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2月28日電 甘肅酒泉農婦張女士由於誤食了親戚馮某家裝在飲料瓶裡的鹽酸,致使胃部嚴重燒傷,構成5級傷殘。原來,兩年前的秋收時節,當地某農業發展公司為馮某所在村的農戶們們配發了浸泡種子的有毒化學品「蘇納米」(主要成分鹽酸),而這些化學品卻被該公司裝在飲料瓶裡,放在馮某家中,才導致了這場禍事。
28日,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消息說,該院日前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判決。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違反劇毒化學品操作規程,將有毒化學品存入飲料瓶,本身容易混淆,所以其應該承擔張女士損失費用28萬餘元的60%賠償;而馮某、田某因保管不善,未能有效識別有毒化學品導致張女士「誤食」應該承擔40%賠償。
2011年9月21日下午,秋收時節張女士趕去給親戚馮某家幫忙,在地裡一幹就是兩個小時。馮某的妻子田某看到張女士忙得口乾舌燥,便從家裡拿來兩瓶飲料,隨意遞給張女士一瓶讓其解渴。
張女士擰開飲料喝了一口,突然感覺胸部像著火一般灼燒,便趕緊往外吐。田某看到親戚一副痛苦的表情也嚇壞了,趕緊找來丈夫把張女士往醫院送。據張女士回憶,當時感覺整個人都要燃燒起來,胸部刺痛難以形容。後經診斷張女士系食道狹窄,而且因灼傷嚴重無法進行手術治療,已構成5級傷殘。
事發後,張某終日依靠流食攝取能量,飽受摧殘的她把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馮某及其妻子田某一起告上肅州區人民法院索賠。
對此馮某認為,張女士給他們家幹活,她妻子出於感謝給張女士飲料本來是好事,不料拿錯飲料瓶釀下悲劇。而當時公司將有毒化學品裝在飲料瓶裡放到他們家時,也沒有標註,這才導致他妻子誤拿,所以要賠償應該是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賠償。
2013年3月,肅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專業公司,明明知道蘇納米有劇毒,還裝入飲料瓶中這不符合操作規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馮某未能將劇毒物品妥善保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由此肅州區法院一審判決,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賠償40%,馮某、田某賠償60%。一審判決後,當事各方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該案二審在酒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出示證據表示,當時該化學品分發給農戶時,馮某的妻子田某也在現場,而且他們在飲料瓶上還標註了品名,因此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馮某則表示,飲料瓶上並未標註,而相關證人證言顯示,飲料瓶上雖有標註但不顯眼無法引起重視。
隨後,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喝下有毒化學品,其行為可排除他殺或自殺。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違反劇毒化學品操作規程,將有毒化學品存入飲料瓶,本身容易混淆,所以其應承擔60%賠償。馮某保管不善,田某未能有效識別都是導致張女士誤服有毒化學品的原因,據此這兩人應該承擔40%。
經審理,2013年11月25日,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終審判決:張女士各項損失費用28萬餘元,由酒泉某農業發展公司賠償16.9萬餘元,馮某、張某賠償11.1萬餘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