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4個「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其中「趙成春等六人非法採礦案」為非法採砂入刑案。
經典案例的發布對各地打擊非法採砂具有重大意義,該案已成為我國打擊非法採砂的參考案例,將對我國打擊非法採砂案件判罰產生深遠影響!
近年來,隨著全國砂石價格普遍高價、短缺,非法採砂現象抬頭,並且屢禁不止,水利部、交通運輸部以及各地政府紛紛加大力度打擊非法採砂。但是,在非法採砂案件的定罪、判罰依據方面,各地標準差異較大。
目前對於河道採砂行為予以打擊的制度設計和法律雖然趨於規範,但仍然有不少問題亟待明確。
如何認定非法採砂構成非法採礦罪?
如何合理確定非法採砂的價值?
如何準確認定受僱傭人員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最高檢日前發布了非法採砂案的典型案例,這將有助於指導全國各地非法採砂案件的判罰,對相似案件也具有參考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採砂入刑有了統一的入罪罪名和量刑標準,罪名為非法採礦罪。
其中規定,在禁採區、禁採期內非法採砂,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