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處罰 時間:2017-01-10 15:45作者:來源:博州教育局 點擊量:
項目編碼 652700203CF01000
職權 名稱 項目 對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處罰
子項 辦理數量 公開範圍 向社會公開
實施對象 法人
實施依據 【規章】《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階段: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階段:決定給予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3.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實施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6.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7.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承辦機構 考試中心
責任主體 博州教育局
收費(徵收) 依據和標準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