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譚軍 發表於 2018-10-08 15:05:05
2016年4月20日,指令2004/108 / EC被2014/30 / EU取代。新指令對製造商必須應用於產品的要求或程序幾乎沒有實際區別,主要是為了澄清進口商和分銷商有義務使指令與其他消費品相關指令保持一致。
最初的EMC指令89/336 / EEC於1989年頒布,於1992年1月1日生效,過渡期於1995年12月31日結束。該指令已多次修訂 - 指令92/31 / EC延長了過渡期允許製造商有更多時間來實施這些要求的時期,並且在1993年,指令93/68 / EEC將CE標誌要求與其他新方法指令的要求更加一致。指令98/13 / EC修訂了某些電信設備的要求,後來本身被指令99/5 / EC取代。
經過長時間的開發和諮詢,新的EMC指令2004/108 / EC最終於2004年12月31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新指令於2007年7月20日生效,過渡期結束2009年7月20日。新指令的基本保護要求與舊指令的基本保護要求相同,但行政和證明要求有一些變化。
其他指令也影響了EMC指令的範圍而未實際更改其措辭,因此未在合併文本中提及。關於醫療器械的指令93/42 / EC,關於汽車應用的EMC的95/54 / EC和關於測量儀器的 2004/22 / EC 都是例子,在每種情況下的效果是排除更具體的指令所涵蓋的設備。
2014/30 / EU要求
從本質上講,指令的要求非常簡單 - 它基本上表明產品不得發出不必要的電磁汙染(幹擾),並且由於環境中存在一定量的電磁汙染,因此產品必須能夠免受合理數量的影響。幹擾。該指令本身沒有給出所需的發射或抗擾度水平的數字或指南,也沒有說明頻帶限制。對指令要求的這種解釋留給了用於證明符合指令的標準。
除了這些基本保護要求外,該指令還要求製造商編制技術文檔,說明已滿足基本要求,將CE徽標放在產品上並完成符合性聲明。製造商還必須在設備上標識自己,並確保在必要時提供說明,以確保設備的使用符合基本保護要求。
2014/30 / EU測試
測試是評估的替代方案。根據指令進行的測試不是強制性的,但如果沒有它們,通常很難確定產品的EMC性能。即使測試有用,測試也可由內部製造商執行,而不必由公告機構執行。
為了能夠測試設備是否符合指令,測試分為五類:
1.輻射發射 - 檢查以確保產品不會發出不需要的無線電信號;
2.傳導發射 - 檢查以確保產品不會沿其供電連接和任何其他設備的連接發出不需要的信號;
3.輻射敏感性 - 檢查產品是否能承受典型的輻射電磁汙染水平;
4.傳導敏感性 - 檢查產品是否能夠承受電源和其他連接上的典型噪聲水平。
5.靜電放電 - 檢查產品是否對合理的靜電量有免疫力。
其他測試,例如電源諧波和「驟降和閃爍」可以被視為這五個類別的子集。
排放被定義為不需要的水平的定義或低於汙染和噪聲被認為是合理的水平的定義包含在相關的測試標準中。製造商(以及對設備進行測試的任何測試機構)必須就每個類別的哪些標準適用於相關產品達成一致。由於不同的標準具有不同的排放或抗擾度水平,理論上可以在同一個應用中接受相同的產品而不能在另一個應用中接受 - 例如,在國內創建時,工業環境中可接受的噪聲排放水平可能過高設置。在實踐中,不同標準的範圍相當明確,但即使如此,對於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來說,了解他們打算使用其產品的位置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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