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訊 災難性事件是指那些因自然或人為的原因,對社會、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事件。和一般的新聞事件相比,災難性新聞事件有其獨特的成因和特點:
一、意外爆發,具有突發性。災難性事件的可怕之處就在於它的突發性,人們往往無法預測災難何時降臨。有的事件的發生儘管有一定的事前預兆,但也因各種原因,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矛盾集中,具有衝突性。無論是哪一類突發事件,都是各種矛盾的尖銳對立,它的發生都表現得十分強烈和極端,或者表現為人和自然的衝突,或者表現為各種社會矛盾的衝突、激化。人和自然抗爭主要表現為搶險救災,社會各種矛盾的對立、衝突主要表現為正與誤、對與錯、違法與護法、正義與邪惡等互不相容的力量的較量。
三、後果嚴重,具有破壞性。災難之所以稱之為災難,就在於災難的嚴重破壞性,災難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和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損壞,對社會產生極大的破壞性,甚至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現場慘烈,具有震撼性。由於災難性事件的突發性、破壞性和衝突性,致使災難事件的現場往往十分慘烈:人的傷亡、傷痛、流血、掙扎;財物的毀壞、損失;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這些都具有極強的震撼性,特別是急救人員與時間賽跑去搶救傷亡人員,救災人員冒著生命危險在與災難的搏殺中搶救生命、保護財產,公安幹警與犯罪分子殊死搏鬥等等,都給人以無比的震撼。
五、影響廣泛,具有社會性。重大的災難性事件儘管發生在一時一地,但由於它的後果嚴重,危害性大,往往會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甚至牽涉到各方面的利益。無論是自然災害,還是社會性突發事件,它對於社會群體或個人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力,大家都比較關注這類事件。
毫無疑問,由於災難性新聞事件的反常性、震撼性等原因,災難性新聞事件是各種媒體爭相報導的對象。但是在新聞實踐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因為觀念、立場、方法等方面的問題,一些媒體對於災難性新聞事件的報導,產生了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
一、從非人性、獵奇角度出發,只關注災難本身,片面追求感官效果。與災難事件伴隨的往往是人身的傷害,如:洪水中漂浮的屍體,大火中燒的面部,車禍中殘缺的肢體,被犯罪分子燒傷、砍傷的面孔、軀體,等等。這些血腥、恐怖的場面具有強烈的感官衝擊力,一些記者片面認為,這些畫面才是好新聞,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對這些場面不遺餘力地加以誇大、渲染,令人毛骨悚然。
二、「為新聞而新聞」的強盜式採訪。由於災難性事件的特殊性,災難事件的當事人往往出於保護自己、保護家人的目的,或者因為過於傷心、悲痛,一般不願意接受記者的採訪,但有些記者不顧當事人的感受,用盡渾身解數展開「強盜式」的掠奪採訪,硬逼迫當事人或者其親人開口敘說不堪回首的災難,特別是提問方式冷酷、輕浮,對當事人或者親人造成嚴重心理傷害,無異於在正流血的傷口再撒上一把鹽。
三、追求「純客觀主義」,無視當事人的隱私保護。災難新聞的報導中,一些記者在有聞必錄、「眼見為實」的純客觀主義理念的誤導下,在對災難性事件的報導中無視當事人隱私保護的現象十分嚴重。常見的表現主要有:未經許可,在報導中使用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詳細背景材料,如公開被傷害者的病例記錄、相關個人檔案;不加任何處理地對傷亡者身體特殊部位損傷的影像畫面進行展覽,如頭面部毀容性損傷、女性特殊部位損傷等;暴露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影像;直接出現未遮蓋臉部的死亡者屍體的畫面等。
四、用詞輕薄,缺少人文關懷。由於災害新聞往往現場慘烈、傷亡嚴重、影響廣泛,尤其是作為新聞主體的「人」,在災難新聞中處於「非常態」的情景,如受傷、死亡、悲痛、絕望等等。而這種「非常態」常常是人們不願意示人的,媒體對當事人「非常態」情景的公開展示將會使當事人受到進一步傷害。所以,媒體在報導用詞上,應該莊重、客觀。然而,有些媒體在災難新聞的報導中卻極盡渲染之能事,用詞輕薄,玩弄辭藻,對受害(受傷)者缺乏起碼的同情,甚至幸災樂禍,淺薄、低俗、下流,對生命極不尊重。
對災難性事件報導的種種不良表現,使媒體公信力、美譽度下降;形成信息誤導,不利於社會穩定;侵犯公民隱私,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缺少人文關懷,對當事人及其親人,特別是未成年人造成難以消除的人生陰影;迎合少部分人的低級趣味,成為違法犯罪的誘因。
媒體不報導災難性事件,是媒體的失職;媒體違反新聞倫理道德報導災難性事件,是媒體的失敗。如何把握好災難性事件報導的「度」,是新聞學界、媒體和廣大新聞從業者應認真探討的問題。
首先,要樹立正確的新聞價值觀。從媒體來講,要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道德建設。新聞從業人員是新聞作品的「生產者」,受眾看到怎樣的災難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由新聞從業人員對災難性事件的報導角度和報導方式決定。所以,規避災難性事件中有違新聞倫理道德的行為,根本上要從新聞從業人員抓起,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道德建設。新聞從業人員也要加強自身的自律,不斷提高黨性修養,樹立崇高的社會責任感,養成良好的新聞職業道德觀念,從而做到「隨心所欲而不逾矩」。
其次,必須加強對災難性新聞事件報導的管理。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對災難性事件的報導,有關管理部門可以出臺簡便易行的準則,新聞媒體內部也可以制定相應的守則。例如,可對新聞畫面、措詞等技術方面的問題作一些規定。媒體內部「把關人」也要充分發揮職能,嚴格把關,嚴禁有違新聞道德倫理的字詞、畫面、影像和大眾見面。
再次,要選取恰當的報導角度。我們進行災難新聞報導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傳播信息、公布事實、澄清視聽、釋疑解惑、總結經驗教訓以及警戒後人。必須以此為衡量的尺度,把公眾利益、受害(受災)者利益和社會效果放在首位,選擇災難新聞報導的角度。與此相背離的報導角度,必須堅決拋棄。在圖像表達方面,要謹慎、嚴肅,對血腥、恐怖的圖像,寧可捨棄,而改用文字方式表達。
在媒體競爭日趨激烈、媒體及媒體從業人員存在一定程度浮躁心態,以及信息日益公開、社會正處於劇烈變動時期的情況下,提出注意和防止災難性新聞報導的負面影響,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我們應當認真解決好這個問題。
(作者王歡院系陝西日報社公交新聞部主任;田劉系西安財經學院教師)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