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表達]晏揚(浙江媒體從業者)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長安路派出所連續多天對「站街女」進行集中整治,警察假扮嫖客,利用錄音錄像設備固定證據,抓獲4名「站街女」。為了避免「站街女」有所懷疑,假扮嫖客的警察年齡都在40歲以上,服裝也不能整齊乾淨,衣服口袋裡只允許裝100多元現金。(9月20日《西安晚報》)
「站街女」拉客招嫖是違法行為,警方理應加以整治和打擊。但在一個法治社會,即使是打擊違法行為,方式和手段也要合法,不能怎麼方便怎麼來、怎麼有效怎麼來。這原本是一個常識,但越是常識的東西往往越容易被忽視。警察假扮嫖客抓「站街女」,效果的確不錯,可惜這種執法方式不正當、不合法,大有「釣魚執法」的嫌疑。
最著名的「釣魚執法」案例,當屬2009年發生在上海的私家車主孫中界「自斷手指以證清白」事件。運管人員假扮乘客引誘私家車主載客,警察假扮嫖客引誘「站街女」拉客,兩者顯然異曲同工,都是以引誘、欺騙的手段收集證據。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9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這說明,警察假扮嫖客引誘「站街女」拉客,是一種不合法的執法手段,所收集的證據是「非法證據」——「釣魚執法」的不合法性正在於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9條同時規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警察雖然利用錄音錄像設備獲取了證據,並足以表明「站街女」拉客招嫖的事實,但因為這些證據不合法,所以從法律上講,不能據此對「站街女」實施處罰——這正是「釣魚執法」的尷尬之處。該家派出所依據「非法證據」拘留4名「站街女」,嚴格來說,拘留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釣魚執法」不僅不合法,而且還存在邏輯上的悖論。嫖客與賣淫女是相輔相成、彼此依存的關係,「賣淫」與「嫖娼」缺一不可。這家派出所既然認定4名「站街女」賣淫,那麼嫖客是誰呢?沒有嫖客又怎能認定賣淫呢?所以個中悖論在於:如果暗訪的警察不被認定為嫖客,那就不該認定4名「站街女」賣淫;如果認定4名「站街女」賣淫,那就要同時認定暗訪的警察是嫖客。
該家派出所可能會辯解:警察暗訪是要收集證據,引誘賣淫女現身。這種說法看似很正義,但被抓的「站街女」其實也可以辯解:她們「站街」是為了引誘嫖客現身,收集證據,為打擊賣淫嫖娼作一份貢獻。這當然是狡辯,但警方有證據證明她們是狡辯嗎?沒有,因為「交易」沒有完成。
筆者以上所言,絕非為「站街女」辯護,而是想重申一些常識:執法者首先要守法,不能因為目的正義就不擇手段;法律不只是用來約束老百姓的,更是用來約束當權者和執法者的;只有執法者帶頭恪守法律,法治社會的建設才會有保證。警方打擊賣淫嫖娼本是正義行為,但因為方式和手段不合法,使得正義性被消解,進而引發輿論質疑,這個教訓值得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