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最近高調出擊:它旗下的中國新聞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紙狀書將慧聰網告上法庭,要求慧聰網立即停止擅自轉載中新社、中新網新聞作品的行為,並支付稿酬人民幣100萬元整,同時還要求被告通過各大商業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據了解,這是中央級媒體首次以長期大批量擅自轉載新聞產品、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將商業網站推上被告席,其標誌性意義引人注目。
「我們是忍無可忍了」
時間回溯到2007年11月,中新網就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而在此之前,中新網與慧聰網已經就轉載新聞產品的費用問題交涉了好幾年,但並沒有取得結果。用中新網運營總監玉樹的話說,「他們一直拒付轉載費用,我們是忍無可忍了」。
據她介紹,北京慧聰建設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所屬慧聰網(www.hc360.com)自建立以來,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一直擅自違法轉載中新社、中新網新聞作品,且未停止其侵權行為。
「目前,國內網絡侵權行為五花八門,大部分是明火執仗,但很多也講求『技巧』,或張冠李戴,或掐頭去尾,或更改時間。於是,中國新聞社的海外記者站成了這些網站的免費記者站,整個中國新聞網成了他們的免費新聞資源庫。國家規定網絡轉載不是『免費午餐』,這樣的『拿來主義』,就是侵權。」玉樹說。
據玉樹介紹,除了慧聰網,另外一些知名網站也在中新網的訴訟計劃之列。
記者就被訴侵權一事向慧聰網提出採訪請求,慧聰網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時不方便發表意見。
證據有效性成庭審焦點
4月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中新網狀告慧聰網一案。
根據中新網代理律師張巖的表述,慧聰網自成立以來,據不完全統計,累計擅自轉載中新社、中新網新聞稿件6300餘篇,並拒付相關費用。根據國家版權局1999年頒布的《關於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十八條,轉載其他媒體已發表的作品,應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付酬。
張巖說,北京市高院也曾經做出過司法解釋,在網絡上轉載文字、圖片,應參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稿酬,經確認侵權行為屬實,將按稿酬額的2—5倍進行賠償。參照這些規定,中新網提出索賠100萬元的要求。
據張巖介紹,在法庭上,原告、被告雙方圍繞兩個概念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爭辯。
慧聰網提出,時事新聞有其特殊性,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疇之內。而且,中新網有大量新聞產品屬於外電翻譯作品,是中新網轉載其他新聞機構的產品,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中新網也不應享有這些新聞的相應權屬。
中新網認為,首先,慧聰網擅自轉載的新聞產品是不是屬於時事消息,該不該受著作權法保護,應由法院來認定。況且,被轉載的新聞並不是純粹的消息,而是增加了記者、編輯觀點和其他信息的時事性文章,屬於原創作品,理應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中新網翻譯外電的過程中有相應的編輯工作,因此這些新聞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中新網也擁有這些產品的所有權。
張巖表示,慧聰網並沒有對中新網提出的6300篇這個數字進行明確回應,也沒有表示是否轉載或引用了這些新聞,是否已經付費,而是對證據的有效性提出質疑,質證成為庭上雙方的最大爭議。
據悉,鑑於雙方在證據有效性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法庭要求原、被告雙方準備質證方案,近日提交法庭,屆時再做認定。
「這是一個老問題、老現象,國內其實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尊重原創與擅自轉載的問題。」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謝新洲認為,在中國,如何解決新聞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但這個問題必須解決,國內網際網路產業已經到了規範發展的關鍵時期,而侵權問題則成為制約產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治理網絡侵權行為,網際網路產業就無法獲得良性的發展。
維權之聲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案件其實是新聞產品屢遭侵權現象的一個縮影。如今,網絡媒體無償或低價轉載傳統媒體的新聞產品已經成為業界常態,遭受侵權的傳統媒體或因意識淡薄、或因取證困難、或因維權成本太高,大多選擇息事寧人。不過近年來,這種狀況有所改善。
2005年,解放日報社發出《發起全國報業內容聯盟的倡議書》,呼籲捍衛新聞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倡議書說,「每年辦一張綜合性日報採編成本數以千萬元計算,但當我們把優質新聞作品交給網絡媒體時,得到的卻只是象徵性的區區幾萬元。付出與回報,何等懸殊!」
2006年底,新京報社起訴TOM網違法轉載並索賠300萬元。後達成庭外和解,TOM網發表書面道歉,並為此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傳統媒體首次以大批量擅自轉載新聞產品、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將商業網站推上被告席。 ( 楊 暄)
責編: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