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事案件證據質證導引(一)

2020-11-29 法官解疑

一、【民事案件證據質證概述】

(一)民事案件質證的含義: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圍繞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針對及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以便在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上對審判人員的內心確信產生影響的訴訟活動。

(二)民事案件質證的目的:

1.對於法院來說:通過質證,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其他(「蓋然性優勢」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包括:《民訴法解釋》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

2.對於質證方來說:在於通過與舉證方就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的質疑、說明與辯駁,在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等問題上對審判人員的內心確信產生影響,最終使法庭做出對質證方有利的事實認定。具體包括:

(1)通過從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等方面直接否定舉證方證據的證明力,使舉證方請求賴以存在的事實喪失證據支持,從而不被法庭採信;

(2)通過質證有效降低舉證方證據的證明力,以影響舉證方當事人的在法庭心中的誠信狀況,從而增加舉證方當事人的舉證成本和訴訟風險;

(3)通過否定或利用舉證方證據,進一步強化質證方主張事實的客觀性,以增強質證方在法庭心中的誠信度,降低我方的舉證成本和訴訟風險;

(4)通過質證減小法庭在對質證方有利事實認定上的自由裁量權。

二、質證前的準備工作

(一)對法庭在庭前送達的證據,應當及時提交委託人並組織核實;

(二)進一步向委託人了解如下情況:1、向委託人充分了解證據的形成過程和背景;2、了解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評估舉證方是否能夠出示證據原件、原物;3、向委託人確認是否認可舉證方當事人的證明對象(待證事實)。4、聽取委託人對該等證據的綜合性意見。

(三)依據向委託人了解的情況,確定舉證方當事人所提交證據中哪些屬於證明其主張的關鍵性證據,哪些是影響我方主張事實的關鍵性證據,然後充分評估該證據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整體影響,並依據舉證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進一步完善質證策略。並組織委託人進一步收集和整理證據,制訂反制策略等。

(四)依據前述基礎上核實、評估和分析,撰寫質證意見,並在庭前將籤名的紙質《質證意見書》及相應的電子文檔提交書記員,以方便法庭準確記錄。

三、《質證意見書》的格式

XX訴XX(案由)一案(質證方)就(舉證方)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書

xxxx(受理法院全稱):

在(舉證方)能夠提交其證據原件的前提下,(質證方)對(舉證方)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一(或第一組證據)《XXXX(證據名稱)》(不得改變舉證一方的證據編號和證據名稱,下同)質證意見

(質證內容正文,包括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是否有異議以及證據證明力大小的明確意見,如有異議則需要簡要說明理由)。

證據二(或第二組證據)《XXXX(證據名稱)》質證意見:(質證內容正文,要求同上,略)。

證據N(或第N組證據)《XXXX(證據名稱)》質證意見

(質證內容正文,要求同上,略)

以上質證意見僅便於書記員記錄,最終的質證意見以當庭陳述的內容為準。

提交人:(質證方的姓名或名稱)

委託代理人:(籤名)

提交日期:二〇xx年 x月 x日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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