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1日為了規範歐盟各成員國對電器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歐盟各成員國關於電磁兼容的法規協調一致,89/336/EEC電磁兼容指令正式頒布,現在最新的EMC指令的編號為2014/30/EU。
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核心要求:
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要求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及裝有電氣、電子元件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發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以免幹擾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還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抗幹擾能力,以使產品在正常條件下能正常運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設備所發射出的、低於工業標準所允許的限值的電磁波幹擾。)
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產品範圍:
1.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涉及的產品家用電器及家用電子設備;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
工業製造設備;工業製造設備;
移動無線電設備;移動無線電通訊和商用無線電話設備;
醫療和科學器材;信息技術設備;
電信網絡和器材;照明設備和螢光燈;
航空和航海無線電器材;電化教學設備。
2.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不涉及的產品
1)不具有直接功能的部件:
a)電氣電子電路中電氣電子構成形式部分:
電阻、電容、線圈;
電子管、電晶體、半導體閘流管、三端雙向可控矽開關元件等;
集成電路。
b)電纜和電纜附件。
c)繼電器。
d)插頭、插座、接線板等。
e)發光二極體、液晶顯示器等。
f)簡易機械自動調溫器。
2)具有直接功能的類似部件:
a)計算機系統的插件程序卡、微處理器卡、中央處理單元卡/主板、電子郵件卡、通訊卡等;
b)可編程邏輯管理器;
c)電梯控制器;
d)電機(除感應電機外);
e)計算機磁碟驅動器;
f)自控設備電源(PSU);
g)電子溫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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