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7 09:10:4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羅燦
編者按:近年來,隨著自媒體時代的橫空出世,一些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被洩露,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性犯罪案件等。這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還在相當程度上幹擾了審判工作。自媒體時代如何實現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隱私保護成為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特約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領域法官就該問題作出詳細闡釋,希望能給讀者一些啟發和思考。
基於公正審判與公民知情權的要求,司法公開成為訴訟的基本原則。然而,出於保護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的需要,立法者在利益衡量之後對司法公開進行了例外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一、控制信息釋放
(一)偵查不公開
不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偵查不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偵查公開與否,但間接規定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時偵查不公開。作為偵查不公開的延續,檢察機關也應該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予以保密,起訴書原則上也不得上網公開。偵查不公開並非「偵查封閉」,而是選擇性不公開;並非「禁止報導」,而是明確例外可公開的範圍。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和性犯罪案件等不公開審理案件中,被告人姓名、照片等個人情況不得公開。相對公開的信息應該僅僅限於法律所不禁止的程序性事項。
(二)審判不公開
與偵查不公開對應的是審判不公開。相對公開的信息應該僅僅限於法律所不禁止的程序性事項,例如發布宣判公告。宣判雖然一律公開,但也是有限度的,針對的是當事人而非整個社會。判後答疑雖未嘗不可,但並非必不可少,因為判決書是法院處理案件的最終唯一結果。同時,法官的言論也應該受到限制,例如不得公開或非公開發表可能影響未決案件公正審判的評論;受法官指導或支配的法院工作人員也應該履行類似義務。
(三)規範律師庭外言論
律師的庭外言論,尤其是在自媒體上的發言,應該受到適當的規範。首先,律師負有保密義務。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由此可見,律師既要對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保密,還要對委託人和其他人利益保密。
其次,在案件未決階段,律師不得通過傳媒或在公開場合發布可能被合理地認為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也不得故意幫助或引誘他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發布上述信息;不得對包括媒體在內的第三者提供偽造的事實和法律的聲明;不得洩露相關的訴訟材料,包括辯護詞和代理意見。
再次,律師的回應權利應該受限。一般來說,對於媒體已經出現對其代理或者辯護的人存在明顯片面或者不利宣傳時,律師可以通過媒體或者在公開場合進行回應或者解釋。但在不公開審理案件中,律師進行回應時要充分考量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等因素,慎重作出回應,避免惡性循環的互相貶損。最後,律師在庭外原則上可以公開下列信息,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程序的信息、包含在已經公開的公共記錄裡的信息、其他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但在不公開審理案件中,律師還是要先進行利益衡量,優先保護案件信息和當事人隱私。
(四)嚴格保密制度
對不公開案件,尤其要嚴格保密制度。一是加強保密教育。通過形式多樣的教育方式強化保密意識,公檢法人員和律師都應該緊繃保密這根弦,尤其要高度警惕網絡洩密,做好事前預防。二是加強保密管理。落實辦案人員責任制,儘量減少辦理案件的涉密人員,防止橫向傳播;對於公開信息的,可以採取新聞發言人、官方微博等途徑規範發布。三是落實保密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部門對辦案人員、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行業協會對律師進行全程動態監督,在辦案中發現洩密苗頭的應第一時間介入採取制止措施,不能放任自流,做好事中監控。四是嚴查洩密事件。一旦發生洩密,應該藉助技術手段啟動責任倒查機制,做好事後處理。對於辦案人員洩密的,涉嫌犯罪的以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等移送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移送相關機關給予記過等紀律處分,並要求所在單位採取整改措施;對於律師洩密的,涉嫌犯罪的以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等移送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分,停止職業、吊銷職業證書等懲戒處罰。
二、規範媒體報導
從國際經驗來看,關於媒體與司法的關係,尤其是對不公開案件的媒體報導,主要有三種模式,包括美國的司法自我約束模式、英國的司法限制媒體模式、大陸法系的司法向媒體開放模式。我國採取了司法向媒體開放模式。進入微博、博客等自媒體時代後,人人可以獲得新聞,也可以創作新聞,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一體化,法院無法給每個公民發布命令。因此,規範媒體報導是現實選擇。
筆者認為,首先,由於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判決公開,媒體對判決結果可以報導,但應當以判決書披露的內容為限,且不宜對案情詳細報導。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媒體詳細披露案件細節,即使匿名報導,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被抵消了。其次,在案件未決階段,媒體只能對案件進程作客觀報導,不能對事實認定予以推測,更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對審判結果進行預測。再次,對於法定代理人等自願放棄隱私權並披露私人信息,負責任的專業媒體在報導時仍然應該注意最高限度地保護秘密。最後,對於即使是從公檢法人員處獲得的信息,負責任的專業媒體在報導時仍然應該注意進行審查,予以技術處理或者停止刊播。
規範媒體報導需要配套措施予以保障。一方面,媒體需要自律。提高法治新聞報導的專業性,要求記者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加強記者的職業道德建設,明確保證道德準則有效執行的細則;嚴把新聞發布的內部審查,負責人把好採訪和報導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媒體需要他律。相關部門應發揮共律的作用,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可以督請媒體注意報導的違規之處;同時,對違反有限報導制度規定的,新聞監管單位應當要求停止不當報導,消除不良影響;法院可以判決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並對造成惡劣影響的惡意報導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豐富處理方式
在司法中,如果發生洩密以及媒介和公眾不當幹預審判,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考慮下列做法:一是變更審判地點。如果有關報導充斥某個地區,可以將案件轉移到另一個地區進行審理。二是延長審理期限。推遲審理案件直到儘量消除偏見的危險,而不是在公眾情緒非常激烈時迅速審結。三是遏制違規報導。對發生洩密的,必要時督促新聞主管部門停止媒體不當報導;檢察機關和法院可以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和司法建議。四是二審發回重審。對一審過程中確受媒體誤導的案件,二審可以考慮將其發回重審,糾正輿論審判導致的不公正判決。
四、完善立法規定
在立法上,首先應該制定《信息公開法》,對信息公開與保密之間的限度予以明確界定,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的信息公開及其例外情形,細化司法過程中公檢法人員和律師的言論規則等。其次應該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具體罰則,使責任落到實處;對網絡侵權行為予以規制;對法定代理人的義務及其與被監護人的關係進行清晰界定等。最後可以頒布相關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細化辦案人員在各個環節的保密要求,以及明確包含律師如何使用自媒體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行為規範。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