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達志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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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大學生肖佳卉在寧波市亞細亞獻血車上獻血300毫升,4小時後在家裡暈倒並撞上椅子導致左眼失明,現仍面臨巨額醫療費用。而血站則表示肖同學暈倒與獻血無關,在給了5000元慰問金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血站的理由是,肖佳卉在獻血後並沒有發生不良反應,醫生也及時告知了獻血後的注意事項,且摔倒發生在獻血4個多小時後,沒有證據顯示肖的摔倒與獻血有直接聯繫。
但是肖佳卉卻稱,血站的聲明不屬實,其採血過程存在違規。「當時我對獻血沒有概念,問醫生平均獻多少,醫生沒有正面回答就直接讓我獻300毫升,沒有告訴我還有200毫升這一檔,否則我不會獻300毫升;當我獻完之後,也沒有醫生告知注意事項,只是將相關材料放在袋子裡交給了我。」肖佳卉說,她的暈倒與獻血過多有關,因為獻血後不久就覺得頭暈,去洗手間的途中則直接失去了知覺。
無論是肖佳卉及其家人,還是大多數網友,都認為血站的做法過於冷漠,其公布的有關肖佳卉意外受傷事件的「情況介紹」,遣詞用語生硬冷血,且存在虛假敘述,有推卸責任之嫌。在我看來,「沒有證據顯示肖的摔倒與獻血有直接聯繫」一說,或許有一定道理。但是,沒有直接聯繫,總有間接聯繫。從民事法律關係上說,這種間接聯繫,決定了血站即便沒有賠償責任,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何況,按肖佳卉的說法,血站及其醫生在採血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失甚至失職;若此情節被證明屬實,血站是應該對肖佳卉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明確要求,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從新聞中我們看不出血站是否對肖佳卉進行過健康檢查;但從寧波中心血站的「情況介紹」和肖佳卉的敘述中,我們也有理由認為血站並沒有對獻血者進行足夠的健康檢查。而且,獻血法還明確指出,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可是,血站不由分說就抽了肖佳卉300毫升,顯然是沒把該女性當「一般」,而當成身體素質非一般強壯的漢子了。這方面,血站及其醫生敢說沒有一點過錯嗎?
而從公益性組織的社會道德和社會責任上說,血站在此事中即便沒有一絲一毫的法律責任,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血站是典型的公益性組織,而肖佳卉獻血本身也是一個典型的公益行為,這些都決定了此事具備太多太明顯的公益屬性。在這種情況下,血站理應為肖佳卉的治療和康復承擔足夠的道義責任,採取一切合理合法的方式,為肖佳卉籌措資金,解決其醫療和康復費用問題。
肖佳卉告訴記者:「今天我看到血站發出的聲明很傷心,但是想到自己曾幫助過那些需要用血的人,覺得不後悔。」一個因獻血而致殘的小女生能有這樣的高姿態和公益心,不知血站會不會有一絲汗顏。肖佳卉不後悔,但血站會不會後悔當初太貪,抽200毫升就行了,為何一定要抽3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