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徒》是一部講述香港警方臥底阿力深入敵穴,破獲毒品犯罪大案的經典電影。阿昆(劉德華飾)做事一向小心謹慎,使得他能夠把毒品生意運籌帷幄,從毒品的原材料、加工、運輸、貨倉、銷售均安排不同的馬仔跟進,單線聯繫,其表面看似小商店老闆,實際是長年壟斷香港海洛因市場的大毒梟,但由於身體狀況日趨愈下,阿昆萌生了退隱江湖、金盤洗手的想法。他對已追隨其8年多的阿力(吳彥祖飾)一直很器重,便將其收入「門徒」,作為自己的接班人,阿力漸漸知道了更多毒品市場中的秘密。8年來阿力以臥底的身份搜集毒販的全部資料,但他對吸毒者阿芬(張靜初飾)產生了憐憫之情,阿芬的情況讓他對自己身份感到更加迷惘,在內心極為掙扎的鬥爭中,最終他還是選擇了正義,輔助警方斬斷了整條毒品犯罪鏈條。
一、電影中的人性及法律思考
電影構思之巧妙,人物形象刻畫之細膩,人性思考之深刻,以至於其在2007年上映後就一直被模仿,但往後的諸多影視作品均未能將之超越。《門徒》之所以能成為經典,原因之一是因為該電影改編於真實案件,橋段源於現實;原因之二是因為電影背後啟發觀眾對人性作深層次思考。當今中國,乃至世界都遇到的重大社會問題,即毒品泛濫,在電影的開頭與結尾主主人公均發出靈魂拷問,電影的主人公阿力在臥底數年後,終於幫助警方破獲了毒品大要案,拔出了整個毒品犯罪網絡,但面對師傅「阿昆」、鄰居「阿芬」的死亡,最終不禁發出「究竟人為什麼要吸毒?直到昆哥和阿芬死後我才明白,吸毒是因為空虛。那麼,究竟是空虛可怕,還是毒品可怕?我真的搞不明白。」的疑問。一石激起千層浪,這樣的問題同時也在啟發戒毒所、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緝毒民警思考為何毒品越禁越普遍,吸毒人群越來越多,乃至現在的吸毒人員年輕化,且高文化水平,毒品泛濫的根源究竟在哪?物質豐富的今天,人們的精神生活愈發被忽視,精神供給匱乏,讓大多數的精神居於亞健康狀態,這也為什麼會說空虛是吸毒的一大重要因素。毒品泛濫的深層次原因固然值得探索,但作為一名長期從事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的法律人,我今天只談《門徒》電影中的一個重要法律問題——特情介入。
阿昆帶領阿力進門,混入了毒品圈,最後讓其沒想到的阿力竟然是警方的臥底,讓其身敗名裂的是自己一手帶出來的門徒,電影的名稱叫做「門徒」有著特殊反諷意味,這也是我今天為什麼要討論特情介入的一大原因。在偵查學裡,特情、臥底與線人並非為同一主體,阿力是警方安排的臥底,理應不是特情,但為了能夠深入淺出地引用電影中情節對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問題作些剖析,在此暫且將其統稱為「特情」。
在現實毒品犯罪案件中,我們也常常能夠感受臥底、線人、特情的影子,但他卻如同幽靈一般,難見其狀。不得不提的是,基於毒品犯罪的隱匿性,涉毒人員的較強反偵查意識,使得這三類人成為偵查人員破獲毒品案件的常見偵查方法,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涉毒人員被抓後,常說自己被人「坑」,常說自己被偵查人員釣魚執法,當一個辯護律師聽到當事人如此的辯解,有應該怎麼根據卷宗判斷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介入,特情是誰?如果存在特情,特情實施的相關行為是否違法了呢?特情介入對涉毒人員的定罪量刑是否會有影響?
二、剖析電影橋段中的特情介入方式
特情介入毒品案件後,輔佐警方破獲案件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特情貼靠,即特情對已持毒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正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採用貼靠、接洽的方式破獲案件;二是犯意引誘,即特情對本無實施毒品犯罪意圖的行為人實施誘惑行為,致使其因此產生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行為;三是雙套引誘,即特情誘導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既為其提供上線,又為其提供下線;四是數量引誘,即行為人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故意,但在特情的引誘之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的毒品犯罪。
電影《門徒》中,分別出現過以下三個鏡頭分別對應了以上是三類情形。由於案件是發生在香港,我們暫且將其切換到中國刑法,若此類行為發生在內地,該如何如何看待,該如何適用法律呢?
鏡頭一:在阿力接觸阿昆之前,阿昆已經是香港的大毒梟,掌控了香港的海洛因市場。因此,警方抹去了阿力的真實身份,偽造了阿力的身份信息,派遣其作為特情混進阿昆的交際圈,在長達八年的時間內,逐步取得阿昆的信任,最終掌握整個製販毒集團的內部構成,摸清毒品犯罪鏈條,進而收集該返祖集團的相關證據,致使阿昆在歸隱前被捕。
阿力的此類行為屬於特情貼靠,即對於已有犯罪意向者,向其提供犯罪的機會或機遇,進而協助警方將人抓獲。此類行為無論是從普通群眾的樸素正義感還是從法律人的理性視角去看待,對警方的偵查行為是予以認可的。
鏡頭二:在電影快要結尾之時,因「阿芬」對生活無望,讓其丈夫(古天樂飾)幫其頸動脈注射海洛因(俗稱開天窗),最終猝死在出租屋,屍體被老鼠啃咬,成為了老鼠的食物。由於「阿芬」的丈夫終日吸毒,對年幼的女兒不加教養,阿力心生憐憫,為了女孩的成長,便忽悠癮君子(古天樂飾)讓其作為小女孩的監護人,並策劃將其送進大牢。為了達到目的,阿力以高價報酬引誘他幫忙攜帶一批毒品,在機場被抓時,扒開西裝革履,其大腿捆滿了一塊一塊的毒品。
在普通人看來,似乎是阿力做得有理,此行為頗有正義感,值得推崇,而癮君子是罪有應得,不值得憐憫,但拋開個人喜惡,用理性去對二人的行為作深度思考,便能發現阿力的做法尚有不足,乃至違法。女孩的父親本無運輸毒品或攜帶毒品之主觀故意,但在特情阿力的誘導之下才實施了犯罪行為,這也就是犯意引誘的情形。我們常說偵查人員是守法的模範,他們有責任揭露犯罪,打擊犯罪,但他們沒有誘導犯罪和挑起犯罪的權力,如果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濫用法律賦予的執法權,設局陷害他人,那麼這必然是嚴重超越司法的底線。從最開始以高價利誘,到捆綁隱匿,再到機場查獲,一切均在特情阿力的掌握之下。這樣的犯罪並不是犯罪,而是帶有演習性質的遊戲或表演,而我們決不能將遊戲當真,只能懲罰真正的犯罪之人,電影中被阿力忽悠的癮君子不過是遊戲中的「獵物」。對他而言,其不知曉阿力的架網布控,但他被捕之後,其餘生將是漫長的刑期。無疑,這有失公平。
特情阿力與早已與偵查人員聯絡,這樣的遊戲必然不會讓毒品流入社會,癮君子(古天樂飾)運輸毒品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之所以要追究某人的刑責,是因為行為人的涉案行為損害了刑法背後所要保護的法益。就毒品犯罪而言,背後的法益是行為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直接或者間接地促使毒品在社會流通。由於電影中癮君子所攜帶的毒品均在特情阿力的掌握之下,永遠不可能流入社會,永遠不可能既遂,故其行為不應具有社會危害性,也應不應處罰,否則就會成為蓄意製造假案中的犧牲品。
站在共同犯罪的角度,若被引誘者構成犯罪,那麼引誘他人實施犯罪者也應構成犯罪,阿力對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是產生了物理與心理上的影響力。在刑法理論上,這應劃入共同犯罪的範疇,但由於特情與偵查人員具有特殊身份,是打擊犯罪之人,若將其也作為犯罪人對待,就無可避免產生邏輯上的混亂,但一旦肯定阿力等人的此類行為,那麼就意味這全社會的公民都有可能成為警方的偵查對象,也不能排除你與我某天會成為這樣一場遊戲中的「犧牲品」。
也許不少人會說,電影終歸電影,它不過是編造的藝術作品罷了,沒必要對此高談闊論。事實上,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實發生過如出一轍的冤案,該案在平反後,最高人民法院就將其公告警示,致使其成為了毒品犯罪中的一個經典案例。時間倒帶2001年,原甘肅省某縣公安局副局長張文卓為了完成禁毒任務,讓特情馬進孝將購買的1000克毒品送去加工,最終整合為九塊共計3669克假毒品(假毒品的外表面的海洛因含量只有0.19%,外角部海洛因含量只有0.1%,而內部不含海洛因成分)。7月下旬,馬進孝在蘭州租乘荊愛國駕駛的計程車,在行車途徑,提議每一趟5000元的價格讓荊愛國運輸毒品,荊愛國同意後便留下了傳呼號。8月上旬,馬進孝與警察邊宏偉、張文卓商量後,便呼叫聯繫荊愛國,讓其開車到某某飯店運輸毒品,當荊愛國車還沒開多遠,就被早已設網蹲點的警察抓獲。一審法院認定荊愛國犯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荊愛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經重審查明事情真相後,法院宣告荊愛國無罪。
鏡頭三:電影中,阿力為了能夠進一步獲得阿昆的信任,以自己需要購房為由向阿昆購買4版海洛因,進而將其倒賣到臺灣以賺取差價。在購毒過程中,阿昆只有向阿力販賣2版的意向,但在阿力的極力要求下,最終達成了四版的交易。
這類情形在法律上被稱為數量引誘,販賣人只有交易少量毒品的犯罪故意,但在特情為獲得更高數量毒品以高額利誘或在提供其他更好的條件促成交易。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辨別特情,依法行使辯護權
特情偵查是一把雙刃劍,濫用特情而不加以約束必然會導致權力的濫用,最終也極其容易導致冤案錯案的出現。倘若不幸出現了特情違規引誘,致使被追訴人遭到設局陷害的情形,我們又該如何辯護呢?無論是站在社會普通群眾的角度,還是站在為了當事人利益的立場,辯護人對特情濫用和特情違規的問題都理應重視。
特情介入案件所形成的實質材料主要有三種,一是偵查人員對特情進行詢問,隨後製作書面的證人證言,但對於特情的個人信息一概模糊化處理;二是偵查人員認為在案的證據足以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證實涉毒人員構成犯罪,便把特情提供的信息作為案件線索來處理,故卷宗上通常見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據研判』或『據群眾舉報』某人在某地有毒品犯罪。」三是特情在行為活動中收集的證據。
特情對毒品案件偵破的作用可見一斑,警方自然也會對其身份進行保護。因此,在卷宗上自然不會留下特情的個人真實信息,以免其遭到報復。其次,偵查人員也是為了此類行為在往後的偵查過程中繼續有效,故將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或法官為了增強內心的確信,通常會到偵查機關的辦公場所調閱相關的偵查資料,但對於律師而言,就沒有這樣的「福利」了。那麼辯護律師該如何察覺到特情是否存在呢?
怎樣去判斷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依據常理,主要是根據涉毒人員被抓獲的時間與地點,若毒品買賣雙方約定在半夜交易,約定在荒無人煙的荒涼地區交易結果被抓了,那麼這種情形之下,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的可能性會比較大。又如交易雙方剛交易完,結果一方被抓了,或者警方事先掌握情報已在現場蹲守,那麼這類情形下,特情介入的可能性也會比較大。或者是以較高價格等交易方式進行毒品交易的。
若懷疑有特情介入,那麼下一步就是如何確定誰有可能是特情。根據經驗判斷可以該情形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在交易現場沒有被抓捕之人,偵查人員理應可以將現場所有的涉毒人員抓獲,但基於保護特情的考慮,或出於往後對特情更深層次經營,而選擇故意放跑特情;二是儘管某人在現場被抓捕了,但偵查人員並沒有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而對其訊問,反之,不明緣故地將其釋放;三是在被另案處理之人,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偵查人員均知曉將與案件相關的人員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也有利於追訴涉毒人員的犯罪行為,但為了對特情的實施保護,偵查人員也會選擇將其另案處理;四是既沒有被抓捕,也沒有被另案處理,甚至是否被立案也不明之人;五是無從知曉其真實身份,在案卷宗只有其綽號之人,這類人身份信息不明,姓名不詳,在整個卷宗中顯得很突兀;六是恍若幽靈之人,這類人在犯罪過程中漂浮不定,只在出資、製造、運輸等一些關鍵性環節偶有出現,而未在案發現場中出現的人員。
電影《門徒》是一部經典的影視作品,對研究毒品犯罪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本文對電影某些橋段作出法律分析,僅為經驗之談。基於特情介入情形各種各樣,筆者無法在此一一列舉,只是提供些可借鑑的經驗,若有錯漏,請予以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