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於2012年GDP(國內生產總值)最終核實的公告

2021-01-17 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關於2012年GDP

(國內生產總值)最終核實的公告

 

  按照GDP(國內生產總值)核算程序,國家統計局根據2012年有關統計年報和部門會計、財政決算資料,在初步核實的基礎上,對2012年GDP數據進行了最終核實。結果如下:

 

2012年GDP現價總量為519470億元,比初步核實數增加了528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7.7%,與初步核實數相同(詳見下表)。

 

2012年GDP(國內生產總值)最終核實數

行業

現價總量(億元)

不變價增速(%)

構成(%)

GDP(國內生產總值)

519470

7.7

100.0

 第一產業

52374

4.5

10.1

 第二產業

235162

7.9

45.3

  工業

199671

7.7

38.5

  建築業

35491

9.3

6.8

 第三產業

231934

8.1

44.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4660

6.8

4.7

  批發和零售業

49394

10.4

9.5

  住宿和餐飲業

10464

8.0

2.0

  金融業

28723

10.0

5.5

  房地產業

29360

4.1

5.7

  其他服務業

89333

7.9

17.2

 

  附件: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度核算說明

 

  國家統計局 

  2014年1月8日

 

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度核算說明

 

  1.年度GDP核算概況

 

  1.1基本概念

 

  GDP(國內生產總值),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成果。生產法是從生產的角度衡量常住單位在核算期內新創造價值的一種方法,即從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在核算期內生產的總產品價值中,扣除生產過程中投入的中間產品價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為: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反映最終成果的一種核算方法。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從最終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內產品和服務的最終去向,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和貨物與服務淨出口三個部分。

 

  1.2核算範圍

 

  1.2.1生產範圍

 

  GDP核算的生產範圍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生產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和服務的生產;第二,生產者用於自身最終消費或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產;第三,自有住房擁有者為自己最終消費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務,以及付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生產。生產範圍不包括不支付報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沒有單位控制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地域範圍

 

  GDP核算範圍原則上包含了位於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的經濟活動。本報告中的年度GDP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數據,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地區生產總值數據。

 

  1.3核算單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事的主要活動將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分別計算各個行業的增加值,再將各行業增加值匯總得到GDP。

 

  1.4核算步驟

 

  按照GDP核算時效性的要求,中國年度GDP要進行三次核算,第一次為「GDP初步核算」;第二次為「GDP初步核實」;第三次為「GDP最終核實」,每一次核算結果都會有所變化。

 

  1.4.1初步核算

 

  由於我國季度GDP核算採用累計核算的方式,所以1-4季度的GDP初步核算即為年度GDP初步核算。年度GDP初步核算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年度GDP初步核算採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得到(詳見「2013年1-3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初步核算情況」,地址為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310/t20131019_448050.html)。

 

  1.4.2初步核實

 

  年度GDP初步核實在次年9月底之前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初步核實是因為取得了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專業統計年報資料、部分行業的年度財務資料等。利用這些資料可採用生產法或收入法分行業核算其增加值。

 

  1.4.3最終核實

 

  年度GDP最終核實在隔年1月份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最終核實是因為在年度GDP初步核實之後,又取得了一些新的基礎資料,主要包括:財政決算資料和部分行業的年度財務資料。與年度GDP初步核算類似,利用這些資料可採用生產法或收入法分行業核算其增加值。

 

  1.5法律依據和制度規定

 

  GDP核算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GDP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CSNA)的要求進行核算的,該體系採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

 

  1.6保密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GDP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嚴格保密,在GDP核算數據發布前對當期GDP數據也嚴格保密。

 

  1.7用戶需求

 

  年度GDP數據的國內用戶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協會、媒體以及社會公眾。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年度GDP數據。

 

  2.年度GDP核算方法

 

  2.1分類體系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和資料來源及實際應用情況,GDP核算的行業劃分採用三級分類。第一級分類直接採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但在第三產業中剔除國際組織部分。第二級分類基本上採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但將採掘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三個門類行業歸為工業。第三級分類在第二級分類的基本上,細化出行業大類。

 

  年度GDP核算的行業分類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年度GDP初步核算的行業分類。由於年度GDP初步核算利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其分類也與季度GDP核算分類相同;第二類是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行業分類,是在季度GDP核算分類基礎上進行細化。年度GDP初步核算行業分類與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分類的差別,主要是對第三級分類的細化程度不同。

 

  2.1.1年度GDP初步核算行業分類

 

  在年度GDP初步核算中,將第三產業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一部分門類細化為行業大類,並將房地產業細分為中類行業。這些門類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2.1.2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分類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分類,沿用年度GDP初步核算的三級分類,並在第三級分類中,將農業、工業、建築業細化出行業大類;將第三產業中所有門類細化為行業大類。

 

  2.2資料來源

 

  年度GDP初步核算採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詳見「2013年1-3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初步核算情況」,(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310/t20131019_448050.html),此處僅介紹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資料來源情況。

 

  一是國家統計局調查資料。它是國家統計局系統調查獲得的各種年報資料,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統計調查年報資料,住戶調查資料,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資料,以及服務業抽樣調查資料等。

 

  二是部門年度財務資料。它是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國有企業負責組織實施的本行業年度財務決算資料,如交通運輸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匯總的所屬企業或事業單位年度財務資料等。

 

  三是財政決算資料。它是財政部編制的財政收支決算資料,以及中央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支決算資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數據,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分行業的稅收資料等。

 

  2.3核算方法

 

  年度GDP初步核算方法採用季度GDP核算方法(詳見「2013年1-3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初步核算情況」,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310/t20131019_448050.html)。以下介紹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方法。

 

  2.3.1現價核算方法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四個行業採用生產法計算,其餘行業增加值採用收入法計算。

 

  2.3.2不變價核算方法

 

  分行業不變價增加值採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現在的基期是2010年。

 

  年度不變價GDP核算主要採用價格指數縮減法和物量指數外推法。

 

  (1)價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價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增加值,計算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現價增加值÷該行業價格指數

 

  (2)物量指數外推法

 

  物量指數外推法就是利用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不變價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得出該行業當期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上年不變價增加值 ×(1+該行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年相關物量指標(如運輸周轉量、從業人員等)增長速度測算確定。

 

  3.年度GDP數據修訂

 

  3.1修訂的必要性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時效性很強,一般在年後20天左右公布。這時,由於大量的年度財務資料在時間上滿足不了年度GDP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GDP初步數所依據的基礎資料都是月度資料和季度資料,據此核算出來的年度GDP數據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後,隨著基礎資料不斷增加,特別是年度財務資料陸續報送,按照各國的通行做法,應當根據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礎資料適時修訂GDP數據。

 

  3.2修訂程序[1]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制度的改革》(國統字【2003】70號)文件規定,中國年度GDP核算分為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步驟。初步核實是對初步核算數據的修訂,最終核實是對初步核實數據的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GDP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也要對年度GDP歷史數據進行修訂。

 

  4.年度GDP數據質量評估

 

  4.1對基礎數據的評估

 

  對於GDP核算所使用的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有關部門都會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確保數據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GDP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數據後,會再次對數據的完整性、可比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確保這些數據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門會根據不斷發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標準,對中國年度GDP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確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核算出年度GDP數據後,要對GDP及其分項數據、GDP與其他核算數據、GDP與相關專業統計數據和部門統計數據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GDP數據和其他主要相關數據的相互協調和匹配。

 

  4.4數據的可比性

 

  4.4.1國際可比性

 

  由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採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因而中國年度GDP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

 

  4.4.2時間序列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性的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不僅重新核算當年GDP數據,而且還對GDP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因此所公布的1952年以來的年度GDP數據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年度GDP數據發布

 

  5.1發布時間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於年後20天左右發布;年度GDP初步核實數在次年9月底發布;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隔年的1月份發布。

 

  5.2發布方式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在年度統計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年度GDP初步核實數和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上以國家統計局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年度GDP初步核實數還在次年的《中國統計年鑑》上公布,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隔年的《中國統計摘要》和《中國統計年鑑》上公布;國家統計資料庫(http://data.stats.gov.cn)將同步更新。

 

各國GDP數據根據更加完整、可靠的基礎數據不斷修訂,這是GDP核算的國際慣例。例如,美國年度GDP數據在次年5月份發布估算數後要修訂5次;加拿大年度GDP在次年3月初第一次公布後要修訂3次;德國年度GDP在次年1月份公布後要修訂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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