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訊(記者 趙小康 文/圖)11月15日,《陽光報》接到一名羅女士(隱去名字)求助信稱,今年8月23日,經同事介紹,在鹹陽市三原縣東環路的三原伽燻閣美容院辦理了祛斑手術、雙擎理膚美顏套盒手續。付款3300元後做了祛斑美容,8天後眼睛的局部紅腫,緊接著面部開始發癢發紅、燒疼、紅塊腫大。給她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多次和商家交涉無果,她於10月10日網上投訴給相關部門請求維權,而至今沒有結果。
羅女士今年31歲從事銷售工作,8月23日,她和兩位同事一同去三原伽燻閣美容院,兩位同事分別也交了4000多元美容套盒費用。羅女士說:「我是8月23日在三原伽燻閣美容院做的祛斑手術,8天後眼睛局部紅腫,9月4日面部開始紅腫,發癢發紅、燒痛。9月10日後,連續3天整個面部紅塊腫大!特別是下巴,當時我與我的主治美容師老闆娘溝通!她讓我停用產品(指的是:羅女士購買『馥草堂』雙擎理膚美顏套盒產品),不用去醫院治療,按照老闆的建議我停用了『馥草堂』雙擎理膚美顏套盒產品,但是沒有任何作用。」
據羅女士講:當時美容院給她祛斑的時候是用針管扎,她的兩位同事也看見了,自己在網上投訴後,於11月5日三原縣衛生健康局作了回復,不能按醫療事故處理,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細則的相關規定對該美容院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一事進行了行政處罰。對於羅女士訴求中所提到的不擇手段推銷產品及賠償訴求,因不屬於職權範圍內,已告知可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相應的賠償。
11月17日,記者來到了三原伽燻閣美容院,在記者說明來意後,店主武女士說:「我這店開了16年了,羅女士的同事之前一直在我這裡做祛斑效果不錯。羅女士的同事帶她到我這裡了解祛斑治療。當時羅女士主要是雀斑和黃褐斑,雀斑不是很嚴重,但是他同事建議她先祛雀斑,因為祛雀斑的產品對祛黃褐斑也有一定效果。當時給羅女士用牙籤做的祛斑,我們店裡有祛斑籤約表,但是沒有給羅女士籤,如果當時籤了,也不會發生後面的事情。」記者問及當時給羅女士用的祛斑產品看看,武女士說:「現在店裡沒有那個祛斑產品了。」武女士無法提供使用前的產品。在三原縣伽燻閣美容院記者發現,三原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頒發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上單位名稱,三原伽燻閣美容院與店內吧檯牆上的以及該美容院門頭名稱,伽薰閣美容院不一致。「燻」和「薰」不同,不知道用意何在?
隨後,記者按三原縣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要求,記者來到三原縣衛生健康局的辦公室,一幹事將記者採訪情況作了記錄後,說儘快會答覆記者。
11月18日,三原縣衛生健康局下屬單位衛生監督所給記者一份《關於三原伽燻閣美容院與羅女士美容糾紛一事的情況說明》:「根據調查結果,我所已於2020年11月5日與投訴人羅女士取得聯繫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被投訴人羅女士如下:一、羅女士在信訪件中提到的『出了醫療事故』,因羅女士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現場調查也無證據證明該美容院從事醫療行為,故無法定性為醫療事故,不能按醫療事故處理。二、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細則的相關規定對該美容院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一事進行了行政處罰。三、對於羅女士訴求中所提到的不擇手段推銷產品及賠償訴求,因不屬於我部門的職權範圍內,我們已告知其可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相應的賠償。」三原縣衛生監督所給記者的回覆中還提到:「據被投訴方相關人員供述對投訴人羅女士進行的是化妝品祛斑,並未進行過醫療美容祛斑,但在調查過程中因羅女士所說的給她做美容的工作人員不在三原,經多方聯繫後,在對工作人員李某(隱去名字)做詢問時發現其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羅女士對此質疑道:「美容院給我祛斑之前,為什麼不給我做皮膚檢測?導致我臉皮發紅、發癢、發腫,我作為消費者不懂技術,難道美容院不懂嗎?花錢是往好做的,結果反而起反效果了!期間任何搽臉油都不能用,現在有面部留下疤印,直到現在還一直反覆,這種情況現在已經兩個月之久,不能讓我正常的生活!心裡壓力巨大,給我造成了嚴重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我都快抑鬱了!我從事銷售工作,每天打交道的人很多!工作也受到了影響,現在這種損失和狀況我能找哪個部門給我維權?」
陝西秦川律師事務所史作恆律師認為,羅女士沒能提供醫療證據,衛健部門無法定性,但羅女士在該美容院接受美容祛斑的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羅女士在接受該美容院的美容祛斑服務過程中發生了面部紅腫、發癢、燒痛等人身傷害,羅女士有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通過消協或者法院要求美容院的經營者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