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導讀:新《水汙染防治法》基本知識。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新版水汙染防治法增加了關於實行河長制的規定,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等,為解決比較突出的水汙染問題和水生態惡化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新《水汙染防治法》基本知識
及亮點熱點解讀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新版水汙染防治法增加了關於實行河長制的規定,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等,為解決比較突出的水汙染問題和水生態惡化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知識
1問:《水汙染防治法》於哪年修正?
答:該法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問: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有多少章節?
答:修正後共8章103條
3問:《水汙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4問:《水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5問:水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城鎮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6問:《水汙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河長制
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限期達標制度
水汙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
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
約談制度
排汙許可制度
環境監測制度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重要水體保護制度等
7問:《水汙染防治法》對政府的規定?
答: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8問:排放水汙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9問:水汙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規定?
答: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等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等企業、場所和設施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
10問:工業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實行風險管控。
加強企業排放工業廢水治理,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等。
淘汰落後的工藝設備。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生產項目等。
11問:城鎮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城鎮汙水應當集中處理。
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
加強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汙泥的處理處置的管控。
12問:農業農村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防止農藥對水體造成汙染。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汙水。
13問:船舶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汙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作業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措施,編制方案,並且禁止採取衝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14問: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汙口;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且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
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與供水相關環境狀況調查,並對威脅供水安全的實行風險管理,採取控制措施。
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5問:其他重要水體保護的規定?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
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
16問:水汙染事故的處置規定?
答:做好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
嚴格執行水汙染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及規定。
17問:有關專業用語
答:水汙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水汙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汙染的物質。
有毒汙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後,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後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汙染物。
汙泥:是指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者固態物質。
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的水體。
亮點解讀
亮點之一:建立河長制
新水汙染防治法將地方實踐數年的河長制寫進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河長制被寫入法律有利於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的責任。從實踐效果來看,河長制在各地施行成果顯著,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也將被納入考核中。
亮點之二:實施排汙許可制度
新水汙染防治法還修改了國家實行排汙許可制度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表明排汙單位所獲取的排汙許可證上要明確水汙染物種類、濃度、總量等內容。經過多年的地方實踐,全國統一的排汙許可證申領和發放行動終於有條不紊地展開了,拉開「一證式」監管序幕。排汙許可證制度旨在約束企業無償排汙行為,在全面推廣之際就迎來水汙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謂是雙管齊下,從頂層設計方面實現對接。這是進一步規範我國工業汙水排放標準的舉措,也是根據水汙染治理工作進度作出的政策調整,完善法律體系。
亮點之三:加大處罰力度
例如,根據新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超標超總量排放水汙染物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與舊法「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條款相比,處罰力度大大加強了。
亮點之四:逐步向水環境綜合治理靠攏
從河長制的確立到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我國環境治理的大方向正朝著綜合防治轉變。新水汙染防治法添加了構建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要求,實行四個「統一」措施,即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第二十八條)。另外,新水汙染防治法還增添了相關部門展開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要求,旨在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第二十九條)。
熱點解讀
熱點之一:河長制為啥寫入水汙染防治法?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由於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汙染治理的一個難題。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應增加了河長制的內容,在河長制實施過程中,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會納入對他們的考核中,對晉升獎懲等都會有影響。
熱點之二:農業和農村水汙染怎麼治?
在水汙染方面,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汙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汙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這次修改水汙染防治法也從幾個方面對於農業和農村的汙染防治作了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汙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佔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汙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確提出,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熱點之三:怎麼保障我們的飲用水安全?
新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從幾方面加強飲用水的管理,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時要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監測,對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強監測,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時如果發生了水汙染突發事件,也要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熱點之四:如何解決違法成本低的難題?
此次修改水汙染防治法,針對惡劣違法行為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如果企業的違法情形再嚴重,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水汙染防治法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產關閉。
法律規定了企業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進行自行監測的義務。但如何保障企業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這次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對保障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作了針對性的規定,增加了對於禁止數據作假的明確規定。
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或者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者沒有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會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將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如果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汙的,由此發生汙染,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將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一套組合拳打下來,對監測數據造假將會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第二部分
水汙染的嚴重危害
(介紹近年來中國十大水汙染案例)
【一、淮河水汙染事件震驚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遊因突降暴雨而採取開閘洩洪的方式,將積蓄於上遊一個冬春的2億立方米水放下來。水經之處河水泛濁,河面上泡沫密布,頓時魚蝦喪失。下遊一些地方的居民飲用了雖經經過自來水處理但未能達到飲用標準的河水後,出現噁心、腹瀉、嘔吐等症狀。經取樣檢驗證實,上遊來水水質惡化,沿河各自來水廠被迫停止供水達54天之久,百萬淮河民眾飲水告急。
【二、2004 沱江「3.02」特大水汙染事故】
四川省的名字來源於它境內的四條河流。它們豐沛的水源,造就了四川這個天府之國。可是2004年2月到3月,這四條河流之一的沱江,卻給天府之國帶來了一場前所未有的生態災難。當時,因為大量高濃度工業廢水流進沱江,四川五個市區近百萬老百姓頓時陷入了無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19億元。這起事件,被國家環保總局列為近年來全國範圍內最大的一起水汙染事故。造成此次特大水汙染事故的原因,是川化股份公司排放水氨氮指標嚴重超過強制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且持續時間長。
【三、河南濮陽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來,河南省濮陽市黃河取水口發生持續4個多月的水汙染事件,城區40多萬居民的飲水安全受到威脅,濮陽市被迫啟用備用地下水源。據了解,自1997年以來,濮陽市黃河取水口已連續多年遭受汙染,城市飲用水源每年約有4~5個月受汙染影響。
【四、2005 北江鎘汙染事故】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也是廣東各市的重要飲用水源。2005年12月15日北江韶關段出現嚴重鎘汙染,高橋斷面檢測到鎘濃度超標12倍多。韶關地處北江上遊,一旦發生汙染將直接影響下遊城市數千萬群眾的飲水安全。經調查發現,此次北江韶關段鎘汙染事故,是由韶關冶煉廠在設備檢修期間超標排放含鎘廢水所致,是一次由企業違法超標排汙導致的嚴重環境汙染事故。
【五、2005 重慶綦河水汙染】
因取水點被汙染導致水廠停止供水,重慶綦江古南街道橋河片區近3萬居民,從2005年1月3日起連續兩天沒有自來水喝,綦江齒輪廠也因此暫停生產。經衛生和環保部門勘測,河水是被綦河上遊重慶華強化肥有限公司排除的廢水所汙染。綦江縣有關部門立即在綦河水域的橋河段上遊和下遊開閘放水,加速稀釋受汙染水體,並責成華強化肥有限公司硫酸廠停止生產並整改。
【六、 2005 松花江重大水汙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苯胺車間發生爆炸事故。事故產生的約100噸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機汙染物流入松花江。由於苯類汙染物是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有機物,因而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汙染事件。哈爾濱市政府隨即決定,於11月23日零時起關閉松花江哈爾濱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區供水,哈爾濱市的各大超市無一例外地出現了搶購飲用水的場面。
【七、 2006 白洋澱死魚事件】
2006年2月和3月份,素有「華北明珠」美譽的華北地區最大淡水湖泊白洋澱,相繼發生大面積死魚事件。調查結果顯示,水體汙染較重,水中溶解氧過低,造成魚類窒息是此次死魚事件的主要原因。這次事件造成任丘市所屬9.6萬畝水域全部汙染,水色發黑,有臭味,網箱中養殖魚類全部死亡,澱中漂浮著大量死亡的野生魚類,部分水草發黑枯死。
【八、 2006湖南岳陽砷汙染事件】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嶽陽縣城飲用水源地新牆河發生水汙染事件,砷超標10倍左右,8萬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和影響。最終經核查發現,汙染發生的原因為河流上遊3家化工廠的工業汙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濃度含砷廢水流入新牆河。
【九、 2007太湖水汙染事件】
2007年5月29日開始,江蘇省無錫市城區的大批市民家中自來水水質突然發生變化,並伴有難聞的氣味,無法正常飲用。無錫市民飲用水水源來自太湖,造成這次水質突然變化的原因是:入夏以來,無錫市區域內的太湖水位出現50年以來最低值,再加上天氣連續高溫少雨,太湖水富營養化較重,從而引發了太湖藍藻的提前暴發,影響了自來水水源水質。無錫市民紛紛搶購超市內的純淨水,街頭零售的桶裝純淨水也出現了較大的價格波動。
【十、 2007江蘇沭陽水汙染】
2007年7月2日下午3時,江蘇省沭陽縣地面水廠監測發現,短時間、大流量的汙水侵入到位於淮沭河的自來水廠取水口,城區生活供水水源遭到嚴重汙染,水流出現明顯異味。經過水質檢測,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為每升28毫克左右,遠遠超出國家取水口水質標準。由於水質經處理後仍不能達到飲用水標準,城區供水系統被迫關閉,城區20萬人口飲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直至7月4日上午,因飲用水源汙染而關閉的自來水廠取水口重新開啟,沭陽城區全面恢復正常供水,整個沭陽縣城停水超過40小時。
第三部分
造成水汙染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介紹最高檢2019年2月發布的水汙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寶勳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汙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單位寶勳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勳公司」)成立,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銷售建築五金件、汽車高強度精密緊固件、精衝模具等,該公司生產中產生的廢酸液及汙泥為危險廢物,必須分類收集後委託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被告人黃冠群自2008年起擔任寶勳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負責寶勳公司酸洗汙泥的處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汙泥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進行非法處置。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通過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司印章,製作虛假公文、證件等方式,非法處置酸洗汙泥。上述被告人通過汽車、船舶跨省運輸危險廢物,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安徽省銅陵市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汙泥共計1071噸。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長紅、塗偉東夥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吳祖祥、朱鳳華、查龍你等人在安徽省銅陵市經開區將62.88噸酸洗汙泥傾倒在長江堤壩內,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案發後,經鑑定評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汙泥造成環境損害數額為511萬餘元,產生應急處置、生態環境修復、鑑定評估等費用共計139萬餘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吳祖祥、朱鳳華、查龍你等人在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收集10餘家江蘇、浙江企業的工業汙泥、廢膠木等有毒、有害物質,通過船舶跨省運輸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傾倒。其中,傾倒廢膠木313噸、工業汙泥2525餘噸,另有2400餘噸工業汙泥傾倒未遂。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單位寶勳公司以及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李長紅、塗偉東等12人犯汙染環境罪向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寶勳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千萬元;被告人黃冠群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長紅等10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和被告人黃冠群等人提出上訴。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服務長江生態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機關肩負的重大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汙染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本案中,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在江蘇、浙江、安徽等地跨省運輸、轉移危險廢物,並在長江流域甚至是長江堤壩內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大,持續時間長,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涉案地辦案機關加強協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辦理長江經濟帶跨省(直轄市)環境汙染案件,守護好長江母親河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例二:上海雲瀛複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貢衛國等3人汙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上海雲瀛複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瀛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屬於危險廢物,需要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予以處置。被告人喬宗敏系雲瀛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日常生產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系雲瀛公司工作人員,負責涉案鋼板清洗液的採購和鋼板清洗廢液的處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喬宗敏、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貢衛國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相關部門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貢衛國將雲瀛公司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拉回常州市並處置。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貢衛國多次駕駛卡車將雲瀛公司的鋼板清洗廢液非法傾倒於常州市新北區春江路與遼河路交叉口附近汙水井、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黃河西路等處;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貢衛國駕駛卡車從雲瀛公司運載鋼板清洗廢液至常州市新北區黃河西路685號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將鋼板清洗廢液非法傾倒至下水道,造成蘭陵河水體被嚴重汙染。經抽樣檢測,蘭陵河增光橋斷面河水超過IV類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被告人貢衛國非法傾倒涉案鋼板清洗廢液共計67.33噸。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8月9日以被告單位雲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貢衛國等3人犯汙染環境罪向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雲瀛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貢衛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喬宗敏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陶薇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禁止被告人喬宗敏、陶薇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工作有關的活動。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是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問題。司法實踐中,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汙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汙染物種類、汙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喬宗敏、陶薇明知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需要有資質的單位來處理,且跨省、市區域轉移需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相關部門批准,仍通過與有資質的單位籤訂合同但不實際處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貢衛國將雲瀛公司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拉回常州市並處置,放任對環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貢衛國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跨省、市區域運輸危險廢物並非法傾倒於常州市內汙水井、下水道中,嚴重汙染環境。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環境汙染犯罪的故意。本案在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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