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辯洗冤集錄:
案列二:盧某某涉嫌販賣毒品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6)雲刑終1026號
被錯誤羈押期限:813天,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無罪核心理由:盧某某系無辜者最大理由是其身份不適格,此案無法排除盧某某被他人設局陷害的合理懷疑
冤案警示錄:化身線人有風險,助挖陷阱險自埋,胡亂抓捕造冤獄。

核心辯點總結:
其一,盧某某被捕後否認犯罪事實,始終堅稱為警方線人,並在聽從警察郭某的指令從事情報收集工作。
其二,郭某曾證實盧某某確實是其發展的線人,證言中關於毒品交易細節與盧某某的口供一致。雖偵查機關只收集了盧某某唯一一份證言,以及盧某某未出庭作證,但郭某的證言與盧某的口供在關於毒品交易細節上相互印證,足以推斷盧某的口供具有真實性。
其三,市禁毒大隊楊警官、肖警官的證言只能論證郭某系輔警身份,按照內部規定,其不能發展特情,但不能以此排除盧某某實際上從事特情工作,而盧某某的行為根本不均有社會危害性。
其四,在楊警官、肖警官的證言中,楊曾經在禁毒大隊見過盧某,肖也曾經聽起郭某提起過發展了一個特情。由此可見,盧某某就是郭某所發展的特情具有極大的可能性。

其五,郭某與盧某的通訊記錄等書證證實2015年2月1日至4日,郭某與盧某有18次通話記錄。可以此分析郭某與盧某在案發前兩天存在緊密聯繫,可以此推斷盧某是警方線人,至少不能排除這種合理懷疑。
其六,偵查機關管轄錯誤,派出所無權管轄毒品案件。
其七,其他涉案的所謂同案犯均被釋放,足以證明此案背後另有隱情。本案共抓捕了幾名犯罪嫌疑人,但其他人並不在押,僅有被追訴人盧某在案。至於因何原因被釋放,偵查機關對此並沒有給出合理說明。
綜合性評價:特情檔案不透明遇上公安內部管理混亂,導致錯抓、亂抓自己人難以避免,也無法排除盧某遭他人設局陷害。站在辯方視角,從證據體系構建出發,以無罪推定的思維,若在案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排除被追訴人為內部特情的可能性,就應當宣告被追訴人無罪。否則,被自己人錯抓入獄,蒙冤十五年,實是人生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