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分三節,共22條,分別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三化」原則、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的規定。
此次修訂本法,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要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全面確立和貫徹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本法第五條已經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原則,任何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哪些人屬於「汙染者」,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要視法律的具體規定而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很多。各種固體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將涉及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汙染環境的可能。因此,汙染者通常也就是各個不同環節的參與者。在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等不同環節,汙染者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對其防治環境汙染的要求也應當有所區別。本條的規定是專門針對固體廢物的產生者而言的,也是汙染者依法負責原則在固體廢物產生環節的具體化。
從科學的角度看,固體廢物本身雖然可以被看作放錯地點的資源,但如果不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治,將對土壤、水體、大氣和人體造成比較嚴重的危害。比如,工業固體廢物長期露天存放,其有害物質會在地表徑流和雨水的淋溶、滲透作用下通過土壤孔隙向四周縱深的土壤遷移,導致土壤結構和成份的改變,並間接危害生長在土壤上的植物。再如,固體廢物處置不當,產生的汙染物可能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發生在美國有名的Love Canal汙染事件,就是因為有化學公司利用運河廢棄河谷填埋有機氯農藥、塑料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物造成的。考慮到這種情況,本條規定,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法定的義務,應當按照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等情況,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汙染。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取決於所產生固體廢物的具體情況。比如,產生的固體廢物屬於工業固體廢物的,那麼,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就應當進行綜合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規定建設貯存場所予以貯存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進行無害化處置的,可以根據所產生固體廢物的不同情況,合理選擇填埋、焚燒或者堆肥等處置方式。如果產生的固體廢物屬於生活垃圾,就應當遵守本章第三節有關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比如在指定的地點放置、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這裡也可以看出,本條規定是比較原則的,它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只是起到指導作用,適用範圍也比較廣泛,涵蓋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險廢物各個領域。本法其他條款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還提出了很多具體要求,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第十七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釋義】本條是關於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防治汙染義務以及禁止違法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規定。
一、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
任何一種固體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可能涉及到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多個環節,按照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每個環節的參與者都應當依法律對其造成的環境汙染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法第十七條已經對固體廢物產生者的汙染防治義務作了規定,本條第一款則明確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按照這一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造成環境汙染的措施,並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具體而言:
1.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收集,是指將固體廢物聚集在一起;貯存,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五項,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運輸,是指用交通工具將固體廢物從一地運往另一地;利用,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七項,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處置,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汙染。
2.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汙染防治義務包括兩方面:一是要求採取相應的防止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具體列舉了三種,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防揚散,是指防止固體廢物撒開散失。比如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時,應當採取密閉措施,防止垃圾暴露、散落;防流失,是指防止固體廢物流動散失,主要針對液態廢物而言。比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導流渠,防止因雨水徑流進入使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流失造成環境汙染;防滲漏,是指防止固體廢物滲透漏出,主要針對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而言。比如,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設置洩漏液體收集裝置,地基必須經過防滲處理,防止危險廢物滲漏汙染土壤和地下水。以上三種措施是本條第一款明確列舉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只能或者只需要採取上述三種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針對不同固體廢物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科學地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二是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傾倒,是指倒轉或傾斜容器使裡面的固體廢物出來;堆放,是指未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成堆地將固體廢物放置在一起;丟棄,是指放棄固體廢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將其拋棄;遺撒,是指拋棄散失固體廢物。要注意的是,以上幾種行為並非是絕對不允許的,比如,生活垃圾運輸車將所運輸的垃圾倒在垃圾填埋場,也屬於傾倒行為,但這一行為是合法的。換言之,法律要禁止的,不是所有的傾倒、堆放等行為,而是那些違反有關法規、規章或標準,不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行為。因此,判斷是否違反本條的規定,應當結合有關法規、規章或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具體分析。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根據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不同的固體廢物類型,分別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向水體等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考慮到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水體的特殊性以及對保障水質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作用,本條第二款對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違法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行為作了補充的特別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具體而言:
1.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和個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同時,其他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妨礙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
2.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固體廢物包括所有類型,即所有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都不得違法向水體等地點傾倒、堆放。
3.禁止傾倒、堆放的地點包括:一是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水體;二是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最高水位線是指江河、湖泊等某一斷面在一定的時期內出現的最高的水位;三是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比如河道、湖泊的管理範圍。1997年8月制定的防洪法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為僅限於傾倒和堆放。對這一問題,其他有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汙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釋義】本條是關於過度包裝汙染環境防治以及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的規定。
一、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
清潔生產,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汙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清潔生產是在回顧和總結世界各國工業化實踐的基礎上提出的關於產品和生產過程預防汙染的一種全新戰略,突破了以往以末端治理為主的環境保護對策的局限,將汙染預防納入到產品設計、生產過程和所提供的服務之中,是實現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清潔和高效的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清潔的生產過程和清潔的產品等幾個方面,要求對產品的生命周期進行全過程控制,對生產進行全過程控制。實施清潔生產,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必然選擇。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和製造,是實施清潔生產的一個環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比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本條第一款事實上屬於引證條款,是對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有關規定的重申,企業進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和製造應當遵守這一規定。除了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外,還有一些法規、規章或標準也涉及到了產品和包裝物設計、製造的清潔生產要求。比如,《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GB/T16716-1996)就有相關的內容。按照這一通則,包裝應當採用輕質、高強度的新型材料,限制包裝材料成分中的重金屬含量,減少或完全使包裝材料不含重金屬。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限制包裝材料構成成分中的滷素及其他有害物質。包裝輔助材料,如塗料、粘合劑、油墨、上光劑等,應當優先選用水基類和有機溶解性材料。限制使用由氯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材料。同時,鼓勵使用適合於包裝製品要求的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廢棄物應當進行合理分類回收,處理後重新使用;可再生處理的包裝廢棄物,應當在分類回收的基礎上,採用合理的技術與方法進行再生處理。可重複使用、可再生的包裝廢棄物,必須保證易於回收和分揀。高分子包裝材料在滿足使用條件下,可採用降解材料,以避免對環境造成汙染。類似這些規定,企業在進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時,都應當遵守。
二、制定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包裝產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1996年,我國包裝物的生產量達到了1600萬噸。2004年,全國包裝工業的總產值大約可達3200億元,比上年增長了14%。從總體上看,一方面,包裝業是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標誌性行業之一。包裝的不斷進步,豐富和改善了人民群眾的生活,提高了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另一方面,由於種種原因,包裝的過度化現象在我國也比較嚴重,不僅浪費了大量本就非常有限的資源,還造成了大量固體廢物,汙染了環境。據統計,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中,包裝物就佔了體積的30%左右。如何促進包裝產業的健康發展,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是本次法律修訂的重點之一。
對過度包裝問題,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已經明確要求企業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同時,該法第二十七條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回收的包裝物目錄和具體辦法,將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的規定,基本上是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包裝廢物汙染的實際狀況的,為控制包裝廢物的增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過度包裝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月餅、部分保健品的過度包裝,廣大人民群眾意見很大。為解決這一問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於2004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中,規定了要求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來限制過度包裝的內容。在審議過程中對此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的意見認為,「過度包裝」的具體含義不明確,究竟什麼樣的包裝是過度包裝?應當具體化;有的意見認為,通過標準來限制過度包裝不一定可行,要採取更強有力的措施;還有的意見認為,限制過度包裝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能造成負面的影響。經過反覆研究並經審議通過的本法這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應該說,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源頭控制和循環經濟的理念,對防治包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企業應當從包裝的設計製造開始,就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對其產品進行合理包裝,防止過度包裝情況的出現,實現固體廢物的減量化。
國外對過度包裝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標準控制,即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韓國、日本、加拿大)。第二類是經濟手段控制,如對非紙制包裝和不能滿足回收要求的包裝徵收包裝稅(比利時);再如通過垃圾計量收費,引導消費者選擇簡單包裝(荷蘭)。第三類是加大生產者責任,規定由商品生產者負責回收商品包裝,通常可以採用押金制的辦法委託有關商業機構回收包裝。為了便於回收,生產者會主動選擇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裝設計(德國、法國)。本法對過度包裝的規定基本上採用了兩種辦法,即標準控制和加大生產者責任。這也是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結果。至於經濟手段控制,涉及的問題比較多,比如包裝稅的問題,就需要國家對整個稅收體系進行通盤考慮,並要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是否開徵、徵收的標準、適用的範圍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法沒有作這方面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通過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的內容包括:
1.組織制定標準的部門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化法和「三定」方案的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
2.制定標準的依據主要有三項:一是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即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科技進步水平。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比較低,國家發展包裝產業的主要目的除了保護產品外,還要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條件因此,對包裝的限制不能脫離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不能不顧我國的國情照抄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總體而言,我國包裝產業的發展還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大力推動。立法要限制的,只是那種大量浪費自然資源,而對保護產品和提升價值上沒有什麼意義的無節制的過度包裝。此外,我國的技術進步水平也是制定標準時要考慮的一個因素。包裝作為一種產業,離不開科技的支撐。如果國家制定的對某種包裝的限制標準超出了我國的科技水平,企業基本上無法做到,那這樣的標準是不可操作的。總之,制定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的標準,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和技術水平,作出切合實際的規定。二是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狀況。限制過度包裝的根本目的在於防止資源浪費,防治過度包裝產生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因此,必須從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現實狀況出發,所制定的標準必須有利於防治包裝廢物汙染環境。三是產品的技術要求。包裝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保護產品,不同的產品自然有其不同的包裝要求。如果限制過度包裝的標準與產品本身的技術要求不相符,實踐中無法操作。那就不僅達不到防治包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目的,還可能對包裝產業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因此,制定標準時,必須考慮產品的技術要求。
3.標準的種類本條第一款未作限制,可以是國家標準,也可以是行業標準,可以是強制性標準,也可以是推薦性標準。實際工作中應當制定哪種標準,可以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按照不同產品包裝的具體要求確定。
4.制定標準的目的在於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汙染。什麼是過度包裝,一般來說,凡是超出了包裝基本要求,即保護產品和提升產品價值要求的包裝,都屬於過度包裝。當然,這一界定是比較含糊的,實踐中也很難操作。但是,如果某種產品,比如群眾意見比較大的月餅,有了明確的包裝標準,那麼,凡是超出這一標準要求的包裝就可以認定為過度包裝。這就給將來的工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也是制定有關標準的意義所在。從固體廢物「三化」原則的角度看,通過制定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固體廢物減量化的問題。《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對這一問題也規定,應當限制過分包裝,包裝應採用輕質、高強度的新型材料,應當採用集合包裝、可多次重複使用的包裝和集裝化運輸,並制定特殊規格的運輸包裝的標準化和通用化要求。當然,包裝問題是比較複雜的,不可能一次性地得到解決,無論是標準的制定,還是強制回收辦法的執行,都需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現實生活中的產品種類很多,不同的產品特性不同,對包裝的要求也有區別。要制定適用於所有包裝物的統一標準,難度很大。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月餅等人民群眾意見比較大的產品,先行制定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的標準,要求各生產企業遵守執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限制的標準可以逐步擴展到其他類別的產品,最終實現包裝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三、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
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針對電子產品、廢舊機動車、包裝等物品實行了一項新制度,即生產者責任延伸(EPR)制度。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只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具體體現。按照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產品的生產者不僅要對所生產產品的質量瑕疵以及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汙染負責,還要對無瑕疵的產品或包裝物廢棄後承擔回收利用或者處置的責任。換言之,生產者的責任鏈條要延伸到無瑕疵產品或包裝廢棄之後。這一制度突破了傳統民法生產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的原則,它通過延伸生產者的責任,將生產、消費、廢物回收處置三種不同類型和階段的責任有機地統一在一起。對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已規定,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條第二款在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1.強制回收目錄的制定機構。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對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目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被撤銷,其職能分別併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國家經貿委原有的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劃入國家發改委。按照國家發改委「三定」方案規定,國家發改委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據此,負責這一目錄製定工作的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開展工作時,也應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做好這項工作。目前,這一強制回收的目錄還沒有出臺,國家發改委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
2.強制回收目錄規範的對象。強制回收目錄既可以針對產品,也可以針對包裝物。實行強制回收制度,其意義在於防止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同時也通過回收和綜合利用,減少原材料的消耗,提高資源的再利用率。因此,要求強制回收的,並非所有的產品和包裝物,而主要是那些原材料消耗較大、汙染環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和包裝物,比如,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電器產品、含有對環境危害嚴重物質的產品(如廢冰箱中的CFC)、含不回收可能產生危險物質的產品(如報廢汽車)、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產品或包裝物(如醫療廢物)以及一些常用的包裝物(如紙張、木材、塑料、玻璃)等。具體哪些產品和包裝物應當進行強制回收,要結合我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狀況、產品和包裝物的技術要求等實際情況確定。
3.強制回收義務。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強制回收是有關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有關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辦法。從西方國家的情況看,建立行之有效的回收機制是一件極為複雜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僅政府部門要加強協調,企業和公眾也要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我國的情況與西方國家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從國情出發建立回收機制,將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中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當然,無論採用什麼樣的回收機制,法律已經將強制回收的義務主體確定為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具體地說,這一義務主體首先須是企業,個人無須承擔這一義務;其次,該企業包括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即不僅是生產有關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承擔強制回收責任,進口者和銷售者也有同樣的義務。當然,進口者、銷售者可以與生產者達成協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義務或者約定由生產者承擔這項義務;再次,該企業必須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了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從事其他產品和包裝物生產、銷售或進口的,不承擔強制回收義務。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強制回收義務的,依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汙染。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家鼓勵研究、生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以及防治農用薄膜汙染環境的規定。
一、國家鼓勵研究、生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本條所指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主要是各種塑料薄膜和塑料包裝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使用的比例越來越高,造成的環境汙染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社會普遍關注「白色汙染」。對這部分產品和包裝物的汙染防治,本法第十八條等有關條款已作了規定。本條則從加強科學研究的角度針對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作了專門的鼓勵性規定,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和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從源頭上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從科學的角度看,如果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是易回收利用的,就會減少固體廢物資源化的成本,有利於成為固體廢物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回收利用,使其重新進入產業鏈;如果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是易處置的,就會減少處置的成本,提高處置的效率,真正實現無害化處置;如果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在環境中是可降解的,那麼即使這部分固體廢物未經回收利用和處置直接被排放到環境中,也可以在適當的條件下得到降解,避免造成環境汙染。可見,要從根本上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加強科學技術方面的研究,以新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取代舊的落後的產品是非常必要的。
二、防治農用薄膜汙染環境
我國目前的農用薄膜產量和覆蓋面均居世界首位,每年用量都在百萬噸以上。農用薄膜的主要成份是塑料,其中的有害物質主要是有機氯化合物。由於使用後的農用薄膜殘留物往往小而多,在自然環境中很難降解,很難拾撿,也易造成土地退化。模擬試驗表明,如果土壤中殘留的廢農用薄膜達到37-45公斤/公頃,小麥和蔬菜就將分別減產7%和10%。農業部1990年對25個省、區、市的調查也表明,我國土壤中農用薄膜的平均殘留量已經達到60公斤/公頃左右。為防治農用薄膜造成的汙染,除了要大力推廣使用易回收、易處置、可降解的薄膜產品外,本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也應當按照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汙染。實踐中,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對達到一定標準的農用薄膜,應當加以回收重複使用,以減少薄膜廢物的產生量。不能重複使用的,由於薄膜的主要成份是塑料,可以回收進行綜合利用,比如製造管道,或者利用其高熱值,通過焚燒產生可利用的能源,或者重複生產PS泡沫餐具、編織袋等。考慮到使用農用薄膜的主要是農民,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強調的重點是要求其回收利用這些廢棄的農用薄膜,並不要求使用者自行進行處置。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廢棄物資回收網絡交由廠家或專門的利用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收集後運送至集中的處置場所進行處置,都是允許的。
第二十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汙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釋義】本條是關於防治畜禽糞便汙染環境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規定。
一、防治畜禽糞便汙染環境
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水分和有機物,同時也經常含有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蟲卵,處理不善,不僅會汙染水體、土壤和大氣,而且還會傳播疾病,危害人體健康。近年來,伴隨著經濟的增長,我國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據1999年的估算,全國畜禽糞便年產生量約為19億噸,其中規模化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相當於工業固體廢物的30%。畜禽糞便中化學耗氧量的排放量達到7千多萬噸,遠遠超過我國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的排放量之和。目前我國多數畜禽養殖場糞便處理利用水平很低,不少是直接堆放或排放,嚴重汙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有關研究表明,畜禽糞便的大量排放已經對部分地區的環境質量造成了嚴重影響。比如,國家環保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1999年對太湖流域的研究顯示,畜禽糞便流入太湖水體的COD為7.339萬噸,總氮為2.175萬噸,總磷為0.572萬噸,分別佔總汙染負荷的7.130.6、16.67%和10.1%,成為太湖流域主要的汙染源之一,加劇了太湖流域水質的富營養化。再如,根據上海市環保局開展的「黃浦江水環境綜合整治研究」,1995年黃浦江水系畜禽糞尿產生量達640萬噸,其中COD產生量為27.4萬噸,BOD為8.86萬噸,氨氮為2 .49萬噸,總氮為13.6萬噸,總磷為1.25萬噸。如果以25%的流失率計算,整個黃浦江水系全年畜禽糞尿流失約160萬噸,可能進人水體中的各類汙染物分別為:COD約6.86萬噸、BOD約2.22萬噸、氨氮約6300噸、總氮約3.4萬噸、總磷約3100噸,共佔黃浦江上遊汙染總負荷的36%,成為上海地區最主要的汙染源之一。以上情況不難看出,畜禽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目前已成為我國主要的固體廢物汙染源之一,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在一些特定的地區,其危害甚至超過了工業汙染源。因此,這次修訂本法增加了對畜禽糞便汙染環境的防治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1.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所謂畜禽規模養殖,是指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不包括畜禽養殖的散戶、家庭等。按照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的規定,畜禽規模養殖,通常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從實際情況看,我國每年的畜禽糞便,主要由這些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產生。其他養殖散戶,其養殖的畜禽數量比較少,養殖的規模也不大,對畜禽糞便汙染環境的貢獻率也比較小,再加上這些養殖散戶往往散布在廣大農村地區,很難統一進行管理。因此本條第一款只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防治畜禽糞便汙染環境的要求。
2.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汙染環境。這裡所指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2002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畜禽養殖業汙染防治技術規範》等。根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畜禽養殖場的建設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汙申報制度等。禁止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區域。在上述地區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在收集、貯存方面,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糞便等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汙分流和糞尿的乾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在利用方面,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在處置方面,按照《畜禽養殖業汙染防治技術規範》,畜禽糞便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置,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後,才能進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經處理的畜禽糞便直接施入農田。以上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必須遵守。
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目前我國種植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植物秸稈、蔬菜花卉等莖葉以及廢棄塑料薄膜等,其中秸稈是最主要的汙染物。據估算,全國農作物副產的秸稈每年就有6億噸左右,其中可收集利用的約4.8億噸以上。過去秸稈主要用作日常燃料,現在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大多已不再將秸稈作為燃料使用。除了約有1/3被用作飼料、原料和肥料外,大量的秸稈都在田間焚燒,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大氣汙染,並直接威脅機場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顯然,防治種植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當前最緊迫的是要控制秸稈隨意焚燒,避免造成大氣汙染。因此,本條第二款專門對禁止違法露天焚燒秸稈作了規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也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具體內容包括:
1.禁止焚燒的對象。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焚燒的對象是農業秸稈。所謂秸稈,通常是指小麥、水稻、玉米、薯類、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脫粒後剩下的莖。秸稈焚燒後,會產生顆粒物等大氣汙染物,不僅危害人體健康,還直接影響空氣環境的能見度,妨礙航空和交通運輸安全。
2.禁止焚燒的區域。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下幾種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一是人口集中地區。人口集中地區主要指的是城鎮中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以及部分工業區等人口居住比較密集,對環境空氣品質要求比較高的區域。在這類地區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的大氣汙染物將嚴重影響人體健康。二是機場周圍。按照1999年國家環保總局、農業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和中國民航總局聯合發布的《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機場周圍是指以機場為中心15公裡為半徑的區域。在這一區域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的煙塵將嚴重影響飛行安全。三是交通幹線附近。按照《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交通幹線附近昌指沿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各2公裡和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各1公裡的地帶。在這一區域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的煙霧將嚴重威脅交通安全。四是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按照《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省轄市(地)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區、各級自然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人文遺址、林地、草場、油庫、糧庫、通訊設施等周邊地區劃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
3.禁止的行為。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焚燒,僅指禁止露天焚燒,室內的焚燒不在禁止範圍之列。比如以秸稈作為生活用柴。另外,要從根本上解決秸稈造成的汙染問題,應當大力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漚肥和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使秸稈從固體廢物轉變為原材料,真正實現秸稈的資源化。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的規定。
對固體廢物進行收集、貯存、運輸或處置的,應當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或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場所,同時應當執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保護制度。本條規定是針對建成後的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而言的。這些設施、設備或場所是進行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必不可少的,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比如,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2000年發布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垃圾收集和運輸設施應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勵採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儘快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據此,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的設施或設備,比如運輸車輛等,就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防止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出現散落、滴漏等情況,造成環境汙染。再如,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規定,貯存、處置場所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堤壩、擋土牆、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同時,貯存、處置場所的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檔案制度,將各種設施和設備的檢查維護資料詳細記錄在案。對部分場所,還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防止滲漏的工程,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定期檢查維護滲濾液集排水設施和處理設施等,發現問題的,及時採取措施,保證正常運行。所有這些規定,有關單位都應當遵守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汙染防治義務適用於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設備或場所的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事實上,本條規定與本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本條從正面的角度強調加強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則從另一角度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時的核准程序,兩者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釋義】本條是關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區域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的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
1.自然保護區。根據199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一是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二是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三是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溼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是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五是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它自然區域。
2.風景名勝區。根據1985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該條例第八條第三款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生活飲用水而依法劃定的特殊保護區域。水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汙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此外,根據水汙染防治法和1989年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聯合發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可以分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按照不同的水質要求和防護要求均可以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以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汙染負荷下,供應規划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4.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據土地管理法和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就是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現有耕地,特別是那些優質高產田,防止耕地流失。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一是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是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是蔬菜生產基地;四是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是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可見,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我國耕地的「紅線」,對保障我國的糧食安全、滿足人民群眾對農產品的需求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應當實行嚴格制度予以保護。
5.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所謂「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是指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性質相同、功能類似,對環境、資源、民生、科學等有重要價值的,需要對固體廢物汙染加以特殊控制的區域。具體哪些區域應納入,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本條規定,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都不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只有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才適用本條的規定。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大類,只有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適用本條規定。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也分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只有後兩類風景名勝區執行本條規定。但是,所有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均不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考慮到上述區域環境保護的特殊性,本條規定,在上述地區不得建設以下設施或場所:
1.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這裡所指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所謂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是指專門用於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置的區域性設施、場所。本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必須建在距離居民區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也要求填埋場不得建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2.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的衛生填埋是目前生活垃圾處置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置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置的主要方式。生活垃圾填埋場是處置生活垃圾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築物組成,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預處理設施、垃圾填埋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要求執行。比如,《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 )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合理選址,不得建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也不得建設在居民密集居住區、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地下水補給區、洪泛區、淤泥區、活動的坍塌地點、斷裂帶、地下蘊礦帶、石灰坑及巖溶地區。
需要注意的是,對自然保護區等特定的區域,本條只規定了禁止建設上述兩種設施或場所。除此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並不在禁止之列。比如,生活垃圾焚燒、堆肥設施、生活垃圾臨時貯存設施等只要滿足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不造成環境汙染的情況下,是允許在上述區域建設的。這是充分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不同特性等現實情況的結果。如果一律嚴格禁止,即使在類似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外圍保護地帶等區域也不允許建設所有類型的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實踐中恐怕很難操作,尤其是一些人多地少的省份,將很難找到合適的有關設施、場所建設地點,這也不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轉移審批的規定。
固體廢物來源於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它是可以跨區轉移的,在轉移的過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因此,對轉移固體廢物的,實行審批管理是必要的。本條對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了較大的修改,具體內容包括:
一、適用範圍
適用本條規定的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一是存在轉移固體廢物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改變固體廢物的位置,將其從一地挪到另一地。至於轉移通過何種方式完成,不是立法要強調的。實踐中可以通過交通工具運輸,也可以人工攜帶,甚至採用郵寄的方式。不論採取何種方式,有償還是無償,都可以構成本條規定的轉移行為。二是轉移的對象是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但危險廢物適用本法第五十九條的特別規定,不適用本條。三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也就是說,適用本條規定的轉移行為,必須是跨省域轉移,即將固體廢物從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到另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部的轉移行為,比如從一個縣轉移到另一個縣,不適用本條規定。四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目的是為了貯存或處置該固體廢物。實踐中,當事人將某種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有多種目的,有的是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將固體廢物轉移到其他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進行回收利用,也有的是專門從事固體廢物運輸的企業,將部分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回收利用,類似這樣的情況,都不適用本條規定。只有目的是為了貯存或處置固體廢物的,有關權利人才應當履行本條規定的審批程序。
二、審批程序
1.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提出轉移固體廢物申請的,通常是固體廢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權利人。這些固體廢物的權利人,可能是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或個人,也可能是收集、貯存、利用、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對固體廢物擁有法定的權利,並試圖將這些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的,當事人都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提出申請。
2.申請部門。依照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固體廢物移出地,即固體廢物轉移之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申請固體廢物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在什麼地方,要轉移該固體廢物的,必須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另外,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才有權受理轉移固體廢物的申請,才可以作出審批決定。
3.審批程序。修訂前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要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報告,並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許可後方可轉移。據此,申請人首先要向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報告,然後再向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申請。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收到申請後,予以審查許可。這一程序對當事人比較煩瑣,實際操作時也存在很多困難。對這一審批程序,有必要作出相應的調整。
按照本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的審批程序有:
首先,申請人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次,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後,主動與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再次,接受申請的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根據協商的情況,決定是否批准該固體廢物轉移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如果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同意該批固體廢物轉移至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受理申請的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件的,比如文書完備、要轉移的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等,可以作出批准轉移的決定。如果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不同意這部分固體廢物轉移至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接受申請的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就不得批准轉移。
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擅自轉移的違法者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禁止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
固體廢物具有可移動性,可以作為資源回收利用,因此,固體廢物跨國界轉移的現象非常普遍。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外貿進出口額的不斷增長,我國從境外進口的用以回收利用的固體廢物,如廢鋼鐵、廢銅、廢鋁、廢紙等的數量也越來越大,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的節約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一些發達國家也利用我國企業對能源和原材料的迫切需求,以回收利用為名將一些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運進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給我國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和經濟損失。1995年以前,由於我國對固體廢物進口管理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環保部門沒有規範的審查制度,商檢、海關部門沒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僅1995年全國就出現了6起「洋垃圾」入境事件,有的甚至入境3個多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才被發現。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制定後,對固體廢物進口的管理才逐步納入法制軌道。考慮到固體廢物的資源屬性,適當進口符合環保標準、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加以回收利用,不僅可以有效地緩解我國面臨的資源短缺壓力,促進經濟增長,也符合固體廢物資源化的原則。因此,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應當允許進口,具體的管理辦法已經在本法第二十五條作了規定。但是,如果進口固體廢物的目的不在於回收利用,而是為了進境傾倒、堆放或處置的,就適用本條規定,嚴格禁止。這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也是一致的。具體而言:
一、本條規定適用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即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範圍外產生的固體廢物。這些固體廢物一律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
二、禁止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和處置。傾倒,是指倒轉或傾斜容器使裡面的固體廢物出來;堆放,是指成堆地、未經處理地將固體廢物放置在一起;處置,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況。無論是傾倒、堆放還是處置,都將對環境造成直接的危害。隨意傾倒,固體廢物進入水體,會汙染水源和地下水。任意堆放,固體廢物中的粉煤灰、幹汙泥等會隨風飛散,汙染大氣,長期堆放會造成固體廢物中有害物質滲透改變土質和土壤結構,進而危害農作物。處置不當,對環境的危害更大,比如,以填埋方式處置,不僅佔用大量我國本就非常有限的土地資源,還可能造成水汙染或土壤汙染。以焚燒方式處置,如果處置標準不夠,產生的二次汙染,尤其是二惡英等劇毒汙染物,將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固體廢物進入我國境內傾倒、堆放和處置。在我國境內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逐年增多,而各類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還很不到位的情況下,對境內的固體廢物尚且很難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還要從國外進口固體廢物進行傾倒、堆放或處置,那國內的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環境與資源的壓力就會大大增加,一旦不慎,就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考慮到這種情況,本條規定,任何固體廢物都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傾倒、堆放或處置。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規定。
一、背景情況
近年來,我國從境外進口的再生資源性廢物,如廢鋼鐵、廢銅、廢鋁、廢紙張等的數量在不斷增加。到2002年,各種進口廢物已達到2100萬噸,比1996年翻了兩番。為防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加強廢物進口管理,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制定相關政策。1991年3月,國家環保局、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有害廢物和垃圾,包括廢殺蟲劑、石棉廢物、醫療臨床廢物、工業垃圾和汙泥等進境傾倒和處置,但對可以作為原料、能源或有再利用特別需要的固體廢物,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可以進口。1994年11月,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於嚴格控制從歐共體進口廢物的暫行規定》,對固體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總體而言,這些管理政策只是對固體廢物進口作了初步規範,並沒有從根本上控制住廢物進口造成環境汙染的問題,境外的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向我國非法轉移的事件時有發生。如1993年9月,韓國以「其他燃料油」為名向我國非法輸出一批化工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1994年7月,中國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70臺含多氯聯苯的廢變壓器。面對這種非法轉移的現實壓力,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後,我國採取了更為嚴格的廢物進口管理措施。1995年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標準都在這一時期出臺,同時還制定了限制進口的一系列目錄,對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
按照1995年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進口的固體廢物基本上實行兩大類別的管理制度:一類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確定的固體廢物,列入該目錄的廢物限制進口;另一類是在該目錄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這些固體廢物一律禁止進口。這樣規定的第一個問題是分類不夠細,除了限制進口外全部禁止進口,而限制進口又不分情況實行統一的、高度集中的許可制度,已經無法滿足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實際需要,阻礙了資源性廢物的進口。另一個問題是與世貿規則不盡一致。世貿規則明確實行透明的貨物貿易管理,任何貨物如果要禁止進口或限制進口,必須提前公示。目前,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門已經先後公布了五批《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和三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並於2002年1月公布了《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對外貿易法作了修改,確立了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管理制度。為了保證法律之間的協調,完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本法作出了相應的修訂。
二、固體廢物進口的分類管理
所謂固體廢物進口,是指固體廢物(含廢料)以任何貿易方式和無償提供、捐贈等方式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本條規定,我國對固體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地說,實行兩種情況三大類的管理模式。兩種情況是指對以利用為目的進口固體廢物的,按照所進口廢物的屬性和資源化程度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管理,一種情況是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以我國目前的科技水平不能以對環境無害化方式加以利用的固體廢物,一律禁止進口;另一種情況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允許進口。三大類是指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基礎上,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一步分為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兩大類。無論是禁止進口、限制進口還是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都實行目錄管理。
1.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即完全不具備回收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另一類是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即雖然可以回收利用,但由於經濟、技術條件的限制,我國尚不能做到整個回收利用過程對環境無害化的固體廢物。當然,是否可以用作原料,或者是否可以以無害化方式利用,是從我國當前的經濟、技術水平出發來衡量的。從純粹的技術角度而言,並不存在絕對的不能利用的固體廢物。法律要禁止進口的,只是從我國當前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看還不能用作原料或不能達到無害化利用的要求,但這並不排除隨著科技的進步,將來可以對該固體廢物加以利用。這也是為什麼要對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實行目錄管理的原因之一。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種類很多,比如,下水道淤泥、城市垃圾、瀝青碎石、廢輪胎及其切塊、舊衣物等都是。從有關部門發布的目錄也可以看出,被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很多固體廢物,我國境內就大量存在,而且國內有關企業對自己產生的這部分固體廢物尚且未能做到完全以無害化方式處置或回收利用,在這種情況下,再從國外進口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2.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首先必須屬於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之所以要限制進口,是因為該固體廢物的利用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一旦處理不當,就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因此,有必要通過嚴格的行政許可,將這部分固體廢物的進口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對外貿易法也規定,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國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種類也很多,比如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廢汽車壓件、以回收鋼鐵為主的廢五金電器、鎢廢碎料等。
3.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據此,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除了必須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外,還必須是屬於自由進出口的貨物範圍之列。國家只是出於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需要,對這部分自由進口的固體廢物實行自動許可進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汙染。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也有很多種,比如廢棉紗線、鑄鐵廢碎料、銅廢碎料、錫廢碎料等。
三、固體廢物進口的具體管理措施
1.目錄管理。對不同屬性的固體廢物,基於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經濟發展等各種因素的考慮,可以實行分類進口管理。如何確定某種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方式,需要國家通過一定的措施將其具體化。這一措施通常是目錄管理。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具體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這裡規定的「會同」是一種工作銜接,「會同部門」與「被會同部門」之間沒有「主次之分」,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具體目錄必須在5家共同參與下共同制定、調整和公布。因此,有關部門應當互相協作,加強溝通,共同做好目錄的制定工作。另外,目錄並非固定不變的,隨著我國技術的進步,社會經濟的發展,同一種固體廢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需要實行不同的進口管理制度,這就要對進口的有關目錄進行適時調整,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比如,甘蔗蜜糖,在2002年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四批)中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但到了2003年,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和環保總局發布的《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二批)中,甘蔗蜜糖改為列入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類。可見,對進口固體廢物實行目錄管理是一個動態的概念,不能一成不變地來理解。情況發生變化時,目錄也應當相應地加以調整。當然,不論是哪種目錄,都必須予以公布,以便有關當事人按照目錄規定的類型履行相應的程序,簡化手續,節約行政資源。未經公布的目錄,不具有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五批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三批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和一批自動許可進口管理的固體廢物目錄。
2.不同類別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措施
(1)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不論進口者以何種目的,其技術達到什麼水平,凡是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一律不得進口。以含汞礦灰與殘渣為例,它被列入了第三批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應當嚴格禁止進入我國境內。在沒有將該固體廢物從禁止進口目錄中取消或者調整至其他目錄之前,即使有的企業擁有了先進技術,可以從中提取汞作為化工原料,而且這種技術不會造成環境汙染,也不得擅自進口。
(2)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我國目前對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實行的是許可證管理,所有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都必須獲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方可進口。
(3)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按照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2001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2001年12月原外經貿部發布的《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海關憑該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應當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貨物進口合同、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經營範圍的法定文件複印件、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託人與進口經營者籤訂的代理進口合同、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別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後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核准,籤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需要延期或變更的一律重新辦理。同時,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監總局2002年發布的《關於調整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未納入限制進口固體廢物目錄的可以用作原料的銅廢碎料、鋁廢碎料、鋼鐵廢碎料、廢紙等,實行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海關暫憑國家環保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分別籤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標註「自動進口許可」字樣)和《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以上規定,都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遵守執行的。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進口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檢驗檢疫措施
國家允許進口固體廢物,是為了滿足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資源需求,將進口的固體廢物作為原材料加以利用。為防止進口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本條第四款規定,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據此,進口的廢物必須是可以作為原材料使用的,如果該廢物本身是汙染源,容易造成二次汙染的,就不允許進口。我國已於1996年制定了《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GB16487-1996),涉及廢五金電器、廢塑料、紡織品廢物、廢有色金屬等11種固體廢物。所有進口廢物都必須符合各自的環境保護標準。此外,按照《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只有獲得口岸所在地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海關才能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在對進口的廢物進行檢驗的過程中發現可能汙染環境的問題,應及時通知和移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關依法處理。原國家商檢局於1996年制定了《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對廢物進口裝運前的檢驗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按照該辦法,進口的廢物,必須實行裝運前檢驗。廢物進口單位和境外貿易關係人籤訂的進口廢物合同中,必須訂明進口廢物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標準的要求和裝運前檢驗條款,註明嚴禁夾帶生活垃圾和《巴塞爾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約定進口廢物必須由國家商檢機構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認可的檢驗機構憑貿易關係人的申請辦理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必須按照中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對進口廢物檢驗把關,保證運往中國的廢物符合這些標準的要求。外貿運輸部門在接受進口廢物的承運申請時,必須提供上述檢驗機構籤發的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廢物進口單位應於進口的廢物抵達口岸10天之前通知口岸的商檢機構以備檢查。進口廢物抵運我國口岸後,上貨人應先向海關申報,然後收貨人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口岸商檢機構對進口廢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海關憑此放行。各個檢驗機構的檢驗內容和分工如下:(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境外檢驗機構承擔進口廢物原料的環保項目檢驗;對其中貨櫃裝載的廢物原料,檢驗內容包括監裝,防止換貨。(二)口岸商檢局對已經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負責環保項目查驗;對因故未進行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在口岸作環保項目檢驗;有條件的可接受貿易關係人的申請,進行品質、重量檢驗。(三)到貨地商檢局對合同約定有品質、重量要求的進口廢物原料進行品質、重量檢驗(已在口岸進行品質、重量檢驗的除外)。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廢物,不得進人我國境內。
四、制定進口固體廢物具體管理辦法的授權
考慮到固體廢物進口涉及多個部門,各種具體情況比較複雜,為進一步落實法律的有關規定,本條第五款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1996年國家環保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商檢局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就是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的具體管理辦法。今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溝通,互相協作,共同做好固體廢物進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釋義】本條是關於進口者不服海關將其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的救濟程序的規定。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作了規定,所有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都必須執行。通常情況下,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要嚴於普通貨物。由於種種原因,對進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固體廢物,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比較典型的情況是廢與舊的爭議,如廢電腦與舊電腦並無明顯界線,是否屬於固體廢物,實踐中很難區分。此外,還有一些可能發生爭議的情況,比如廢物與副產品的爭議;廢物經過加工或處理後到何種程度,可不歸入廢物範疇;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否屬於廢物等。有的進口者以舊貨、副產品等非固體廢物貨品申報進口,待廢物到港後,海關按照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進行監管,對進口者的影響比較大。當然,實踐中也存在故意以舊貨的名義進口固體廢物的情況。為了保護進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本條專門規定了救濟程序。
二、本條規定適用於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的情況。由於實踐中進口的貨物比較複雜,存在各種各樣的情形。進口者通常將所進口的貨物作為原材料運入我國境內,未必意識到需要辦理相關的固體廢物審批程序。海關可能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將進口者進口的貨物視為固體廢物進行監管,這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果進口者不服的,即進口者認為其所進口的貨物並非固體廢物,不需要履行與進口固體廢物相配套的審批程序的,適用本條規定。進口者即為申請人或原告。
三、本條規定的救濟途徑有兩種:
1.行政複議。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進口者對海關將其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認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作出這一決定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複議。上一級海關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2.行政訴訟。進口者對海關將其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認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兩項救濟途徑,進口者可以自行選擇。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來源: 200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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