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9 10:13:1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李飛
全國法院每年審理一千多萬件案件,其類型之多、故事性之強、新聞資源之豐富,幾乎可以反映整個社會的矛盾衝突、發展變化、調整運行。作為案件新聞報導,其傳播之廣、影響之大、投射心靈之深,是難以想像的。案件新聞傳播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滿足了人們的好奇心、探知欲,普及了法律知識,傳播了法治理念,對於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一種很好的渠道和方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案件新聞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在案件題材選擇、報導手段使用、報導導向體現上把握不好、進退失據,暴力、欺詐、厚黑、媚俗等負面信息滿天飛,就會出現負面效應,成為「毀三觀」、汙染社會風氣的信息源之一。如何讓案件新聞報導發揮正面引導作用,是一個值得研究和思考的問題。
一、案件新聞的負面信息存在與負面效應引發
新媒體時代,案件報導日益顯示出其獨特的新聞效力和巨大的資源潛力。作為靜態新聞,人民法院案件新聞的價值主要不是體現在突發性、時效性和信息量上,而是體現在事件以外甚至是隱性信息上,體現在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上。一方面,任何案件都可能由單一的法律問題演變為社會報導,觸及更廣闊、更深層的社會現象和問題;另一方面,案件本質上是社會衝突的必然結果,簡單的事實表象背後,往往隱藏著其複雜的法律和社會調整指向,從這個意義上說,案件新聞是人們認識法治、了解社會、選擇行為方式的折射點,不同的新聞報導解讀,可能得出不同的價值認同與實踐結論。
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懲惡揚善,激濁揚清,而具體的案件是最生動、最有說服力的,告訴受眾什麼是真善美的,什麼是符合倫理道德和法律規範的。民商事案件包含著社會矛盾和倫理道德的衝突,刑事案件以具有破壞性的結果從反面警示世人,行政案件則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敲響警鐘。總之,案件新聞報導具有社會信息傳播功能、法律服務功能和警示教化功能,而這三大功能的發揮,離不開案件新聞中負面信息的恰當處理與正面引導的充分發掘。
案件是社會矛盾衝突的集中體現,案件審理是以印證、說理的形式展示梳理爭議焦點,解決矛盾,修復社會創傷。由此,案件新聞中天然存在著負面信息,比如民事糾紛中的侵權與傷害、違約與失信、訴訟中無理攪三分的詭辯、相互恐嚇與威脅,甚至庭審中出現的偽證與虛假訴訟;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的血腥場面、盜竊詐騙犯罪的作案手段、性侵猥褻犯罪的情節細節、涉黑案件中社會恐怖氣氛的描述、貪腐犯罪的「情人」「包二奶」等案外傳聞的渲染,出身官員或富裕家庭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標籤,等等。案件新聞一般都具有曲折情節和對抗色彩,有時比虛構的影視作品更有吸引力。對於這些負面信息,如果在報導中不加屏蔽、不加選擇、不做處理,完完整整、原汁原味甚至添油加醋地呈現給社會公眾,靠這個來吸引眼球,那麼就會進入案件新聞傳播的誤區,就會極大地引發負面效應,與我們案件報導的初衷背道而馳。
刑事案件作為案件新聞報導中的一種特殊題材,其特徵是故事性、刺激性、震撼性、腐蝕性和法律性。如果在報導中把握不好,其負面效應非常明顯,如誘發作用、模仿作用、破壞作用和異化作用等。因此,在報導時不能去簡單迎合受眾的獵奇心理。
傳播信息、引導輿論是現代新聞媒介的兩大主要職能。在傳播信息的同時也要注意新聞事實中所蘊含的價值取向,否則就可能產生導向上的偏差和負面效應。隱性導向的負面信息的危害是巨大的,因為它隱藏在新聞事實之中,對人們思想觀念、道德情操悄無聲息地進行滲透,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影響著社會風氣。
二、案件新聞的報導題材選擇和報導手法規制
並不是所有的已經發生的新聞事件都可以毫無選擇地報導出來,而是首先要衡量其是否具有正確的導向作用,在報導題材上應當有所選擇,在報導手法上有所規制,否則就會造成負面影響,給受眾和媒體帶來危害。
在案件報導題材的選擇上,要堅持嚴肅性、準確性和權威性這三個基本原則,注重報導那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大案、要案以及各類在法律上新、奇、特的案件,將報導的側重點放在案件審理的動態追蹤和法律適用的及時解讀上。在大要案的報導方面,嚴格遵守報導口徑,注重新聞規律和宣傳紀律相結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在日常報導中,記者和媒體要嚴格把關,精挑細選,不報導獵奇、追求視覺刺激、低級媚俗等不嚴肅的內容。
案件新聞的選題要以人為本,注意典型性、時代性,體現人文關懷,堅持受眾本位思想。在多樣化的社會信息中,案件新聞報導若要提升自身的感染力,需要從人的心理活動、情感需求、理想信念等方面選取題材。根據當前政法工作重點和社會矛盾特點,多報導掃黑除惡、打擊電信詐騙、環境公益訴訟、保護英烈名譽、懲戒社會誠信等等方面的案件,選取正確的報導視角,多方面揭示人在社會中的意義、地位和價值,引導受眾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網絡的廣泛應用,自媒體和網絡媒體在人們對案件的了解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這也就要求媒體和相關工作者需要具備一定的素養和責任感,對案件新聞的報導手法有所規制。
其一,媒體不要以誇張的、擴大事件的描述來吸引眼球,片面性的報導會誤導民眾判斷,扭曲事實真相;不要為迎合受眾的獵奇心理,過細描述兇殺、強姦、搶劫等犯罪情節,展示血腥的兇殺現場,出現令人作嘔的色情場面,大肆宣傳犯罪分子的犯罪過程及受害者的受害過程,報導某些不宜公開的或是錯誤的情節,對讀者造成嚴重的精神汙染,甚至可能導致社會恐慌。應著重於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擔負起媒體的社會責任。
其二,媒體不要對犯罪行為作過細的報導,因其有傳播、誘發犯罪的副作用。有些媒體為提高點擊率,吸引眼球,詳細介紹策劃、實施犯罪的過程,渲染犯罪的手法和技巧,比如怎樣破壞現場、如何擺脫警方追捕等,將整個過程描繪得活靈活現。其中大量隱性信息不但暴露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還洩露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偵破手段,弱化了對犯罪行為的警示、威懾作用,為有可能伺機作案的人員提供了作案辦法借鑑,提高了他們的反偵查能力。對作案手段細節的展示,還容易引起分辨能力差但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強的青少年盲目效仿,起到示範誘導犯罪的作用。近年來,劫持人質案、越獄案、金融詐騙案、銀行搶劫案、文物盜竊案、惡性食品安全事件等頻繁發生,這些事件所表現出來的高相似性和高模仿性令人關注。
三、案件新聞的報導導向體現與媒體責任堅守
新聞媒體的導向,對個人而言,會影響其對世界、社會、人生、前途的看法,會影響個人的成長和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的形成;而對於社會而言,則是運用輿論引導人的意識和意向,控制人的行為,使他們按照社會管理者制定的路線、方針、規章從事社會活動的傳播行為。所以說,新聞工作者必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把握好案件新聞的價值取向,堅守媒體責任,立足事實報導,尊重資訊時代新聞傳播規律,在注意顯性導向的同時也要兼顧隱性導向,防止隱性導向信息的負面影響,正確發揮案件新聞的正面引導作用,切實提高黨的新聞輿論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和公信力,更好地擔負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
首先,媒體要正確定位,不缺位、不越位,避免媒介審判;要秉承職業操守,從專業性、客觀性、真實性的角度來描述評價案件,讓受眾客觀真實了解原委,做出正確判斷。媒體人要努力提高自身社會責任,注重案件報導的教育功能,要結合典型案例,鞭撻假惡醜,弘揚真善美;法律是嚴肅的,媒體在報導中應傳遞實用的法治信息,講究傳播手段,把傳媒特有的傳播優勢和具體案例、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結合起來,突出普法效果,讓案件報導成為生動的普法課。現在,我國公民的法治意識越來越強,他們希望了解到更多的實用性法律知識。當媒體通過對一些具體案例的解讀,把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通俗化時,受眾就能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便拿起法律武器與各種犯罪現象和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二,媒體工作者要提高自身職業素質和能力,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著重提高案件新聞作品的品位,避免負面信息傳播,通過庭審焦點、連線法官、法官說法、法官提醒、法條連結等等報導形式,發揮正面引導作用。案件新聞報導要體現社會良知,反映社會本質,關注每一個生命個體,體現出對社會和對人生的積極思考,突出其警示作用。通過對犯罪現象和犯罪行為的揭露、曝光,讓受眾知道社會上種種犯罪行為的存在,思考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如何避免引發犯罪行為,如何提高警覺更好地保護自己。只有通過對犯罪新聞的報導,起到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穩定人心、弘揚正氣的作用,才能達到普及法律知識、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公平正義的效果。
作者單位: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