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案件,當事人和家屬應如何判斷辦案機關告知的案件事實?

2020-11-29 金翰明律師

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最近接觸了兩個詐騙罪案件,一個是醫保詐騙案,另一個是網際網路平臺銷售中藥涉嫌詐騙罪的案件。這兩個案件存在一個共同點,即家屬向公安機關詢問能否給當事人辦取保,能不能放人?公安機關都向當事人和家屬做出關於案件定性、後續進展的回應。

醫保詐騙案中,辦案人員跟家屬說這個案件當事人是否能以詐騙罪定性爭議比較大,而且當事人在涉案行為中沒有直接的收益,但是現階段要讓公安機關直接放人的壓力也不小,建議家屬委託律師來和辦案機關溝通。

另一個銷售中藥涉嫌詐騙罪的案件,家屬向我反映,其和公安機關的負責人「通過話」,對方告知他這個案件偵查階段沒有辦法辦取保,要等到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

對於公安機關做出的這兩種回應,家屬實在難以甄別其中的真實性以及利害關係,也沒有辦法判斷後續該如何操作,只能來問律師。

一、醫保詐騙案中,公安機關會什麼會告知家屬要委託律師來介入溝通?

這個醫保詐騙案,家屬一直跟我反映,藥品回流主要發生在護士層面,當事人並沒有實際參與,為什麼也被認定為詐騙罪?

其實在醫院為主體的騙保案件中,由於公安機關往往是對整個醫院所實施的藥品回流、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進行整體定性,即具有認定整個單位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但是畢竟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一說,故在司法實務中,辦案機關雖不認定單位犯罪,但實際上仍可能按照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確定涉案醫院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定罪處罰。

換言之,對於一些在單位整體行為中作用有限,或者沒有決定、決策權,只是按照領導的安排從事相關職能工作的涉案人員,可能不按照相關責任人員的定性予以追究。

所以這個案件我一再向家屬核實:當事人在單位的具體職位、有沒有參與藥品回流的具體行為、有沒有參與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具體行為、有沒有對相關行為的決定、決策權、有沒有在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相關文件上簽字、醫院有沒有開會討論實施相關涉案行為、當事人有沒有參與會議、是否表態、有沒有直接性的收益等等事實。

其實上述事實,一方面在於確定當事人是否參與實施具體的涉案行為;另一方面是確定當事人對於涉案行為是否有決定、決策權,從而判斷當事人是否可能會被按照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入罪。

家屬均告知我說沒有上述相關事實。確定這些事實後,我再跟家屬分析說,公安機關為什麼會要求律師介入?是因為公安機關在對涉案人員進行訊問、以及調取其他相關實物證據後,認為當事人在本案中可能不是涉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同時又沒有參與具體的涉案行為。

但是畢竟已經抓了人,而且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很多案件事實仍待核實,所以現階段公安機關處於放人與不放人的兩可、或者說是兩難境地。要求律師介入,就是想要一個能夠作為「備案」的放人理由。

這類案件,律師介入後需要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結合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向公安機關出具一份詳盡的、有理據的法律意見書。說白了,在公安機關也認為能否對當事人定詐騙罪的情況下,模稜兩可之間,辯方必須把當事人無罪的理據充分予以釋明,給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做出有利認定的臺階下。

所以此類案件,即使辦案機關最終不說當事人屬於沒有犯罪事實的徹底的無罪,但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放人的,只要能夠追求無罪處理的結果,實務中不必過於較真。

二、銷售中藥詐騙案中,如何看待公安機關要求家屬審查起訴階段再為當事人辦取保?

這種說法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實務操作中可能性微乎其微。

簡單解釋一下,這個案件現處理偵查階段,仍在37天的黃金救援期之內。換言之,現階段能否取保的決定權在於公安機關,但是公安的回應是不能給當事人辦取保;但是案件等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後,能否取保的決定權就在於檢察院,那麼檢察院階段能夠取保的依據又在哪裡?

從全案證據收集情況,這樣的邏輯無非是現階段證據收集尚未確實、充分,都不能給你取保,等到檢察院階段偵查終結,證據相對確實、充分了,就可以去取保了。

所以公安機關告知家屬,審查起訴階段才能取保無疑是在推脫,你也可以理解為現階段公安認為當事人有罪,或者是辯方根本沒有依據案件事實、證據提出取保申請,辦案機關無意作出取保決定。

那麼,這樣的案件又該怎麼處理?

對於一個刑事案件,除非是當事人屬於絕對無罪,或者涉案情節輕微、最終可能判罰較輕的,取保候審的作用會比較明顯。因為對當事人取保後,法院不會因為實際羈押期限過長,而不得已在判決中對當事人判處較重的刑罰。

刑事案件能夠取保固然是好事,但是很多重大刑事案件,想要在案件前期辦取保未必現實,很多當事人在這個環節會受人誤導、甚至花費巨大的成本,等最終徒勞無功了,才會回歸刑事辯護的本源。

對於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不能僅以取保候審為辯護的最終目的,否則一旦無法實現取保結果,可能會錯過其他依法指導當事人,以及向辦案機關提出針對性的辯護意見的時機,此類案件律師辯護的目的,是通過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爭取最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

所以上述這個案件中,如果家屬不假思索,聽信公安機關的「忠告」,偵查階段什麼也不做,等到審查起訴階段再去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就可謂是一條道走到黑了。

所以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和家屬要對自身的立場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辦案機關抓人,通常就是為了指控當事人的罪名成立,不管你通過何種關係去諮詢案件進展,但是偏信對方告知的案件信息,只會錯過刑事辯護的時機。

至於偵查階段律師該如何辯護,不想過多贅述,可以參考金律之前的文章,主要列舉幾點核心辯護工作:

1.通過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涉案情況,同時了解辦案機關的訊問內容,通過辦案機關的訊問、向當事人出具並讓當事人核對的書證、物證,能夠把握辦案機關現階段掌握的證據情況,以便後續提出法律意見(包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證據辯)。

律師會見時需要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哪些人身權利以及訴訟權利。比如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比如告知當事人如何應對辦案人員的訊問、如何核實訊問筆錄的內容,訊問筆錄存在不實記錄時應如何進行更正等等。所以刑事辯護,如何與當事人儘快會見、有效溝通、依法做好訊問筆錄是第一堂功課。

2.提出申訴、控告

3.與辦案機關溝通、了解案情、向辦案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偵查階段由於律師看不到卷宗材料,與辦案機關溝通成為了解案情重要渠道。但是實務中,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多是只告知罪名、基本的案件偵辦情況,或是程序方面的內容,比如現階段公安仍在偵查、或是準備移送審查起訴。想要進行實質性的溝通,律師必須通過會見、外圍調查了解基本案情後,以法律文書的形式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如取保候審申請書、無罪建議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書)。所謂「空口無憑」,能拿出「成品」的文書,辦案人員才會覺得有和你溝通的價值,同時辯護律師以事實、證據為依據,出具有價值的法律意見能夠幫助辦案機關查明案情、做出更精準的認定,防止冤假錯案。

本文是金翰明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以期對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實務作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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