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釋義】 本條是對核技術利用的許可證和登記制度的規定。
目前,我國的核技術已經在醫療衛生、教學科研和工農業等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尤其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用最為廣泛,汙染防治的問題也比較突出。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汙染防治和安全管理,重要的是實施許可證和登記制度。這是國際上通用的辦法,最近發布的我國國家標準GB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明確要求對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輻射發生器負責的任何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批准,除非其所負責的源足以被豁免;批准可採用註冊的方式或許可的方式。因此,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按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國務院已決定對核技術利用的汙染防治由國務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負責建立並實施有關管理制度。當前正在對現行的國務院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歸口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合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核技術利用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的規定。
一、環境影響評價是長期進行環境活保護活動的實踐中發展起來的一種科學方法和法律制度,通過這種方法和制度來預防或者減輕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同樣,環境影響評價是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汙染防治的重要措施。本條第一款規定核技術利用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的要求是一致的。本條第一款還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作出了規定,未經省級環保部門的審批,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二、本條第二款是對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的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我國輻射源類型較多,數量大,每年都有多起輻射事故或事件發生。為此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全面掌握全國放射性同位素盤存量的基本信息和數據,對放射性同位素實施從生產、進口、銷售、使用、轉讓、貯存、事故事件、廢棄和處理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備案和控制(包括廢放射源的管理),實現放射性同位素從出生到廢棄處置的統一監管,嚴防放射性同位素被遺忘、失控、丟失、失蹤或被盜。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釋義】 本條是對核技術應用中放射性工作場所及有關防護設施的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和驗收的規定。
一、本條「放射工作場所」是指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銷售、使
用、貯存的場所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的場所;「放射
防護設施」是在放射工作場所用以保護工作人員與公眾、防止放射性汙染、輻射監測、輻射屏蔽以及按規定對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的設施設備,包括放射工作場所入口控制設備、安全聯鎖裝置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等。
二、本條第二款還要求放射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據《環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驗收工作由經原審批環境影響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洩漏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
【釋義】 本條是對放射性同位素存放要求的規定。
由於放射性同位素是特殊的危險物品,因此對其存放提出了三項具體要求:(1)不得與易然、易爆、腐蝕物品等一起存放,其目的是防止這些物品可能對放射性同位素造成的不利影響;(2)其貯存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洩漏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3)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建立有關的程序和制度予以保證。基於保安的理由,本條還規定在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 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
【釋義】 本條是對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廢舊放射源的處理規定。
一、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汙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且不進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質。在放射性廢物的收集、處理和包裝過程中應遵循廢物少量化原則,儘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體積。本條第一款中所指的放射性廢物來源於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和使用過程,射線裝置(加速器、中子發生器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使用,以及上述設施、設備或裝置的退役等。這些放射性廢物具有不同形式和性質的物理化學特性,如何確保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各個環節(如放射性廢物的收集、包裝、貯存等)。
1.本法所指的收集包括對放射性廢氣、廢液和固體廢棄物的收集。放射性廢氣須經過廢氣處理系統進行收集,通過過濾、吸附或吸收等方式進行處理,以保證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氣滿足國家標準的要求。應該按照放射性活度強弱分流的原則收集放射性廢液,在向環境排放前須經過淨化處理,送往監測槽進行分析,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否則要返回重新淨化處理。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收集應作到嚴格分類,即:對非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分別收集,以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將α放射性廢物與一般放射性廢物分別收集,以減少α放射性廢物的數量;將含短壽命放射性核素的廢物與含長壽命放射性核素的廢物分別收集,以便於今後的管理。同時還應確保對所有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防止流失而造成環境汙染。
2.放射性廢物的包裝涉及對軟固體廢物(如廢紙、廢塑料和勞保用品等)、硬固體廢物(如沾汙的設備部件、器皿等),以及放射性廢液的固化體等。廢物包裝過程中要進行減容處理(如壓縮、焚燒等),並選用容積率高的容器;放射性廢液必須經過固化處理(將廢液加入水泥、瀝青或塑料等材料中轉變成密實的固體);含放射性的動物屍體和植物應經過脫水、幹化或灰化處理後進行固定處理。廢物包裝體的強度、輻射水平以及放射性核素的浸出率等參數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以達到運輸、貯存和處置的要求,方便操作和搬運,並保證在貯存期內可以回取。廢物包裝還應起到在一定時期內與生物圈安全隔離的作用。
3.放射性廢物的貯存都是暫時的,在貯存期內未衰變到豁免水平的廢物均須送交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放射性廢物暫時貯存應在專門的設施中進行,它的管理目標是依靠設施本身和嚴格的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中,以保證公眾和工作人員所受到的照射不超過相應的劑量限值。放射性廢物暫存設施的設計應該遵循最優化原則,在當前反恐的要求下,還應加強安全保衛設施的建設。
二、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可以建造暫存本單位廢物的貯存設施,但運行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前應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取得相關的運行許可,也可將放射性廢物送交專門運營的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如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放射性廢物貯存應建立易於保存和查詢方式的文檔系統,貯存的廢物應保證可以回取。在貯存期內衰變到豁免水平的廢物經環保部門監測認可後可作為一般廢物進行處理或處置,未衰變到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廢物均須進交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
三廢放射源是指不打算用於其初始目的的放射源,並不意味著一定是廢物,只有預期沒有使用用途的廢放射源才應作為廢物進行暫存、處置。
1.有些廢放射源由於各種原因退役而處於閒置狀態,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閒置放射源有上萬枚,這些閒置放射源如果全部當作廢源處理,會給放射性廢源的貯存和處置帶來一定壓力,同時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實際上很多廢舊放射源是可以再利用的,如骨密度儀中使用的241Am低能光子源閒置後可用於測厚儀,再有溼密度儀中使用的241Am-Be中子源,料位計中使用的137CS伽碼源退役後可返回生產廠家經測漏後,再繼續用於儀器生產。閒置放射源的再利用從放射性廢物管理角度看就是減量化,因此,對閒置放射源應堅持「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原則,鼓勵支持用戶將閒置的放射源返回生產廠家。
2.生產放射源的單位具有對廢舊放射源進行再處理的能力,對放射源貯存管理的設施、設備較為齊備,技術力量相對較強,管理經驗也更為豐富,對其售出的放射源,應按照購買方的要求在放射源退役後予以回收,並應該儘量對回收的廢舊放射源進行再利用,對沒有再利用價值的廢舊放射源要進行妥善包裝後在專門的貯存設施中暫存,暫存期滿後送交處置場處置。
3.放射源用戶應該在購買放射源的合同中明確說明是否將廢舊放射源返回生產廠家,否則應將廢舊放射源妥善包裝並及時送交專門從事廢放射源貯存的單位進行貯存。
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汙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並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釋義】 本條是對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的責
任,以及發生放射源事故後相關政府部門的義務的規定。
一、對放射源進行安全管理是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
單位不可逃避的責任和義務,這些單位必須保證放射源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設施和設備以及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
1.據對大量的放射源事故分析表明,由於人為因素的責任事故佔絕大部分,而管理不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涉源單位的法人代表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全面的安全責任。要建立放射源安全保衛制度,在放射源管理中做到分工與責任明確,確保放射源管理全過程中的絕對控制。
2.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過程中可能會由於技術原因和管理不善造成放射源丟失、被盜、輻射和汙染環境等事故,擁有放射源的單位應該制定針對這些事故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在事故發生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將事故對環境和人員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並按照環保部門關於輻射事故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二、對放射源安全管理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監管部門(環保、公安、衛生)須制定各自的針對放射源事故的應急預案。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源事故的應急、調查和處理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被盜、丟失的放射源。衛生部門參加放射源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汙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各相關部門在接到放射源事故報告後應該密切配合,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減緩事故後果。為了儘快找回丟失、被盜的放射源、限制放射性汙染範圍的擴大和保護公眾的健康,人民政府應該通過適當的手段(如新聞媒體、公告等)將放射源事故的有關情況告知公眾,但在告知前還需考慮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社會的不安定等因素。政府應該對放射源事故的發生原因調查清楚,改進放射源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並確定事故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
來源: 200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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