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
近日,山東青島有市民反映稱,青島北村新苑小區張貼了禁養寵物通知,要求所有飼養寵物的業主,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將寵物送走。隨後記者來到物業,一位值班工作人員說,小區養狗的越來越多,出門不拴、隨地排便居民投訴嚴重。目前,小區正在修理路面進行環境整治,整修完畢後小區內全部禁養寵物。時間截止後,如果原北村居民違反規定,將停發分紅及補貼,租戶或買房的,將對寵物強制清理。(12月1日《齊魯晚報》)
隨著民眾生活水平提高,飼養寵物的居民也越來越多。然而,遛狗不拴繩、不清理寵物糞便等不文明現象日益突出,嚴重影響小區的環境衛生,威脅著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筆者認為,小區物業治理狗患無可厚非,但莫要突破法律邊界,越「位」越「權」,將約束居民的「手」伸得太長。物業禁止業主飼養寵物是越俎代庖之舉,應當及時叫停。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絕對禁止公民養寵物。法無禁止即可為,也就是說,居民有養寵物的自由,也有不養寵物的自由。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單方面禁止居民養狗,青島北村新苑小區物業張貼通知,在小區內全部禁養寵物,顯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對小區內原北村居民違反規定,將停發分紅及補貼;租戶或買房的,將對寵物強制清理,這種「要挾」和強制措施,更是錯上加錯。對此,小區居民完全可以進行抵制,如果業主「霸王硬上弓」侵犯居民合法權益,居民可以維權和追究物業法律責任。而物業突破法律邊界管理小區,將毫無勝算可能。
飼養寵物不屬於違法行為,但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對遛狗不拴繩、不清理寵物糞便等一些不文明養寵物行為,均有所約束和限制。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而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明確規定,遛狗需要拴繩,並限制了牽引繩的長度等,如果違反規定將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由此可見,業主有飼養寵物的權利,但也有管理好自己寵物的義務,以防止寵物傷人,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給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造成影響。
其實,物業與業主的關係,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並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物業沒有禁止居民養寵物的權利,也沒有強制清理等行政處罰權。這樣一來,是否物業對小區的狗患,就可以視而不見,任由寵物狗在小區內到處「撒野」和隨地排便呢?這顯然又與物業服務小區的職責相違背。因此,對小區的狗患,物業當然需要管,但必須在法律法規範疇內行使自己的職責,比如,對遛狗不拴繩、不清理糞便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及時勸導;對屢勸不改的居民,在固定相關證據後,可以上報當地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依規予以懲罰。
總而言之,物業服務小區應當回歸服務本位,不越「位」不越「權」,為居民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千萬不能凌駕於業主之上,越俎代庖甚至用一些違法手段來管理小區和約束居民。各小區物業應汲取教訓,不要讓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