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被國務院頒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刷屏了,大家都說是給深圳經濟特區40周年的大禮包。
《方案》全文,提到保險的唯一一句話是「實行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可能有些人會說,這個險種不早就是強制了嗎,其實沒有。
環責險的歷史信息:
1、根據國務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環境保護部聯合原保監會兩次發布文件,指導地方推進環責險試點工作;
2、2015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3、2017年6月7日,環境保護部和原保監會對《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4、2018年5月7日,生態環境部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
環責險的相關數據:
1、2016年,全國投保企業1.44萬家次,保費2.84億元;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參與試點的保險產品從初期的4個發展到目前的20餘個;
2、2017年為16000餘家企業提供風險保障306億元;
3、高風險領域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擴展至30個省區市,2018年1-5月為7930家企業提供風險保障182億元,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等多個領域。
環責險到底有沒有強制?
2019年7月12日銀保監會在答覆陳倩雯委員即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2297號(財稅金融類205號)有關強力推行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時表示:
1、關於修訂相關法律,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強制保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行政權力對民事關係的調整,所以強制保險的範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即應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強制投保要求。這既是對保險自願原則的重申,也是對強制保險制度的規範。提案中建議通過修改《保險法》授權地方法規規定強制保險險種,是否有利於對強制保險險種的統一規範管理,值得進一步研究。
2、關於統一保險產品的建議
我會前期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研究制定並發布了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示範條款,供保險公司選擇使用。但鑑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商業化運作,保險合同自願訂立,且不同投保人的風險狀況及保險需求不同,示範條款並不具備強制性。2017年以來,我會持續配合生態環境部研究制定《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擬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責任範圍、除外責任、事前事中事後的風險管理、保險理賠等進行規範,但因目前尚無強制投保的法律基礎,相關工作正在研究推進。
下一步,我會將積極採取措施,推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發展。一是繼續配合生態環境部推動將投保環境汙染強制保險寫入法律法規,加快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強制進程。二是完善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法律基礎後,配合生態環境部推動出臺《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試行)(草案)》,規範相關業務發展。三是鼓勵保險公司完善保險產品,拓寬保障範圍,優化業務流程,做好風險管理和理賠服務。
看完上面的答覆,結論是環責險仍然是商業保險,強制需要進一步研究。而這次深圳的《方案》明確提出要「實行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這就意味著深圳將先行一步,環責險要真正強制了!
之前沒有強制,是因為沒有法律基礎,而這次《方案》也明確:本次方案提出的各項改革政策舉措,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授權後實施。有關方面要加強指導和服務,統籌綜合改革試點涉及的法律法規事項,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的銜接。
其實在該《方案》出臺前,早在2009年原環保部批覆深圳在全國率先啟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截至2017年底,每年投保企業近300家,每年保額約5億元,投保數量和總保額均為廣東省第一,登記備案的理賠案例有2例,賠付61.8萬元。由於自願性的特點,保險的風險管理和社會保障作用與預期仍有一定差距。
2018年開始,市人居委和深圳市銀保監局推進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7月,市人居委環境委印發《深圳市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企業名錄》,將具有從事環境高風險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高環境風險物質的、生產活動中排放重金屬汙染物的等六種情形的企業納入名錄,其中涵蓋了電鍍、石油庫、危險化學品、印製電路板行業等10個行業,共1066家企業。按照要求,這些企業必須在9月底之前購買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
若此次《方案》得以實施,那麼深圳全市從事環境風險經營活動的企業就必須購買保險了。如果深圳實施了,全國還遠嗎?
在環境領域推行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會不會成為繼交通領域的交強險之後,第二個推行強制責任保險的領域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有驚喜
更多非車險知識和資料,請上小保的知識星球,3000+篇保險資料和1100+位保險大咖等著您哦,戳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