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這在刑事訴訟中是比較很常見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處角度不同,對證據要求就會有所差異。
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能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一些證據。
退回補充一般情況下都會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個別情況下也會撤案。
一、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有情形:
第一種: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補充證據。也就是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或已調取的證據不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指控的犯罪,所以,這種情形下,可以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是一個好消息。當然,如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通過補充偵查能夠查清相關事實,調取到相關證據,那就無需太過擔心。
第二種:檢察機關機關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具備,但還需要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或者還需要補充追訴同案犯等。一般來說,這些工作對公安機關來說並非難事。這種情形,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
第三種: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因為在辦案期限內不能起訴,通過退補這種方式延長一下辦案期限,借點時間用。當然,這種情形嚴格講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但實踐中非常普遍。這種情形,也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
三、退回補充偵查的後果: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退回補充偵查通常發生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若檢察機關認為認定案件事實、罪名的關鍵性證據缺失或證據不紮實,則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搜集或補強相應證據。退回補充一般情況下都會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經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仍然達不到檢察院要求的起訴標準,公安機關也可能會撤案,但這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少。同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做不不起訴處理。
結束語:
「退回補充偵查」這個消息,可能會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一方感覺司法機關證據不足,會出現撤案釋放等情況,這種可能性不是太大,別抱啥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