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3 15:05:00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六版 | 作者:孔丁英
特情,也稱為「線人」或「耳目」,指「偵查機關領導和指揮的,用於偵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報、發現和控制犯罪活動的隱秘力量。」由於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隱蔽性和嚴密組織性,一般的外線偵查很難偵破,運用特情貼靠毒品犯罪分子進而採取內線偵查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偵破毒品犯罪案件普遍使用的手段。特情屬於「隱秘力量」,特情偵查相關證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隱秘性,與庭審質證的公開性之間存在天然的緊張關係。因此,法官在審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偵查相關證據時,應當對特情偵查相關證據的特點有明確認識,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權衡利害,慎重得出認定結論。
一、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偵查證據的種類
由於特情偵查的嚴格保密要求,難以從公開文獻和數據資料上了解特情偵查運用的全貌。特情的介入往往會成為被告人和辯護人以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為理由展開辯護的切入點,甚至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從審判實踐來看,特情偵查證據主要包括通過特情獲取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及證明特情介入過程及其合法性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等證明材料。
二、特情偵查證據在審判階段凸顯的問題
(一)證據數量偏少,證據鏈薄弱
特情偵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往往證據數量都相對較少,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也比較困難。這是因為:1.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沒有被害人,缺乏被害人陳述作為證據和取證線索,也很難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樣通過勘查現場、走訪、排查等常規偵查手段來獲得有價值的證據信息;2.由於毒品犯罪活動隱秘性極強,毒品犯罪分子慣於隱匿蹤跡,反偵查能力強;3.特情偵查對特情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變能力都有較高要求;4.基於保密的需要,特情一般不出庭作證,其收集到的證據材料也常常因無法公開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說明材料內容難以展開充分質證
1.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等說明材料的內容隱晦。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等說明材料是判斷特情偵查是否合法合規的重要證據。但是,司法實踐中所見的《抓獲經過》等說明材料往往文字簡略,對特情偵查的審批手續、介入範圍、工作方式、所起作用等事項閃爍其詞,輕描淡寫,甚至避而不談。但是公安機關對這些說明材料隱晦處理的做法,不但不能迴避質證,反而有可能招來辯護方更有力的異議,增加質證和認證過程的複雜性。
2.特情的身份隱晦。特情的身份嚴格保密不公開,這是特情偵查的需要,也是特情作為「隱秘力量」的性質所決定的。但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連涉案人員是否是特情也秘而不宣,不僅法官難以查清案件關鍵事實,而且也難以判斷特情偵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增加了認證難度。
3.特情證言的內容隱晦。特情親身參與見證毒品犯罪過程,這是案件得以偵破的關鍵所在,特情作證的證言也因而具有較高的證據價值。但是,因為保密需要,絕大多數特情並不出庭作證,有的雖然提供書面證言,但這些書面證言都十分簡單,辯護方即使有異議也難以質證。此外,很大一部分特情本身就是吸毒販毒人員,屬於所謂「汙點證人」。
(三)取證程序不規範,關聯性、合法性易引起爭議
1.未及時固定實物證據。特情偵查用於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比較突出,不少偵查人員因此忽視了及時固定實物證據以鞏固特情偵查成果的作用。例如對毒品包裝袋等現場扣押的物品,沒有及時提取指紋、氣味等生物痕跡材料移交檢驗等。
2.未妥善保管實物證據。由於對實物證據的重視不足,很多偵查人員不注意妥善保管毒品及其包裝物等原始物證,在被告人對毒品種類的鑑定意見或毒品數量的稱量有異議、需要重新鑑定或稱量時,由於原始物證已滅失、損壞、變質,無法再進行鑑定或稱量。
3.特情管理失範。實踐中公安機關對特情的管理不盡如人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偵查人員在主觀上對特情管理不嚴,過於縱容,異化了與特情的關係,也是特情管理失範的原因之一。
(四)被告人認同度不高,不認罪、翻供的比例較大
特情偵查的販賣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不認罪及翻供的比例之高,明顯超過了一般的毒品犯罪案件。不認罪或翻供的理由,一是主張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否認有犯罪故意;二是主張被特情欺騙,不知道交易的物品是毒品;三是利用在案證據的漏洞,否認自己參與了販賣毒品的活動,聲稱是被栽贓陷害等。
三、認定特情偵查證據的原則與方法
(一)認定特情偵查證據的原則
1.兼顧打擊毒品犯罪的需要及偵查取證難度大的現實。毒品犯罪案件客觀上存在偵查取證的現實困難性,正是因為使用一般的偵查手段難以偵破毒品犯罪案件,特情偵查的必要性才得以凸顯。特情偵查的案件一般都是公安機關經過大量情報分析掌控鎖定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經過較長時間的經營,除非偵查人員和特情故意製造假案或引誘犯罪,否則冤枉無辜的可能性相對較小。法官在審查特情偵查相關證據時,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特情偵查的特點應有所考慮,在對相關證據的把握上應有別於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
2.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的底線。「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法的基石之一。」在對特情偵查證據的把握上,雖然要考慮毒品犯罪和特情偵查的特殊之處,但最終仍然要遵守證據規則、按照證明標準來認定案件事實,對沒有證據證明或根據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的事實,依法不予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宣告無罪。
3.最大限度地進行公開質證。無論特情偵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特殊,也必須遵守當庭質證這一基本規則。特情偵查雖然具有嚴格的保密性,但相關證據內容也並非完全不能公開,確因保密需要不能公開的特情偵查資料,可由公安機關歸入保密卷宗,僅供辦案法官查閱,但未經質證的保密卷宗資料只能用於加強內心確信,不得用作定案依據。
4.保守相關秘密。特情偵查屬於公安機關的「隱秘力量」,一旦公開就喪失了效用,並且給特情和相關人員帶來危險。法官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審查和核實特情偵查相關證據,應嚴格遵守保密要求,尤其是不得洩漏特情的身份和個人信息,既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公開保密內容,也不能在宣傳報導、新聞採訪以及論文、研究報告、案例分析等公開資料上涉及保密內容。
(二)認定特情偵查相關證據的對策
1.注重審查特情偵查的合法性。特情偵查適用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持有大宗毒品待售的犯罪嫌疑人,並且不得以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的方式誘人犯罪,不得用毒品引誘他人購買。誘人犯罪的特情偵查取得的相關證據,可以用作從輕、減輕、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2.注重審查相關證據的印證關係。特情偵查證據雖然總體上數量少,印證難度大,但也必須按照印證證明模式的要求進行認定。難點在於相關證據的內容隱晦,而解決的辦法不外乎是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補充說明,必要時應由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所取得證據的真實性。在公安機關不履行說明義務,經法院要求補正而不補正,以致相關證據真偽是非難辨時,法官可根據內心確信依法決定是否採納相關證據。
3.注重探索特情偵查證據的質證方式。法官在審查特情偵查證據時應對特情偵查的保密性有所認識,不能一味苛求公安機關完全公開相關證據內容,可不公開開庭審理,或由特情通過隱去容貌外形、改變聲音的方式出庭作證等,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
4.注重在裁判文書中合理回應辯護和辯解意見。在裁判文書中合理回應控辯雙方的意見,是為了加強說理。但其前提是法官對特情偵查過程的來龍去脈有相當程度的了解,這需要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審判,對特情偵查經過作較為詳細的說明,必要時派特情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說明材料過於簡單或存在疑問的,法官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詳細的說明或作補充說明,不宜在說明材料中反映的事項,法官可查閱相關卷宗材料,以便強化心證,為查明案件相關事實,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提供依據。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