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39132-2020 英文版/English/翻譯/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Engineering approval evaluation program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判定依據、試驗程序和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使用氣態氫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495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T 12538 兩軸道路車輛重心位置的測定
GB/T 12673 汽車主要尺寸測量方法
GB/T 12674 汽車質量(重量)參數測定方法
GB/T 18384.1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GB/T 18384.2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 18384.3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 18385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 19750-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 24549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 26779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 26990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技術條件
GB/T 2699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3 實施條件
3.1 試驗前應提供下列文件:
a) 產品技術條件和技術規範;
b) 使用維護說明書;
c) 能夠證明試驗樣車符合國家己頒發的國家標準檢驗項目要求的試驗報告或技術文件;
d)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主要總成(燃料電池系統、電池系統、電機及其控制系統、動力控制系統、車載氫系統、車載充電系統等)相關試驗報告;
e) 其他認為需要的資料和技術文件。
3.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3.3 供定型試驗的樣車數量:1 輛。
3.4 製造廠在具備上述條件後,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定型試驗的申請,並由國家授權的定型試驗單位進行定型試驗。定型試驗單位應按本標準編寫試驗大綱。在試驗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試驗單位應終止試驗。
a) 需要做較大變更方能符合國家標準檢驗項目的要求;
b) 轉向、制動系統的效能不能確保行車安全;
c) 樣車性能指標與產品技術條件差距較大;
d) 車架、車身及其承載系統出現斷裂或開裂,試驗無法進行;
e) 燃料電池系統、電池系統、電機及其控制系統、動力控制系統、車載氫系統、車載充電系統出現嚴重問題或頻繁出現問題無法試驗;
f) 試驗單位認為必須終止試驗的其他情況。
3.5 試驗過程中,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並維護和保養。
3.6 試驗完成後,由試驗單位按第5 章的規定內容提供試驗報告。
4 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和判定依據
4.1 總則
4.1.1 試驗車輛應進行安全、環保、節能以及新能源專項等國家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整車性能試驗和整車可靠性行駛試驗三項試驗。
4.1.2 改裝車的試驗項目應根據具體變化確定具體的試驗項目,凡因改裝而引起變化的項目都應該進行試(檢)驗。
4.2 安全、環保、節能以及新能源專項等國家標準檢驗項目檢驗
4.2.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在燃料電池工作模式下做車外噪聲試驗,試驗按照GB 1495 進行。
4.2.2 加氫口按GB/T 26779 的規定進行測試。額定加注壓力為70 MPa 的車輛測試項目和判定依據不變,但測試壓力為2 倍的原測試壓力。
4.2.3 車載氫系統按GB/T 26990 的規定進行測試,適用範圍包含工作壓力不超過35 MPa 和70 MPa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