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對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意義重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這一要求,首次提出「社會治理共同體」理念,「國家—社會—人民」關係被賦予新的重要內容;同時強調突出了黨委領導下「七位一體」的行動者體系,進一步豐富了「社會治理體系」的基本內涵。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十四五」時期要實現「社會治理特別是基層治理水平明顯提高」的發展目標,這是對《決定》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再次回應和良好期待。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成要素
《決定》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社會治理體系進一步豐富,傳統的治理客體——社會、公眾等要素成為了主體,意味著社會治理體系在理論上超越了「主體—客體」二元劃分的思維範式,承認社會治理過程的多樣性和變遷性,追求多元行動者更趨融合的社會治理思路。其中,「堅持黨委領導是根本、完善政府負責是前提,開展民主協商是渠道,實行社會協同是依託,動員公眾參與是基礎,搞好法治保障是條件,提供科技支撐是手段」。
黨委領導是根本、是關鍵。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最能在總攬全局中平衡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係。政府負責是前提,通過機構改革優化橫向資源整合、工作聯動機制,打通縱向政策執行、精準落實能力。民主協商,就是遇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做事先商量,推動公共事務解決的民主化渠道。社會協同旨在釋放社會活力,建立政府與社會、市場的互動平臺及機制,充分依託群團組織、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及公共服務。公眾參與是基礎,就是要從人民的視角發現問題、界定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社會治理過程人民參與、過程人民評判、結果人民共享。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最優模式,法治保障就是要把社會治理納入法制化軌道,運用法治思維及法治方式解決社會問題,培育全社會的法治信仰。科技支撐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新成員」,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融入社會治理領域、提高社會治理效能的新型手段,有利於推進社會溝通、改進管理服務,打造智能化治理新模式。上述七種要素分工明確、協同合作,共同構成社會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關係理性
社會學家滕尼斯認為,共同體就是人與人通過相互結合所形成的「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馬克思曾論述,只有統治階級擁有自由的共同體是虛假的共同體,「在真正的共同體的條件下,各個人在自己的聯合中並通過這種聯合獲得自己的自由」。可見,馬克思主張從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來理解人的生存發展要求,打開「個人」與「他人」的通道,走出抽象個人和抽象共同體幻想,形成一種承認個人的自由人格,又生成個人與他人共同感的「關係理性」。
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基於現代社會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壓力,主張從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互為目的的互依性「關係理性」理解人的存在。它並非抽象的共同體,而是由具體的個人、黨委、政府、黨員幹部、企業家、社會組織、技術、公眾等要素在解決共同問題中構成的「價值—結構—行動」共同體。這些具體要素構成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圍繞特定目標,不斷進行調整及組合,處於動態的可持續的協作之中,既是生活共同體又是權益共同體,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全面現代化創造各種條件。「關係理性」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排斥單方面的權力意志,要求形成各方平等協商、合作互動、相互承認的「交互性關係」。在「既實現共同規劃又支持每個人各有的規劃的社會合作模式」中形成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增強社會組織、市場主體、公民個人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只有在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中,個人與他人平等和開放的交往關係才有可能,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的手段和自由,個人的自由和社會團結才能實現內在統一。必須看到,社會治理的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不是以解決個別問題為目的的權宜思維,而是站在新時代的歷史坐標,既回應社會主要矛盾轉變,又錨定未來社會共同體的歷史進路。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關係理性,是理解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的兩大核心維度。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一個由多元行動主體組成的有機體,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供給能量源泉。與此同時,社會治理共同體又為相對獨立、相互作用的行動者設定方向,要求堅持各級黨委領導,統籌政府、市場、社會、公眾等多方力量,形成協同有效的問題解決體系。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共建共治是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的基礎條件,最終目的在於共享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共建共治共享為社會治理行動者體系、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互動過程設定了基本原則,指導社會治理目標的實現,凝結著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治理制度的寶貴經驗。深刻理解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的主體與關係兩大核心維度之間如何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做到統籌兼顧,是深化並拓展對中國特色社會治理規律性認識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社會治理制度體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認知前提。
(作者單位:上海師範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