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有新聞媒體報導,美國警察開妓院誘捕嫖客。其中不乏IT精英、電臺節目主持人、公司副總,而此次行動則全部通過網際網路而實施的,警方在網上發布相關妓院信息(以此來吸引顧客),在7天時間內共誘捕110名嫖客。而近日又傳出,據說當地一名華人程式設計師的老婆花費3元美元律師費,找出警察在誘捕過程中的法律漏洞,將其老公營救出來的消息。
美國媒體詳細報導了此次事件進程,目前有有61名罪名被撤銷,因為律師發現警方錄音不合法。對此警方將其解釋為一起事故,聲稱:「非常遺憾錄音不是故意的,極有可能是機器故障」。而網傳導致警方低頭的主要原因是,其中被誘捕的一名華人程式設計師的妻子,花費3萬美元請律師找出了相關法律漏洞。在華盛頓州用錄音作為證據,必須有搜查令或經本人同意,因此可以確認,警方在誘捕過程中確實違反了相關法律。
對此網友們是否感到奇怪,錄音為什麼不能作為證據呢?這是因為在美國錄音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不合法的錄音不僅不能作為案件證據甚至錄製者將面臨著罰款甚至有可能坐牢。在美國加州錄音需要雙方同意,而在另外38個州錄音只有一方同意即可。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錄音只需獲得當事一方同意即可。比如講話雙方A或B任何一方同意即可;或者作為C得到A、B任意一方的授權也可以錄音。所以在美國錄音也不是一個隨便的事情,對此網友們怎麼看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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