之前的攝影作品刊載於個人微博,這一行為是否侵權?近日,湖裡法院發布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例。

  阿文(化名)曾在一家影樓擔任攝影師,主要負責婚紗攝影。2017年9月入職時,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2018年1月-2月期間,阿文為影樓拍攝了一組「2018年春季攝影宣傳片」。同年3月11日,阿文從該影樓辭職。一個月後,阿文開始陸續在他的個人微博上發布案涉的32張攝影作品,配文「關於廈門」,其中僅少數作品上帶有該影樓的logo。

  影樓負責人表示,阿文未經許可便擅自將攝影作品用於個人使用和商業宣傳,導致影樓的權益受到損害。影樓認為阿文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影樓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將阿文訴至法院。

  法庭上,阿文辯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作為作者,自己對這些作品享有署名權,不構成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己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同時,自己也遵守了曾與影樓籤署的保密協議,在微博上發布帶有影樓水印的圖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攝影作品的智慧財產權歸影樓所有。阿文將案涉作品上傳到個人微博,使網絡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這些作品,已超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範圍,顯然不屬於創作新作品的行為。因此,阿文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另外,阿文未經影樓同意,將案涉攝影作品在個人微博上發布,侵犯了影樓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屬於對署名權的正當行使。

  綜上,湖裡法院一審判決阿文應停止使用影樓享有著作權的32張攝影作品,在微博上發布賠禮道歉的文字並置頂15日,向影樓賠償經濟損失32000元。

  法官說法

  攝影師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工作期間因履行職務創作的職務作品,按照約定著作權歸單位所有的,由單位享有著作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前述「合理使用」情形,是指將別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根據,用以創造新作品,說明新觀點。員工離職後,將在職期間的職務作品上傳到個人微博,使網絡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不屬於創作新作品的行為,也明顯超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範圍,不構成「合理使用」情形,且構成對著作權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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