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釋義】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職責的規定。
一、我國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置的基本情況
我國人口數量多,密度大,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且不均衡,基礎設施建設薄弱。因此,儘管我國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比發達國家少,但總量很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比較低,垃圾危害嚴重。在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據統計,我國每年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約1.5億噸,並還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這些垃圾絕大部分被直接傾倒或簡易填埋,無害化處置水平很低。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機成分佔總量的60%,無機物約佔40%,其中廢紙和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可回收物約佔總量的20%。與以前的垃圾相比,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呈現兩個比較突出的特點:一是由於城市燃氣化率不斷提高,生活垃圾中的灰分大大減少,有機物含量及垃圾的熱值增加,有利於垃圾堆肥和垃圾焚燒發電,但垃圾中廚餘垃圾比重還較大,致使垃圾中水分含量過高,影響了垃圾的熱值,也不利於垃圾的分類回收處置。二是我國城市生活垃圾中包裝廢物的數量增長快速,廢紙、金屬、玻璃、塑料等絕大部分是使用後廢棄的包裝物。隨著經濟的發展,商品包裝形式越來越繁多,包裝物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很快,採用複合材料包裝以及進行過度包裝和豪華包裝的產品比比皆是,這在大城市尤為突出。目前我國包裝品廢棄物約佔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以上,而其體積要構成家庭垃圾的30%以上。由此可見,包裝的控制對於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本法第十八條已經作了規定。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工作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1990年以前,全國城市垃圾處置率還不足2%。進入90年代以後,特別是1998年以來,我國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水平也隨之不斷提高。截至2002年,我國共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廠(場)651座,處置能力7688萬噸。其中填埋場528座,處置能力6896萬噸,分別佔81.1%和89.7%;其次是堆肥,處置設施約佔12%,處置能力約佔6.7%;垃圾焚燒廠佔6.9%,處置能力約佔3.6%。從實際情況看,當前我國生活垃圾的處置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填埋。這是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最主要的處置方式,並且將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佔據垃圾處置的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我國許多大城市都在建設或已建成大型甚至超大型的垃圾衛生填埋場,這些填埋場在技術水平上總體而言採用了和發達國家接軌的技術要求,填埋場的運營也具有相當高的水平。但是,還有相當數量的垃圾堆放場,由於歷史原因,在選址、設計、運行等方面均未能按照衛生填埋場的要求建設和管理,存在比較嚴重的環境問題。填埋法的優點是投資少、容量大、見效快,缺點是不斷佔用土地、使用時間較短(一般十年左右)、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資源浪費、有遺留環境問題等。二是焚燒。預計未來10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置佔處置總量可達到5-11%。採取焚燒的方法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是當前發達國家採用得比較廣泛的手段,它可以使生活垃圾的體積減去9/10,減少填埋佔地,還可以回收熱能加以利用。其缺點是建設所需投資多,可能會造成大氣汙染,特別是一些焚燒溫度低於1200度的焚燒爐可能會釋放二惡英等有毒氣體。另外,焚燒還會使一些有價值的成分喪失,造成資源浪費,灰分和爐渣的排放量也比較大,有的還含有濃縮的有毒物質,處置不當會汙染地下水和土壤。三是堆肥。生活垃圾中可用於堆肥的主要是廚餘垃圾和落葉等植物類垃圾。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構成中,廚餘類有機物佔了很大比重,比較適宜堆肥處置。到目前為止,我國堆肥處置主要採用低成本堆肥系統,大部分垃圾堆肥處置場採用敞開式靜態堆肥。近兩年來,一些地方引進、開發了一些小型動態高溫堆肥設備,專門用於處置單位或者社區的餐廚垃圾,同時生產高質量的有機肥料,效果比較好。堆肥法的優點是佔地面積小,投資少,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缺點是垃圾堆肥產生的惡臭會影響周圍環境,垃圾中含有玻璃等碎屑可能影響堆肥的質量,堆肥可能會產生重金屬元素或其它有害物質等。
二、本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我國應當實現生活垃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管理體系,即從單純的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拓展至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兼顧資源節約、綜合回收利用和汙染防治,這是一項十分龐大、十分複雜、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要同時安排,相互促進,不能偏廢。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同水汙染、大氣汙染的治理,同生態建設、自然資源的保護,同國民經濟各部門、社會生活各方面都密切相關。為此,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到:
1.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要解決生活垃圾汙染環境問題,首先要有完善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由於生活垃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散布於居民周圍,要進行處置或回收利用,關鍵的一點是要通過適當的方法,建設科學的分類收集設施,將生活垃圾聚集在一起,然後通過運輸設施,運送到與該垃圾種類、數量、危害性相適應的集中處置場所或者予以回收利用。考慮到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社會公益性,它屬於社會公共事務的範疇,縣級以上政府負有法定的職責,應在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制訂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相關的專業規劃,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布局和規模,統籌安排建設。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本條規定的這一項職責是針對所有的生活垃圾的,即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將城市生活垃圾和農村生活垃圾均納入管理的軌道,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安排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和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
2.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生活垃圾中有很多是可以回收利用的資源,按照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要求,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具體的措施包括: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企業積極開展生活垃圾綜合回收利用;嚴格管理,搞好廢舊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動生活垃圾綜合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獎罰制度等。同時,各級政府還可以實行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和推廣的經濟技術政策,不定期發布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導向目錄。對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成熟技術應積極安排示範工程,逐步實現產業化,並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開展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讓和推廣應用。此外,對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必須嚴格實行無害化的要求。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加快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按照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規模適度、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合理選擇衛生填埋、焚燒或者堆肥的處置方式。在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地區,以衛生填埋作為垃圾處置的基本方案;在經濟發達地區、進爐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於5000千卡/公斤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地區,可發展焚燒處置技術;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於40%的垃圾,應當鼓勵在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提倡採用綜合處置方式。同時,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執行,加強垃圾處置設施的驗收和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過程中汙染排放的監督,防止造成環境汙染。
3.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我國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落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垃圾處置市場運行機制。目前生活垃圾收集、處置領域投資渠道單一,運營缺乏競爭,無法發揮市場機制在這一領域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致使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緩慢,嚴重製約了我國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事業的發展。因此,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垃圾減量、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鼓勵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多元化、運營市場化、設備標準化和監控自動化,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置均形成產業化運行。
4.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要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必須建立一個運作良好的社會服務體系,從各個方面貫徹循環經濟的理念,促進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比如,要改變城市燃料結構,減少煤灰垃圾產生量,就需要大量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支持。再如要組織淨菜上市,減少廚餘垃圾產生量,同樣也離不開菜農、超市、包裝企業等一系列社會服務機構的支持。從實際情況看,有關的社會服務體系對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至關重要。各級政府必須通盤考慮,統籌安排,逐步予以建立和完善。國務院1992年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規定,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釋義】本條是對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職責的規定。
一、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基本為混合收集、運輸。一些城市的街道和居民小區雖然設立了分類收集的垃圾桶,但因垃圾處置專業化運作水平不高,無法做到分類運輸,致使已經分類的垃圾又被混在一起清運、處置。混收混運不僅給垃圾處置帶來困難,垃圾資源化水平也無法提高。再加上垃圾運輸環節普遍存在由於運輸車輛不密封或者密封不好而導致在運輸過程中垃圾散落的問題,造成了生活垃圾汙染環境。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水平還很低。主要表現為,垃圾傾倒和隨意堆放現象普遍存在,垃圾綜合利用和資源化水平較低,垃圾處置的二次汙染相當普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處置設施嚴重不足,處置能力有限,無法滿足需要;二是處置方式單一,填埋處置能力佔總處置能力的89%,垃圾綜合利用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三是處置技術水平低,處置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造成新的二次汙染源。據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為58%,但根據建設部對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55個城市(縣)共388座垃圾處置廠的有效上報材料分析,截至2003年底,嚴格意義上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只能達到25%左右。在垃圾填埋方面,除了新近建設的垃圾填埋場之外,大多數垃圾填埋場由於先天不足,在防滲以及滲濾液和氣體的收集處置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滲濾液、氣體直接排放,導致填埋場周圍水體和大氣汙染,甲烷氣體突出引發傷亡事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垃圾焚燒方面,一些地方採用小型焚燒爐,由於燃燒溫度不夠、沒有有效的煙氣處置系統等原因,煙氣排放無法達標,甚至產生二惡英等有毒氣體,嚴重汙染環境。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幾個方面,一是投資、經費短缺;二是技術和設備落後;三是管理水平低。中國現行的垃圾管理體制總體上講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環衛企業多數屬於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缺乏競爭,運行成本高、效率低,企業負擔沉重。此外,我國缺乏完善的垃圾處置市場運行機制。由於環衛領域政企不分的管理方式,其他企業及資本很難介人這一領域。因此導致投資渠道單一,運營缺乏競爭,無法發揮市場機制在這一領域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體系,構築政府統一規劃和預算、環保部門監督、環衛部門管理、專業公司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模式。首先是要實現政企分離,將垃圾清運、處置單位從政府部門中獨立出去.由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轉變為企業管理體制。在政企分離的基礎上,開放市場,引進競爭機制和專業化運作機制,通過實行城市垃圾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各類專業公司參與城市垃圾治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運行成本。政府通過籤訂協議購買企業的服務,同時通過協議和法規,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目前許多城市如深圳、上海等,正在嘗試進行行政、企業分開的環衛體制的改革,強化政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職能,將環衛服務企業化、社會化。深圳市於1984年率先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清潔公司,對社會進行全方位有償服務。而後,隨著清潔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深圳市先後有40家國營、集體、合資、個體清潔公司應運而生,他們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運作靈活,不斷拓展新的項目,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需要,通過競爭促進環衛事業的發展,打破過去由政府統包統攬的「單打一」格局,大大減輕了政府負擔。環衛管理部門通過推行勞動合同制,減少固定工比例,將逐年增加的垃圾清掃、清運任務發包給清潔公司,為國家節約了大量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有力地推動了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事業的發展。
二、本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1.本條規定的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本條規定的職責也屬於監督管理工作的範疇。考慮到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屬於具體工作,應當由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所謂組織,其含義就是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不是自己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等,而是通過提供資金、制定政策、加強管理等措施,發揮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等工作。具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並非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有關公司或人員,這些公司或人員均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具體負責有關工作,並接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這也是環衛工作實行政企分開,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加快相關產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等工作的,也就包括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單位。也就是說,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只是前面所指「組織」的一種形式。既然已經明確了「組織」開展工作,一般沒有必要再對某一具體的組織形式加以規定。但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等屬於市政公用事業,按照我國目前的政策,對市政公用事業一般要實行特許經營。國家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對垃圾處置等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應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主體,並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因此,為了進一步在法律中明確這一運作方式,同時也考慮到城市生活垃圾清掃、處置等公用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強調招標必須堅持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條專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規定,也為特許經營這一運作方式留下了法律空間。據此,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處置等工作。建設部於2004年制定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的特許經營作了具體規定。按照這一辦法,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有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者籤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期限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需要說明的有幾點:一是,目前我國實行的以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主要是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而本條規定的內容則適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多種情形。因此,今後如果條件允許,無論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還是運輸,都可以和處置一樣通過招標方式來確定經營者;二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不完全等同於特許經營。我國現行的特許經營制度主要適用於生活垃圾的處置企業,至於其他經營者,比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是否也有必要實行特許經營,可以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律並未作強制性規定;三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不是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強制性義務,按照本條規定,有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如果本地區的條件還不具備,也可以不招標而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等工作;四是,招標只是確定經營者的一種方式,並不是全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確定經營者。當然,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清掃、處置等工作的長遠發展政策,應當從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角度出發,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五是,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經營者,必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達不到條件的,不得擅自授予經營權。
第四十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的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據估計,我國每年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約1.5億噸,並正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截止到2001年,城市歷年的垃圾堆存量高達66億噸,侵佔 35億多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圍,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決垃圾危機的途徑延伸到鄉村。為此,本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任何在城市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這裡所說的在指定的地點放置,是指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設備或場所內放置。比如,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人流密集地區,多設有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城市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放置在這些容器中,不得隨意亂扔。1992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1993年8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城市居民必須按當地規定的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地區,應當按當地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不得亂倒、亂丟垃圾。這與本條的規定都是一致的。
本條規定所指的傾倒,是指倒轉或傾斜容器使裡面的生活垃圾出來;拋撒,是指將生活垃圾扔出去,使之散落;堆放,是指未經處置、成堆地將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起。這幾種行為都是不允許的。此外,本條規定適用於所有在城市的單位或居民,但並非僅指有城市戶口或常駐地,或者在城市定居的單位和居民。因為城市生活垃圾是一個屬地化的概念,所有在城市範圍內的生活垃圾都屬於城市生活垃圾。即使產生垃圾的人來自農村,或者某種垃圾原先是在農村產生的,只要將垃圾帶進了城市,就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規定。比如,某農民進城打工,隨身攜帶的礦泉水瓶就應視為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放置。當然,即使在農村,生活垃圾也不應隨意亂扔,但由於種種條件的限制,要求農村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的管理措施,當前恐怕還很難實現。因此,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農村的生活垃圾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已授權地方性法規作具體規定。對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防止汙染環境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條已經對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指定地點放置的內容作了規定。本條規定則是針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清掃,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全面、徹底地掃除;收集,是指將分散的生活垃圾聚集在一起;運輸,是指使用交通工具將生活垃圾從一地運往另一地;處置則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國家的有關規定可能涵蓋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的條件以及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要求或標準等多個方面。比如,建設部於2004年制定的《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中,就規定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審批條件包括:(1)申請人須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2)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3)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4)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5)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7)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的審批條件包括:(1)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2)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4)城市生活垃圾中轉及處置單位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5)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聯網;(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汙染和突發事件預案。又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章以及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2000年發布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對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為例,其中就規定了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運輸途中不得揚散、遺漏。上述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都必須遵守。
第四十二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收集、運輸以及利用和處置要求的規定。
一、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本節有關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中,一個很重要的修改是刪除了原法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貯存的內容,改為要求所有城市生活垃圾都應當及時清運,原則上不允許進行貯存。之所以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城市生活垃圾本身的特性。城市生活垃圾都是從日常生活中產生的,且散布於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直接影響居民周圍的生活環境,長期堆放不僅造成環境汙染,也危害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因此,應當及時地清運。所謂及時清運,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不允許城市生活垃圾隨意堆放,應當運用有關回收、運輸和利用網絡,及時地將各種類型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至處置場所,或者進行回收利用,防止汙染環境。
二、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
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基本為混合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在收集和運輸環節造成的環境汙染比較突出。應當充分認識到分類收集和運輸是提高廢物回收率和垃圾資源化水平的關鍵因素,特別是將含水量較大的廚餘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離、有毒廢物與一般垃圾分離至關重要。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全過程中,垃圾的收集和運輸是耗費人力和物力最大的一個環節,同時也是最體現城市管理水平的環節,這一環節存在缺陷,垃圾就不能得到及時、徹底的清運,直接影響公共衛生。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從源頭實現垃圾分類,減少最終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成本。這一工作,各城市都應當積極開展,並將垃圾分類收集與分類處置結合起來,根據處置方式進行分類。垃圾收集和運輸應當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勵採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儘快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同時,應當禁止危險廢物進人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獨立系統,專門收集、運輸和處置廢電池、日光燈管、殺蟲劑容器等日常生活產生的危險廢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應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處置設施嚴重不足、處置方式單一、處置技術水平低等。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是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確實不能回收利用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各城市應當積極發展綜合利用技術,鼓勵開展對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要鼓勵生活垃圾焚燒餘熱利用和填埋氣體的回收利用,以及有機垃圾的高溫堆肥和厭氧消化制沼氣等。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與綜合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汙染。在無害化處置方面,應當區分不同的條件,採用衛生填埋、焚燒和堆肥等不同的處置技術,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比如《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淨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改進燃料結構、組織淨菜進城以及統籌規劃安排垃圾收購網點的規定。
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履行在城市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職責。本條就是在幾個具體問題上對城市政府的職責所作的進一步規定。這裡所指的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
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中無機物約佔了40%。這些無機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燃料使用產生的灰份、煤灰等。這部分生活垃圾不僅容易造成大氣汙染,而且由於其有機物含量少、熱值低,很難通過堆肥和焚燒的方式進行處置,如果綜合利用措施跟不上,就只能佔用土地進行填埋。因此,要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就有必要改進城市燃料的結構,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減少煤等高汙染燃料的使用。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所謂「有計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從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現狀出發,綜合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資源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清潔能源的種類,第一款雖然列舉了煤氣、天然氣、液化氣等幾種,但實際工作中並不限於這幾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發展電等其他清潔能源。事實上,第一款的規定雖然是針對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而言的,但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並不僅僅有利於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它在防治大氣汙染方面,意義更為重大。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汙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組織淨菜進城
我國目前的城市生活垃圾中,有一部分是各種蔬菜、水果等農作物進入城區過程中剩餘的植物根莖的土壤、腐敗廢棄的植物枝葉等,它們可能來自沿途遺撒,也可能是銷售、使用過程中丟棄的,其中大部分成為廚餘垃圾。因此,為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淨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與第一款不同的是,這一款規定的職責屬於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包括環境衛生、貿易、農業等多個部門,它們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與協作,互相配合,做好淨菜進城的組織工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動有關方面,比如菜農、運輸企業、超市等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在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的同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所謂淨菜,是指經過清洗處理或包裝,不含根系泥土、腐枝爛葉的蔬菜、水果等農作物。
三、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購網點
要實現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回收網絡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為此,本條第三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從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廢舊物資的收購網點。由於種種原因,在計劃經濟時代曾發揮重要作用的廢舊物資回收站,目前已經很難對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產生影響了。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現實情況出發,對當地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進行合理、有效地整合,統籌安排各種形式的收購網點。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力量,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同時又要解決目前存在的種種問題。
第四十四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管理的規定。
一、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在實際工作中,生活垃圾的處置主要包括衛生填埋、焚燒、堆肥三種,具體選擇哪種方式進行處置,取決於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技術的可行性、設備的可靠度等多種因素,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加以確定。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以多種方式適當組合。一般情況下,在具備衛生填埋場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地區,以衛生填埋作為生活垃圾處置的基本方案;在具備經濟條件、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於5000千卡/公斤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地區,可以發展焚燒處置技術;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於40%的垃圾,應當大力推行堆肥處置。無論是哪種處置方式,其處置設施或場所的建設,除了要遵守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外,還必須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以衛生填埋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的,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有關標準的規定。比如,《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就明確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設計的環境保護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場設計應當包括防滲工程、垃圾滲濾液輸導、收集和處理系統,其防滲層的滲透係數K≤10釐米/秒,防滲工程應採用水平防滲和垂直防滲相結合的工藝;填埋場基底為抗壓的平穩層,不應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場底變形,填埋場底最低處應設有集液池,其內應設有總管通向地面,並高出地面100釐米,以便抽出滲濾液;填埋場氣體輸導系統應設置橫豎相同的排氣管,排氣總管應高出地面100釐米,以採氣和處理氣體用等等,這些規定,填埋場建設時,都應當遵守。以焚燒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等有關標準的要求,對煙氣、汙水、爐渣、飛灰、臭氣和噪聲等進行控制和處理,防止汙染環境。比如,《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規定,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並符合當地的大氣汙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以堆肥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的,垃圾堆肥廠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滲瀝水向外排放的,經處理應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要求,堆肥過程產生的臭氣應達到《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堆肥產品應符合《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及《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
總之,按照第一款規定,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必須同時符合兩種類型的標準。一種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比如《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等;另一種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比如《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等。一般而言,執行環境衛生標準主要是控制處置設施、場所對人體造成危害,環境保護標準主要是為了防止造成環境汙染。
二、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准制度
本條第二款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第二十一條提出了加強維護和管理的法定義務,第三十四條規定了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准制度,這裡則專門針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規定了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核准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1.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生活垃圾的處置,無論是填埋、焚燒還是堆肥,都離不開各種設施或場所。這些設施或場所一旦關閉、閒置或拆除,就意味著生活垃圾處置過程的結束。因此,為了防止造成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堆放、貯存等造成環境汙染,原則上,對各種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是禁止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以生活垃圾的填埋為例,填埋場的建設,不僅要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即使在填埋場終止運行後,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的規定,還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繼續引導和處理滲瀝水、填埋氣體,繼續進行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的定期監測,直至填埋場穩定為止。可見,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即使終止運行後也還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維護處理,如果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了,就可能造成環境汙染,比如地基下沉、滑坡、汙染地下水等。如果擅自拆除後,未達到安定化程度,就進一步利用處置場所佔用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帶來的危害就更嚴重。因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或場所建成後,就必須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正常運行或使用,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這裡所指的關閉,是指封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使其不再繼續運行;閒置,是指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處在空閒的狀態,不運行或不正常運行;拆除,是指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整體或其核心部件拆毀,使其在空間、地理和實物上都不再存在或不能正常運行和使用。上述三種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實踐中主要是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使用人。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使用人負有法定的義務,應當對有關設施、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因此,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規定,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相比較,可以發現,第二十一條適用於各種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第三十四條強調的是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設施、場所,而本條第二款針對的是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顯然,除了適用對象上限定在生活垃圾外,適用的設施和場所的範圍也縮小了,僅僅適用於處置設施和場所,其他汙染防治設施,如收集、利用、貯存等,均不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當然,本條規定適用於所有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農村生活垃圾。
2.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核准制度
適用本條規定的核准制度的,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原則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是禁止關閉、閒置或拆除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就應當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核准程序。所謂「確有必要」,通常是指一些特定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沒有繼續存在或運行的必要。即使繼續運行或使用下去,不僅可能無端地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對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也起不到什麼作用,因此,將這些設施或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是合理的,不會造成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汙染。比如說,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佔用的土地已經使用完畢,沒有新的土地可供繼續填埋,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關閉該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再如,有關單位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的垃圾量大為減少,在一定的時間裡閒置該焚燒爐就成為必要。總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的情形,要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和處置的方法等具體情況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來判斷。一個根本的原則是,即使關閉、閒置或拆除了該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也不會造成生活垃圾汙染環境。(2)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據此,核准的部門是該設施或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環衛部門和環保部門,不包括建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單位擬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向環衛和環保兩家提出申請,經兩家共同審核批准後,方可關閉、閒置或拆除。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不同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因此,要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應當報環衛部門核准。同時,考慮到各種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對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環境保護要求,法律也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防止造成汙染的角度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監管,因此,要關閉、閒置或拆除上述設施、場所的,也應得到環保部門的核准。(3)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單位和個人經過有關部門共同核准後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生活垃圾或被關閉、閒置、拆除的處置設施、場所造成環境汙染。比如,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運行後,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填埋場封場時,應做好地表面處理,在表面覆蓋30釐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蓋15-20釐米的粘土,並壓實,防止降水進入填體內。在填埋場未達到安定化之前,不得作為建築用地。
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標準使用的規定。
由於生活垃圾中包含了有用的物質,按照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要求,對已經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加強回收與綜合利用。同時,在回收和綜合利用的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汙染。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的做法有幾種:一是回收垃圾中的資源,比如廢金屬、廢塑料、廢紙張等;二是通過垃圾焚燒產生能源,比如,利用垃圾焚燒爐產生的熱能製造蒸氣,用於工業生產鍋爐,民用取暖等,或直接用於發電;三是利用垃圾製造工業原料,比如,對橡膠等不易分解而不適合填埋,焚燒又容易產生大量空氣汙染物的垃圾,通過低溫熱解,將垃圾中的有機質進行熱化學分解,產生燃料油、固體碳和低級燃料氣;四是回收利用填埋氣體,填埋氣體的熱值比較高,可以充分回收利用。對農村生活垃圾,除了可以比照城市垃圾進行回收利用外,還可以制沼氣、制有機肥料、制飼料等。可見,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是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有效措施。
但是,對生活垃圾進行回收利用時,由於垃圾本身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從生活垃圾中提取或以生活垃圾為原料製造的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環境的汙染,並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為防止生活垃圾資源化造成不必要的危害,本條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我國已經針對生活垃圾回收物質的使用制定了一系列標準。比如,各種供農田施用的腐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堆肥廠製造的堆肥產品,必須符合《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UB8172-1987 )的規定,方可在農田施用。該標準共涉及15項指標,按照這一標準,生活垃圾和堆肥產品雜物(指塑料、玻璃、金屬、橡膠等)、粒度、蛔蟲卵死亡率、大腸菌值、總鎘、總汞、總鉛、總鉻、總砷等9項指標均合格的方可施用於農田、有機質、總氮、總磷、總鉀、PH值、水分等6項指標中有1項不合格,其餘5項合格者,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合格項目的數值,不得低於我國垃圾的平均數值。施用符合標準的垃圾,每年每畝農田用量,粘性土壤不超過4噸,砂性土壤不超過3噸,提倡在花卉、草地、園林和新菜地、粘土地上施用。大於1毫米粒徑的渣礫土壤、老菜地、水田不宜施用。可見,對這些垃圾和堆肥產品的使用,國家是有嚴格控制的,使用時,必須遵守這些標準。此外,本條還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所謂「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對回收物質及其產品本身而言的,即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或利用回收的物質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無毒無害的,不得對人體健康造成現實的或潛在的威脅;另一層含義是指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及利用該物質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使用後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也就是說,從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或利用該物質生產的產品本身可能是有一定毒性的,比如利用回收的生活垃圾生產的油漆等化工產品,很難認為完全對人體無毒無害,但只要這些物質和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就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以上兩種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之一,就符合本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程施工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
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通常又稱建築垃圾,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按照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工程施工單位負有法定的義務採取措施防治汙染環境。本條規定的義務包括:
一、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對生活垃圾,此次修改法律時很重要的一點是不再允許貯存,所有的城市生活垃圾都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也不例外。建築垃圾如果長期不加處置地貯存,產生的揚塵容易汙染大氣環境,堆放過久還可能汙染土壤和地下水。因此應當及時將這些垃圾清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規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違反這一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一些渣土、棄土、棄料、餘泥、砂石、陶瓷等,這些廢物多數可以回收利用,比如,用於道路建設,製造建築材料等。為防止利用或處置過程造成環境汙染,本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對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利用或處置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建設部於1996年制定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籤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文件後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凡將建築垃圾運入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建築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置的,應按規定繳納處置費。2004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也保留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這一審批項目。建設部2004年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籤訂的合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二是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三是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是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五是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六是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公共運輸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事公共運輸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規定。
所謂公共運輸運輸,是指利用開放式的供公眾乘坐或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車、軌道列車、船舶、飛機、電車等從事的交通運輸活動。一般情況下,公共運輸運輸是有償使用的,有固定的單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為防止造成環境汙染,本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這裡所說的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有關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有關具體規定。它涉及多個方面,既包括對某一交通運輸工具作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對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行為規範或標準。比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1997年鐵道部發布的《鐵路環境保護規定》中規定,加強對旅客運輸過程中的垃圾管理,客車垃圾應在車上收集,不得向車外丟棄,汙染沿線環境。1997年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衛生部、鐵道部、國家環保局聯合發布的《關於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規定》中規定,車站要健全垃圾收集、清運和防止汙染的措施,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垃圾容器,對旅行生活垃圾及時收集和清運,並有專人負責。旅客列車的垃圾要用垃圾袋封裝,在沿線規定的車站定點投放,統一處理,嚴禁向列車外拋扔。1997年交通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局聯合發布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中規定,凡400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須備有港航監督部門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籤發的《船舶垃圾記錄簿》。船舶垃圾處理作業應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中所規定的操作程序,有關作業情況如實記錄,《船舶垃圾記錄簿》應在船上保存二年。船舶應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實行袋裝,及時運往垃圾接收設施。存放船舶垃圾和固體廢物的設施或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清潔,不得任意搬動、拆除、封閉。所有這些規定,從事公共運輸運輸的相關經營單位都必須遵守。
此外,從事公共運輸運輸的經營單位負有的義務是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但不包括利用、處置等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經營單位清掃、收集垃圾後,會自行運輸或委託專門的運輸公司運輸至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處置或者回收利用。但是,絕不允許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比如,《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汙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中就規定,凡從事船舶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船舶垃圾運往當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轉運站或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四十八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和公共設施、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規定。
本條規定適用於兩類單位:一類是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另一類是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要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首先要解決生活垃圾的收集問題。而收集除了要分類外,加強收集設施的建設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如果居民可以很方便地將產生的生活垃圾放置到收集設施中,無疑會提高垃圾收集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居民小區、工業開發區以及機場、碼頭等人口密集、生活垃圾產生量比較大的區域加強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促進垃圾的回收。本條規定,以上兩類單位負有法定的義務,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所謂「配套」建設,是指在建設城市新區、改建舊區和開發住宅小區以及對機場等公共設施、場所進行經營管理時,應當從主體工程的設計開始,統籌考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問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同時還規定,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站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此外,國家還制定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標準提出了要求。這些規定,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和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單位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時,都應當遵守。
此外,有關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是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至於運輸、處置等其他設施,不適用本條規定。本條與其他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區別的一點就是將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責任交由區域開發建設單位或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單位承擔。為此,開發建設單位或經營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將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要求落到實處。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加強監督和管理,不再負責具體的建設工作,當然,由政府或有關部門開發建設的市政工程等除外。這就改變了以前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視為公共事務,完全由政府財政大包大攬的情況,開發商和經營單位也負有法定的建設義務。這對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
第四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授權地方性法規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一、我國農村的固體廢物主要由農村生活垃圾、農業生產固體廢物、鄉鎮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棄置於農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幾方面構成。對後三種農村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本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本法第二十條就專門針對農業生產造成的固體廢物的汙染防治作出了規定,鄉鎮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可以適用本法有關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目前我國農村固體廢物中最主要的還是農村生活垃圾。過去農村生活垃圾主要是灰土、渣土以及極少量的動、植物殘渣,幾乎對環境不造成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生活垃圾的構成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一是增加了大量報廢的塑料、玻璃、廢紙、磚瓦等難以降解的廢物;二是垃圾中出現了盛裝農藥、洗滌劑、油漆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物;三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農村,餐廚垃圾等家庭有機垃圾排放量大量增加;四是一些地方已不再使用糞便作為肥料,糞便成為廢物。變化後的農村生活垃圾對環境的壓力明顯增加,它們通常被隨意丟棄在村邊、路邊和河邊,造成蚊蠅孽生,衛生狀況惡化,並且汙染土壤和水體,在很多地方已經構成比較嚴重的汙染,個別地方甚至導致疾病流行。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這也是此次法律修訂的重點之一。
二、針對農村生活汙染日益嚴重的情況,2004年10月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將本章第三節的大多數規定擴展適用於農村生活垃圾,其基本思路是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整個城鄉固體廢物管理體系。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的意見認為,隨著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垃圾所造成的汙染問題已經非常突出,國家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管理。也有意見認為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基礎設施薄弱,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進行城鄉一體化管理,條件還不夠成熟。還有的意見建議將本法有關農村生活垃圾的防治適用由城市擴展到小城鎮。這次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改,從我國廣大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到農村生活垃圾的汙染情況,增加適用農村生活垃圾的汙染防治規定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第十七條)而在有關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具體規定上明確僅適用於城市,體現對城市與農村的不同要求。同時,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根據發達地區農村和不發達地區農村的不同情況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汙染防治應分別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研究認為,目前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作出與同樣的強制性規定,條件還不具備。但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農村生活垃圾汙染防治的辦法作出規定。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並經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本法增加了一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三、我國農村從總體上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後、基礎設施建設嚴重不足,再加上各地區發展非常不平衡,在這種現實狀況下,對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能要求全國普遍適用統一的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主要在地方,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僅可以增強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還可以有效地解決投人等行政管理保障問題。對農村生活垃圾,除了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外,本條還授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本條所指的地方性法規,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是指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其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並經法定程序批准的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法規,也屬於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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