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清華法學》2020年第5期 (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 。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毒品犯罪已成為繼暴力犯罪之後的重要死刑來源,如何控制其死刑適用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鍵。過去二十年,學術界和最高司法機關均已通過各種途徑要求限制毒品犯罪死刑,但死刑威懾力的迷信依然是刑法修正的較大障礙。本文對律師調查的實證研究表明,對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支持度遠低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而支持威懾力的人更容易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然而,運輸毒品罪卻成為毒品犯罪死刑的主要部分,但既有研究證明死刑對毒品犯罪欠缺威懾力,運輸毒品罪死刑也與少殺、慎殺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實踐證明,司法廢止論或司法限制論均不可能改變運輸毒品死刑濫用的狀況。因此,結合當前死刑支持率下降的契機和亞洲國家最新的立法動態,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立法沿革,刑法上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才是最佳選擇。
關鍵詞:毒品犯罪;運輸毒品罪;死刑;民意;威懾力
一
引言
公民對死刑的態度是國家相關決策的重要衡量因素之一。2006年以來,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立法和司法適用已成為舉世關注的重要進步。然而,最近的諸多研究表明,毒品犯罪已經成為繼暴力犯罪之後最重要的死刑來源,超過1/3的死刑來源於毒品犯罪。因此,毒品犯罪的死刑控制,無疑成為我國未來死刑改革的關鍵。
新中國成立以來,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死刑長期處於猶豫不決和充滿矛盾的狀態。一方面,歷史原因、重刑主義思想以及對毒品的非理性認識被認為是廢除毒品犯罪死刑的觀念障礙。在民意和教科書式的精英思維光環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觀念障礙似乎成為了無法跨越的鴻溝。另一方面,在當前毒品犯罪上升的態勢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刑法修改和司法適用又長期處於左右搖擺的狀態。這主要體現在現行刑法並未考慮學術界關於廢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學術建議,以及最高司法機關和刑法修正草案關於廢除運輸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建議。
從整體上看,我國控制死刑適用的基本方針政策是堅定不移的,而對死刑的支持率和威懾力所形成的民意和觀念則成為死刑改革的關鍵。然而,從現有的研究來看,民眾的報應觀念以及對死刑的支持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轉變,它至少與上世紀末有很大不同。遺憾的是,由於現有的實證研究尚無法解答關於毒品死刑的支持率和威懾力的疑問,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毒品犯罪死刑改革的步伐和節奏。
本文在回顧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和學術立場的基礎上,藉助於律師對毒品犯罪的死刑態度調查,為今後的死刑改革提供參考。本文第一部分為立法和司法政策沿革,主要闡述立法機關關於毒品犯罪死刑的草案、修法和建議,以及各級法院在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各種努力。第二部分為文獻綜述,主要介紹現有關於死刑改革、死刑民意和毒品犯罪死刑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以便清晰展示本文研究的問題基礎。第三部分為研究資料與問題設計,介紹本文的律師調查項目和相應的分析策略。第四部分為研究發現,圍繞律師對毒品犯罪死刑威懾力和判決的支持度,展示描述統計和多元回歸分析結果。第五部分為討論,圍繞運輸毒品的危害性、死刑立法和刑法回應展開。第六部分為結論和限制,結合本研究呼籲廢除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本文認為,在目前立法動向發展不明的情況下,以文獻回顧為基礎的立法和司法沿革梳理,有針對性地開展實證和比較法研究,可為立法參與者建言獻策。是否得中,敬請方家參評!
二
立法及司法沿革
死刑立法和司法政策的變遷對於理解當前毒品犯罪死刑的來龍去脈具有重要作用。缺乏對死刑立法和司法變遷的了解,關於死刑改革的討論將成為無源之水。以下從立法沿革、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司法機關三個角度,簡要梳理我國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與司法變遷。
(一)立法沿革
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可以清晰地發現毒品犯罪死刑的三個時期,即無死刑時期、嚴打時期和改革時期。在無死刑時期,死刑不是毒品犯罪控制的手段。新中國成立伊始,根除毒品的危害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中央政府為此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禁毒運動。繼1950年發布《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關於貫徹嚴禁菸毒工作的指示》後,1952年又發布了《關於肅清毒品流行的指示》。隨著開展大規模禁毒運動,兩年中全國法院共審理毒品案件近20萬件,短時間內煙毒被一掃而盡,中國成為「無毒國」的典範。在1954年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以下簡稱「刑法草案」)(初稿)中,運輸毒品罪還沒有單獨成罪,而是被合併在販運毒品罪中,最高刑為死刑。但1956年的刑法草案第13稿將運輸毒品行為從販運行為中分離出來,並且將最高刑從死刑降為十五年有期徒刑。1963年刑法草案第30稿將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但隨後又將死刑降為無期徒刑。1979年刑法草案第37稿沿襲了1956年刑法草案第13稿,將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最高刑由無期徒刑降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並最終被1979年《刑法》所採納。
在嚴打時期,創設和依賴死刑成為毒品犯罪控制的重要特徵。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毒品問題重新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嚴打運動的影響下,死刑成為毒品犯罪的最高刑罰。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規定:「刑法一百七十一條販毒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後,1987年《海關法》和1988年《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將走私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從三年提升至死刑。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等五種情形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刑法》第347條基本沿襲了《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法定最高刑均為死刑。
在改革時期,雖然毒品犯罪死刑立法並未改變,但一些改革建議成為重要的關注對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共取消了22種非暴力和經濟犯罪的死刑。儘管刑法仍然保留了毒品犯罪的死刑規定,但在兩次修法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議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情況報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取消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因此有必要繼續研究取消運輸毒品罪死刑問題。但因種種原因,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建議暫時沒有得到採納。這表明,在我國逐步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過程中,運輸毒品罪已經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持續關注,可能成為廢除毒品犯罪死刑的重要突破口。
(二)最高人民法院會議紀要
最近二十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方面作出了舉世矚目的貢獻。相比那些正式的司法解釋而言,會議紀要等非正式司法文件對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控制作用更為直接且更為重要。自2000年《南寧會議紀要》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毒品犯罪保持高壓打擊的同時,逐漸向全國各級法院傳達了限制適用死刑的指導意見。例如,當毒品案件中存在諸如特情引誘、數量引誘、摻假摻雜、純度較低等情形之時,相關司法文件表達了可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精神,而對於以「受僱於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等從犯則明確表示不應判死刑。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進一步列舉了若干不應判處死刑的從寬處理的情形,尤其是明確指出受指使、受僱參與運輸毒品的可以不判死刑。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除再次強調受僱參與運輸毒品不判死刑等以外,更進一步明確規定毒品犯罪只判處一人死刑,以及低純度、新混毒品一般不判死刑。為進一步明確會議紀要中毒品犯罪的死刑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五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高貴君等專門撰寫了上述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適用。
總體上看,如果比較上述關於毒品犯罪的司法文件,不難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態度逐漸趨於嚴格。從實際效果來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之後,毒品犯罪死刑的控制效果非常明顯。當然,三個毒品犯罪會議紀要的大多數議題基本相似,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斷重申關於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適用問題的立場。但另一方面,必須指出的是,一些重要問題例如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和2015年兩次刑法修改過程中提出過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建議,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運輸毒品罪死刑的立場。
(三)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的量刑指導意見在辦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因此全國不同地區的毒品犯罪死刑裁判標準有所不同。總體上看,各地主要通過提高毒品數量與區別對待走私、販賣、製造與運輸毒品罪兩種模式來指導死刑裁判。第一種模式是提高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數量標準。自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批覆雲南省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數量從50克提高到500克以後,13個省市公布了不同的毒品犯罪標準。如表1所示,毒品犯罪標準最高的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1800克,最低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100克。第二種模式是區別對待走私、販賣、製造與運輸毒品罪,對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適用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例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規定,運輸毒品犯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毒品數量必須明顯超過實際掌握的兩倍以上標準。此外,各地的司法文件中為進一步控制或限制死刑,還將上述數量和若干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結合適用。
總體來看,各地司法文件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比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標準更高、更明確。這表明司法實踐中貫徹了限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與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三個會議紀要的要求和精神基本一致,但各省在毒品犯罪死刑適用標準的表述上存在重大差異。例如,天津的規定是達到標準且沒有從輕情節就「一般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四川和遼寧的規定是「可以判處死刑」,上海的規定則是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考慮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僅「一般處以」和「可以」就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效果。雖然絕大多數省份的標準並不可查,但我們相信,死刑核准權收回以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採取更高的毒品犯罪死刑適用標準,應當可以發揮更好的規範作用。
綜上所述,2006年以來的死刑改革和司法實踐,已經充分表明司法機關控制毒品犯罪死刑的決心。無論基於毒品數量、含量以及其它情節的綜合考量,還是對運輸毒品罪中單純運輸行為和特殊運輸主體的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均嚴格遵循了「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然而,從相關研究來看,即使司法機關採取了多種限制途徑,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現狀仍不理想。一方面,各級法院均存在不應判死刑而判死刑的案件,死刑覆核中也存在不應核准而核准的情形,死刑重刑依賴現狀並未得到徹底改觀。另一方面,律師在死刑辯護中提出的各種從輕或減輕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的比例較低,律師辯護空間很小。由此看來,在《刑法》第347條未修改的情況下,僅有司法機關的努力遠遠不能實現毒品犯罪死刑限制的預期目標。尤其是運輸毒品罪,雖然從《南寧會議紀要》開始,司法文件一直在直接或間接地強調要慎用運輸毒品罪的死刑,但諸多研究表明,毒品犯罪死刑將近1/3至2/3涉及的是運輸毒品罪。由此可見,司法實務對毒品犯罪的死刑仍然懷有強烈的偏好,各級法院在毒品犯罪分子可殺可不殺的問題上仍然猶疑不定。
三
文獻回顧
死刑和毒品犯罪死刑一直是學術界高度關注的話題。我們在百度學術上分別以「死刑」「毒品犯罪死刑」「運輸毒品犯罪死刑」分別搜索出12.5萬、2.4萬、2.48萬條文獻記錄。圍繞本文主題,我們從死刑理論與實務研究、死刑民意調查與比較、毒品犯罪死刑適用調查三個方面回顧相關文獻。
(一)死刑理論與實務研究
從當前有關毒品犯罪死刑的研究來看,主要表現為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兩個方向。理論研究主要從死刑整體態度、毒品犯罪死刑、運輸毒品犯罪等三個方面展開。在毒品犯罪死刑存廢之爭的問題上,贊成廢除是主流觀點,主要理由是廢除毒品犯罪死刑是「必然趨勢」或「理性選擇」。學者們從毒品犯罪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報應否定、國際人權法、缺乏威懾力等多個角度詳細地考察和論證了廢除毒品犯罪死刑的觀點。主張廢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學者們主張,在全面廢除毒品犯罪死刑之前,應當首先在司法上限制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適用,最終實現在立法取消運輸毒品犯罪死刑。
實務研究主要藉助於裁判文書對毒品死刑進行研究,揭示出諸多喜憂參半的結論。在人口特徵上,毒品犯罪死刑被告人學歷低,中青年男性為主。在犯罪事實方面,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及運輸或販賣一至四公斤是毒品犯罪的主要特徵。在司法裁量上,毒品犯罪無期和死刑重刑率高,具有死緩適用率高等特徵,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重刑率遠高於其他毒品犯罪行為。在刑事辯護上,約2/3的死刑被告人有坦白或從犯的情節,但因數量超過死刑標準導致律師辯護作用的空間較小。高鵬裡的研究甚至發現,判處十年以上的毒品犯罪中,運輸毒品罪的佔比達97%,沒有任何一份判決採納「受僱運輸」等減輕情節。
(二)死刑民意調查與比較
毒品犯罪的死刑改革必然離不開死刑民意的整體調查。近三十年有關我國死刑民意調查的研究文獻已經很龐大,為了解死刑態度的轉變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大致來看,這些研究揭示出如下三個方面的信息:
第一,橫向研究顯示,中國死刑的民意支持率高於其他國家,這說明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死刑的依賴有一定民意基礎。多項關於死刑支持度的調查顯示,中國比美國、日本分別約高出10—30個百分點,比德國高60個百分點。雖然方法有所差異,但這些研究結論說明毒品犯罪死刑在我國是有現實土壤的。
第二,縱向研究顯示,民眾對死刑的支持力度呈下降趨勢,這說明廢除毒品犯罪死刑也有一定民意基礎。對比中國社科院、網易、西北政法、德國馬普所與北京大學的數據(表2),1995至2007年間,公眾對死刑的支持率已從96.17%明顯下降至58.5%。儘管這些研究的問題設計和調查對象有所不同,但它們表明公眾對死刑已經不再是盲目崇拜。例如,中國家庭追蹤調查2014年的數據顯示,50%的受訪者認為目前執行死刑太多了。馬普所2007年的數據也顯示,56%的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死刑罪名偏多。
第三,通過比較受訪對象,相關研究發現法律專業人士的死刑支持度高於普通大眾。德國馬普所與北京大學開展的調查研究顯示,由律師、檢察官、法官參與的專業卷中有91.2%的受訪者支持死刑,但在大眾卷中只有57.8%受訪者表示支持死刑。這說明中國死刑改革的關鍵並非民意是否可以改變,而在於法律精英們的態度是否能夠轉變。
(三)毒品犯罪死刑適用調查
有關毒品犯罪死刑實務的調查,目前的研究主要有嵌入式調查和毒品犯罪專項調查兩種類型。前者是將毒品犯罪的調查嵌入到死刑民意的整體調查之中,後者則是對毒品犯罪的專項調查。
在嵌入式調查中,兩個調查顯示毒品犯罪死刑的支持者佔據主導地位。西北政法的學生調查顯示,支持和反對毒品犯罪等貪利犯罪之死刑的比例分別為76.8%、22.7%。德國馬普所與武漢大學的調查顯示,法律職業群體更傾向於對毒品犯罪規定死刑,75.7%認為對販賣毒品罪應規定死刑,但普通大眾只有56.7%支持對販賣毒品罪規定死刑。如此看來,對毒品犯罪規定死刑仍然是法律精英們的追求而非廣大民眾的民意。
在毒品犯罪專項調查中,目前只有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對雲南省司法機關92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群體的調查。該調查發現,認為應當增加、減少、維持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比例分別是9.8%、44.6%、38.0%。在受訪者是否贊成對毒品犯罪廢除死刑這個問題上,贊成和反對的比例分別為31.5%和64.1%。關於運輸毒品罪的整體看法(多項選擇),22.3%認為運輸毒品罪的社會危害性比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更輕,45人(48.9%)認為運輸毒品者處於非核心地位。遺憾的是,有關本次調查的更多情況未見相關報導。即使如此,我們仍然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死刑改革的障礙來自於法律精英們。對於運輸毒品罪,受訪者則普遍認為其危害性比其他毒品犯罪行為輕。
毫無疑問,嵌入式調查和毒品犯罪專項調查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信息。與學者的宏大敘事相比,無論是嵌入式調查還是毒品犯罪專項調查,目前仍然處於相當稀缺且極其不完備的狀態。然而,研究作為公共政策一部分的毒品犯罪死刑問題,必然離不開對法律精英們的繼續了解。文獻回顧所揭示的信息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些有限的答案,如民眾對整體死刑的支持率有所下降,民眾比法律精英更加支持毒品犯罪死刑改革,這些或許與死刑替代措施與錯案報導所揭示的死刑誤判可能性有關。
總體上來看,既有研究依然無法揭開毒品犯罪死刑改革中的迷霧。雖然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在關注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尤以運輸毒品犯罪為主,學者和實務也在提供毒品犯罪的死刑改革方案,但立法依然未變的事實說明改革的顧慮依然較大,可能的原因在於法律精英群體的調查了解不足,以及對國際毒品犯罪死刑的最新情況的了解稍顯滯後。儘管嵌入式調查與毒品犯罪專項調查的結論有諸多相似的發現,為毒品犯罪死刑改革提供了民意根據,但是,兩種類型的調查緊密度不高,例如毒品犯罪專項調查中對死刑存廢的原因和態度的調查稍顯不夠,嵌入式調查則未考慮其他類型的毒品犯罪。由於中國死刑涵蓋幾十種罪名,毒品犯罪的死刑存廢問題是否與民意整體情況相似,現有的調查並沒有給出肯定的回答。在現有調查報告較為匱乏的基礎上,本文是繼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之後的第二次調查,主要對律師群體開展毒品犯罪死刑的專項調查。它不僅可以對先前調查的結果進行檢驗,還可為進一步觀察法律精英人士對於毒品犯罪死刑的態度,以及毒品犯罪死刑存廢背後的邏輯提供討論基礎。據此,本文結合律師調查的發現,在既有文獻和亞洲國家最新的毒品犯罪死刑改革基礎上,證明廢除運輸毒品犯罪死刑具有充分的理論、實務、學術基礎。
四
研究資料與研究設計
在現代法治社會,社會調查已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為重要的法律改革提供科學依據,並指明改革方向。本著這樣的初衷和目的,我們在初略掌握國內外死刑民意調查和毒品犯罪專項調查的狀況之後,開始了我們的調查。本部分將詳細展示毒品犯罪死刑調查的問卷設計,並圍繞相關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討。必須承認的是,由於客觀條件所限,我們的研究資料和研究設計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缺陷。所有的調查都有缺陷,但卻不能因此裹步不前,我們將在掌握第一輪調查結果之後進行適當調整。
(一)調查資料
為了更好地掌握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和刑事辯護的狀況,睿信毒辯研究院開展了「毒品犯罪刑事司法與辯護調查問卷」。本文中所涉及的調查由兩部分組成,共計回收222份問卷,均為匿名調查。第一次調查是在2018年12月15日睿信毒辯研究院成立儀式上對參會人員發放的紙質調查問卷,發放問卷150餘份,回收103份。第二次調查是在2019年4月3日至4日睿信刑事司法論壇召開前組織的問卷星網絡調查,以「滾雪球」方式利用微信在律師群裡傳播問卷,共計採集119份。總體上看,除問卷星和紙質調查因媒介途徑對選項上的展示差異外,兩次所使用的問卷調查基本內容都一樣。
我們以受訪者對問卷第7問「您現在所從事的工作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安;()其他」的選項為標準,選擇187份律師調查問卷作為分析樣本。以第21問「在您看來,您對如下毒品犯罪人判處死刑的態度是」作為研究核心的因變量,但只有174份有效回答問卷。綜合第7問和第21問的樣本量,我們基於研究主旨最終決定以前者為基礎分析問卷量。無論是第一次會議期間的調查,還是第二次以微信方式用問卷星調查,問卷均由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共同完成,只不過各地樣本有所差異。但由於涉及執業經歷和收入等隱私問題,為徹底消除答卷障礙,我們基於學術倫理考慮未設置律師執業地等問題。
(二)變量結構
本文將問卷第21問死刑支持度作為因變量(選項設置為「非常不支持」「比較不支持」「一般支持」「比較支持」「很難說」),將死刑威懾力作為核心自變量(選項設置為「沒一點威懾力」「有點威懾力」「有很強威懾力」「很難說」)。同時,將性別、年齡、工作年限、收入作為控制變量。為避免曲線效應所造成的錯誤評估,我們按社會科學慣例分別對年齡和收入取平方、對數。
表3是本調查獲取的樣本結構,本文基於因變量獲取的有效數據展開統計。在樣本的賦值方面,我們按照從非常不支持到比較支持,依次對毒品犯罪死刑賦值為1—5分的量表結構。同理,對毒品犯罪的死刑威懾力判斷按照1—4分的量表結構。量表式社會科學調查有助於根據定類和定序數據的不同考慮,採用多種分析方式開展。由於部分有效問卷中也有若干問題未回答,故後文不同分析框架下的樣本量存在無法克服的缺損。
表3描述的數據結構顯示,律師對運輸毒品的死刑支持力度小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Student T檢驗顯示出三組比較的差異都顯著(p =0.000)。死刑對毒品犯罪的威懾力調查顯示,律師們傾向於認為有威懾力(>3)。樣本中的人口特徵顯示,受訪者主要為男性(72.4%),年齡偏中年(均值36.4歲),教育程度以本科居多(74.73%)。工作情況顯示,受訪律師職業經驗豐富,平均工作10年以上,平均月收入為5.346萬元。因為本文的調查主要來自於資深律師,我們相信這樣的調查結果更加有說服力。
(三)分析策略
本文的核心問題是:律師是否支持毒品犯罪死刑,以及死刑威懾力判斷是否對死刑支持態度有影響。據此,我們按照先描述統計,再在控制相關變量的前提下展開多元統計檢驗。基於本文的數據結構特點,我們先以百分比描述統計展示毒品犯罪死刑支持度及其威懾力(表4、5)。考慮到潛變量(Latent Variable)死刑支持度兼具定序和區間變量的雙重特性,我們運用定序回歸(Ordered Logistic Regression,後文簡稱「OLOGIT 」)和最小二乘法一般線性回歸(Ordinary Least Square Regression,後文簡稱「OLS」)兩種方法,在控制若干人口和工作等變量後,探索自變量死刑威懾力看法對死刑支持度的影響。據此,我們報告了兩種不同回歸方法的估計係數(Coefficient),以及F檢驗、似然比檢驗(LR x2)、決定係數(R2和Pseudo R2)等模型擬合度分析結果(表6)。
在模型設計方面,我們逐步增加相應變量,觀察變量對模型的影響,並為此配套了三組模型。在模型分組探索過程中我們也開展了多元共線性的檢驗,並因此未將月均收入及其對數放在同一模型中(模型三)。受限於不同樣本的數據缺失,三組模型的樣本並不均衡,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模型分析的遞進解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在探索過程中,以模型三的145個樣本對模型一、二做了另外兩個缺損樣本下的模型分析。探索顯示,無論是按145個樣本分析,還是按照174個樣本分析,回歸結果大致相同。因此,我們沒有報告缺失樣本背景下的模型一、二回歸分析結果。同時,受限於回歸分析樣本的經驗法則,一個研究不可能對所有調查樣本展開回歸分析。相關問題的分析,我們將在今後的研究中陸續展開。
五
研究發現
(一)毒品犯罪死刑威懾力分析
本次問卷第20問設計為「在您看來,死刑對毒品犯罪的威懾力效果如何?」,選項包括「()沒有一點威懾力;()有一點威懾力;()有很強威懾力;()很難說」。表4是律師們對毒品犯罪死刑威懾力的分析結果。律師對死刑威懾力基本持贊同意見,這與先前德國馬普所和武漢大學開展的法律精英調查結論相似。在174人中,認為死刑有威懾力的共有134人,共計77.01%。只有10%人認為沒有威懾力,共計5.75%。尤其是認為「有很強威懾力」的佔1/3,達到34.48%。
我們的調查顯示,理論上關於死刑欠缺威懾力的判斷,在司法實務上並未得到支持。三分之二的律師以自己的經驗和見識堅信死刑有威懾力。遺憾的是,在本次研究中我們並沒有繼續追問這種威懾力的判斷依據何在,也沒有對四種毒品犯罪行為的威懾力分別展開調查。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於死刑威懾力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立法上至今保留毒品犯罪死刑的原因。但這個發現的重要意義還在於,如果可以證偽毒品犯罪與死刑威懾力之間的關係,那麼作為法律精英的律師們可能會改變其對死刑威懾力的判斷。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這將是法律實證研究和犯罪學研究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
(二)毒品犯罪死刑支持態度
表5是關於問卷第21問律師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的態度分布。我們分別展示了律師們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四種毒品犯罪的死刑態度,從中可以看出律師們對不同毒品犯罪的態度是否相同。如表5所示:第一,明確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的律師約佔1/3,剩下約2/3並不明確支持。其中,約1/5的律師明確不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約2/5認為「很難說」。第二,律師們對不同毒品犯罪死刑的立場差異非常清晰。明確不支持運輸毒品罪死刑的比例最高,明確支持的比例最低,這與表2的均值比較情況相似。第三,在四種毒品犯罪中,死刑支持明確度最高的是走私毒品,如果包含一般或比較支持,共佔所有受訪者的41.37%,緊隨其後的是販賣毒品,支持販賣毒品死刑的比例為37.36%。然而,對於製造毒品來說,卻只有24.72%的人支持死刑,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認為「很難說」。
對比表4、5,我們發現律師在是否支持對毒品犯罪用死刑與是否有威懾力的判斷上存在差異。雖然77%的受訪者認為死刑對毒品犯罪有威懾力,但對毒品犯罪死刑的支持率只有24%—41%,明確不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的比例也在20%—52%之間。可以從兩方面對此進行解讀:一方面,律師們宏觀上並不反對死刑具有威懾力,這與當前的立法狀態保持一致。但另一方面,律師們在司法上卻又反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尤其是對於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支持比例還不到1/3。律師群體在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方面還存在較多的「很難說」,這與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職業理性有關,但對於運輸毒品罪卻非常清晰明確地表示不支持死刑。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律師立場的矛盾性:他們在理念上相信死刑對毒品犯罪有威懾力,但與此同時,在司法上又不希望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
(三)死刑態度相關因素分析
與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現狀、學術立場和司法裁判一樣,律師們的態度也必然受多種因素影響。基於研究主旨的需要,我們對死刑威懾力等因素影響死刑支持度的情況進行了分析。表6是以對不同毒品犯罪死刑判罰支持度為因變量的相關因素估計結果,我們報告了OLS和OLOGIT所分析的兩種回歸係數。如前所述,態度類潛變量具有雙重數據結構,無論對因變量死刑支持度按線性回歸處理,還是按定序回歸處理,任何一種方法均有難以解讀全貌的缺陷。例如,表6模型顯示,模型一運輸毒品中的威懾力「有一點」、模型二販賣毒品的威懾力「有很強」和性別的顯著水平,兩種方法有細微差異。綜合考慮後,為了避免方法所引起的不當結論,本文採用縱列方式,分別報告了定序回歸係數「a」和線性回歸係數(「b」),並適時將定序回歸的係數轉換為優勢比(odds ratio)直觀報告。如此,模型分析揭示了兩方面非常有意義的發現。
一方面,核心自變量死刑威懾力對不同類型毒品犯罪死刑的支持度影響有差異。除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判決支持度及威懾力有關以外,死刑威懾力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死刑裁判態度並沒有多大關係。以模型一為例,只有運輸毒品罪顯示出,支持死刑威懾力很強的人比認為死刑沒有威懾力的人更容易支持判處死刑。無論是OLS回歸分析(係數=1.268, p =0.012),還是OLOGIT回歸分析(係數=1.741, p =0.007),情況都沒有改變。以定序回歸為解讀依據,贊成「死刑有很強威懾力」的人支持死刑判決的概率是認為「死刑沒有威懾力」的5.705倍。與此對應,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有關死刑威懾力的評價與是否贊同判處死刑的回歸係數均不顯著,沒有評價意義。與此同時,控制變量增加後,威懾力判斷對各種犯罪的毒品犯罪死刑裁判的影響基本沒有改變。唯一有變化的是,模型二中,運輸毒品罪的贊成有很強威懾力的係數1.384(Odds Ratio =3.990, p =0.036),減少為1.250(Odds Ratio =3.491)且顯著水平下降至10%以下(p =0.095)。但運輸毒品罪中認為死刑威懾力更強,更容易支持死刑的裁判的基本方向仍然沒有改變。可能的原因是,樣本減少導致模型估計中的誤差增加,或者律師收入變量的納入解釋了死刑裁判的支持度分析結果。這個判斷是否準確,我們將在今後的研究中進一步驗證。
另一方面,作為控制變量的性別和收入對死刑裁判有一定影響,但並非所有毒品犯罪中均是如此。男性比女性更不支持對走私販賣毒品犯罪判處死刑,這在模型二、三中均有顯示。以模型二中的OLOGIT回歸分析中的走私毒品(係數=-0.717, p =0.037)為例,男性判處死刑的概率只有女性的一半(Odds Ratio =0.488)。在模型三的販賣毒品分析結果顯示,月均收入越高對販賣毒品死刑的支持度更高,在兩種回歸分析中的係數分別為0.311(Odds Ratio =1.365, p =0.021)、0.199(p =0.022)。但對於運輸毒品罪,收入越高的律師越傾向於不支持死刑,但沒有任何顯著指標。教育程度對死刑支持度也有一定影響,但仍沒有達到顯著水平,這一因素的影響還待檢驗。
綜合表4、5、6可以發現,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支持度最低,68.21%的受訪律師不支持運輸毒品罪的死刑。與此同時,認為死刑對運輸毒品罪有威懾力是支持判處死刑的主要理由。不難發現,律師們對毒品犯罪死刑判罰的態度既受理性層面又受感性層面的影響。從理性層面來看,對於那些相信死刑有威懾力的人來說,更容易支持運輸毒品罪的死刑。相反,是否支持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的死刑,律師們更多的是從感性層面進行判斷的,與死刑威懾力的判斷關聯度不高。而這難以說明,到底是立法影響了律師們的判斷,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司法指導意見影響了律師的判斷。即使如此,律師們對於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的支持仍然建立在死刑有威懾力的基礎之上,但大多數律師更為贊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如果死刑對毒品犯罪至少對運輸毒品罪沒有威懾力的判斷能夠獲得證明,那麼,以律師為代表的法律精英們對於包含運輸毒品在內的所有毒品犯罪死刑的支持度就可能更低。
六
討論與比較: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再認知
以上研究發現表明,相比於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律師們對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支持度最低,而且支持死刑威懾力的人更加容易支持毒品犯罪死刑。下面圍繞運輸毒品罪的特性、死刑威懾力問題一一展開討論,並討論刑法如何作出正確回應。
(一)運輸毒品罪危害性認知
本次調查發現,律師群體對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適用死刑的支持率較高,而對運輸毒品死刑的支持率低。換言之,在律師群體的認識中,運輸毒品罪的危害性低於其他三類毒品犯罪。但問題是,自1982年《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決定》採用「販毒罪」術語開始,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規定「製造、販賣、運輸海洛因、嗎啡500克以上的,處死刑」,以及《關于禁毒的決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均將運輸毒品與走私、販賣、製造等量齊觀。直到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才結束了一刀切的做法,賦予運輸毒品區別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特殊性。為何這一過程如此曲折呢?其關鍵原因在於對運輸毒品行為危害性的兩種認識。
第一種認為,運輸毒品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危害性相同,因此應當適用相同的量刑標準。這既是目前刑法條文的立場,也是部分學者的看法。有學者在解讀1979年刑法時,將運輸行為解讀為有組織販毒犯罪的中間環節。曾彥在解讀1997年刑法時指出,運輸毒品是「連接毒品製造與販賣之間的必要橋梁」。域外一些國家的立法曾經存在同樣的認識。例如,印度《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法》(NDPS Act 1985)第31A條規定生產、製造、持有、運輸、進出口海洛因1000g或鴉片10kg以上的必須判處死刑。新加坡《濫用毒品法》(Misuseof Drugs Act 1973)第5至8條分別規定了販運毒品罪、製造毒品罪、進出口毒品罪、持有和使用毒品罪,涉案毒品超過一定數量的(如海洛因15克、鴉片1200克)將面臨死刑判決。其中販運毒品罪包含①販賣毒品;②為販賣而提供毒品;③上述兩種行為的準備活動。在巴基斯坦,毒品的境內運輸被視為走私方式之一,規定在「禁止進出口毒品」的條文裡,其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的最新立法趨勢是改變上述認識。自2010年以來,印度和巴基斯坦被危害減輕國際分別劃歸為「毒品死刑象徵性適用」「毒品死刑低適用」國家。新加坡《毒品濫用法》2013年1月生效的法案規定,精神反常(不管是逮捕條件、智力發育遲緩、遺傳、服藥或受傷)或協助警方破案的情況下,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種認為,運輸毒品比其他三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這是當前司法機關與大多數學者的認識。《大連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均強調單純運輸毒品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與走私、製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不能相提並論。大多數學者與司法實務人士贊同這種認識。例如,餘嵐認為:「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間環節,其行為本身只是改變毒品的空間位置,而且被查獲的運輸毒品犯罪往往因為毒品在流通環節即被截獲,沒有流向社會,使危害性大大降低。」從域外一些國家的毒品犯罪立法中,也可以看到運輸毒品的危害性低於其他毒品犯罪的認識。例如,法國對製造、走私等源頭性犯罪的懲罰重於毒品販賣、運輸。在韓國,死刑僅適用於營利為目的的毒販,單純運輸、走私、製造毒品因其危害性不及販賣毒品行為,故不適用死刑。而且,韓國從1998年以來就沒有再執行過死刑,已經成為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本研究中的受訪律師對運輸毒品罪的態度偏向於第二種認識。如果說學者們大多是從理論上分析運輸毒品的危害性,那麼律師可能更多立足於其司法實務經驗。這種差異有助於從不同角度探討運輸毒品罪的危害性及其死刑的合理性。但即使如此,司法實踐表明,運輸毒品罪是比販賣、走私毒品罪適用死刑更頻繁的罪名。例如,趙國玲等2011年對四個毒品犯罪高發省市的605個毒品犯罪判決書的分析發現,社會底層人士運輸毒品被判死刑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在她們的研究樣本中,涉及運輸毒品的案件超過半數,其中單純運輸毒品的佔72.2%。按照現有文件的解讀,對於運輸毒品是否判處死刑,關鍵在於法院是否採納「受僱運輸」等量刑情節。被告人主張其系受僱運輸毒品,往往依賴於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查證,因此僅有律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正如一名被判處死刑的運輸毒品罪犯所述:「我供述(受僱運輸)的都是真實的,但公安機關以經費不足為由不予追查,卻又以我所提供線索不能查明為由,草草結案。」被告人提出的系受僱、初犯等主張,要麼難以達到證明標準,要麼得不到公安機關重視或查證,要麼難以被法院採納。這在某種程度上實際上架空了毒品犯罪相關會議紀要的規定,也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議廢除運輸毒品犯罪死刑的重要原因。
(二)死刑威懾力檢視
本次調查發現,認為死刑有很強威懾力的受訪者更容易支持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我國立法尚未廢除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這明顯與對死刑的依賴有關。然而,事實上,毒品犯罪的增減與運輸毒品罪中有無死刑無關。劉宗根法官為此提供了關鍵證據,他的研究揭示出運輸毒品增加的原因在於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輕緩判刑,減損了刑罰嚴厲性,致使其威懾作用不足,以致無法遏制毒品犯罪。從實務和理論的角度上看,毒品犯罪的死刑威懾力始終無法得到證實。
首先,毒品犯罪的高度組織化決定了死刑難以震懾毒品犯罪的幕後元兇。一方面,毒品犯罪的偵查主要是以毒品為線索展開的,但處於幕後的大毒梟等犯罪分子往往並不直接接觸毒品,而是避開偵查視線,隱藏於幕後統領、組織實施毒品犯罪。由於偵查機關很難打入毒品犯罪高層,對幕後操控的罪犯無能為力,因此很難有效懲處上遊罪犯。另一方面,掌握他人犯罪信息越多越容易立功,因此這些幕後元兇即使落入法網,也會因立功或重大立功而逃避死刑。大量運輸毒品的底層人士被判死刑,對於幕後的大毒梟而言只是一批可替換的工具,並不會影響其繼續從事利潤龐大的毒品犯罪。同時,即使因某毒品犯罪組織的覆滅而暫時出現空缺,也會很快被其它組織佔據,繼續實施毒品犯罪。因此,對於嚴重毒品犯罪分子的核心難題是刑罰及時性較低,一味依賴重刑甚至死刑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其次,死刑不能有效發揮對運輸毒品的一般預防功能。實踐中,大量運輸毒品的底層人士明知其在實施犯罪,卻通常因生活所迫而不計後果。例如,一名毒品犯罪服刑人員坦言:「雖然害怕被抓,但想到萬一成功帶毒,就能拿到一萬元報酬。」在毒品案件高發的偏遠地區,還流傳著「一條命換來子孫福」的說法。與此同時,死刑必然增加毒品的風險成本,從而抬高毒品價格。相當可觀的利潤誘使那些窮困潦倒的潛在毒品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對於那些社會底層的運輸毒品者,死刑根本無法阻止其實施犯罪。
再次,現有的司法數據統計顯示,死刑在實際上並未起到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袁林的研究顯示,雖然雲南省的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率遠高於其他所有犯罪,但近30年的禁毒實踐表明,毒品犯罪的實際發生率與死刑適用率正比上升,而且毒品數量直線上升。從全國的情況來看,類似的趨勢同樣存在,圖1破獲的毒品犯罪案件數量便是最好的證據。一方面,1995年至1998年毒品犯罪呈現井噴式上升,且達到史上最高。雖然在1999年出現斷崖式下跌,但1999年至2002年毒品犯罪再次呈現快速增長趨勢。這說明,即使對毒品犯罪大量判處死刑,毒品犯罪形勢也沒有得到好轉,甚至在向相反方向發展。另一方面,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釋放出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信號後,毒品案件的增長速度反而明顯變緩,這至少表明減少死刑並不會導致毒品犯罪的激增。尤其是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進一步限制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後,毒品犯罪案件數量有所下降。這至少說明,死刑對毒品犯罪的遏制作用非常有限,嚴格限制與減少毒品犯罪死刑的適用,並不會對毒品犯罪率產生顯著的影響。這似乎是對「重刑治毒」的無聲抗議,「在打擊中發展,在治理中蔓延」已經成為基本態勢。
死刑無法發揮禁毒的預期效果,這並不只是我國的狀況,在其他東南亞國家同樣如此。即使頻繁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東南亞國家仍然面臨毒品交易的持續增長。聯合國毒品犯罪問題辦公室在東南亞區域的辦事處最近指出,該地區的冰毒生產和交易一直在穩步增長,目前已經達到了令人震驚的水平。而東南亞地區卻有著世界上最嚴苛的毒品制裁,毒品犯罪死刑被經常適用。損害減輕國際對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的比較研究發現,死刑執行率對毒品價格和麻醉藥物的泛濫沒有影響,這表明死刑並不能阻擋毒品交易的發展。如果死刑不具有威懾、預防作用,則其正當性就應受到質疑,死刑就是不必要的或過度的。對律師毒品犯罪死刑態度的調查說明,對死刑威懾力的信任是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的主要原因。因此,一旦死刑威懾力的神話破滅,那麼毒品犯罪死刑支持率將會下降。
(三)刑法對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回應
關於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存廢,學界存在立法廢除、司法廢止和司法限制三種觀點。律師毒品死刑態度調查表明律師群體傾向於司法廢止論或限制論。各級司法文件反覆強調限制運輸毒品的死刑,同樣可以歸入司法廢止論或限制論。
司法廢止論認為,通過修訂法律來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其成本高、周期長,有著不可逾越的現實障礙。梅傳強等認為,應當在「司法實務中不再對運輸毒品罪適用死刑,立法上暫時保留死刑配置以維繫刑罰威懾力,促進一般預防效果」。表面上看,這種論述有些道理,但卻忽略了自《大連會議紀要》以來的毒品犯罪死刑司法狀況。事實上,各級法院的司法文件並未真正實現限制運輸毒品罪死刑的效果,以至於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建議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很明顯,司法廢止論的實際效果不容樂觀。至於修法成本與修法周期,則完全不是障礙。刑法修正案八、九總共廢除了22個犯罪的死刑,這說明廢除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完全具有可行性。
司法限制論認為,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限制論更加具備國情基礎。如孫本雄認為:「短期內從立法上廢除或減少毒品犯罪死刑、從司法上立即停止適用毒品犯罪死刑,這些主張都不夠現實,未來的方向應當是從司法上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以量刑情節「修正」毒品犯罪法定刑上,才是司法實踐的首要任務。司法限制論與司法廢止論存在相同的缺陷,他們忽略了毒品犯罪死刑的歷史以及運輸毒品罪死刑的由來。從歷史上看,大清與「民國」時期的毒品犯罪遠比當今嚴重,但均未對毒品犯罪規定死刑。從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沿革來看,1979年刑法以及之前的刑法草案,不僅沒有對運輸毒品罪規定死刑,而且對所有毒品犯罪均未規定死刑。因此,從立法上廢除運輸毒品罪的死刑,並不欠缺國情和歷史基礎。
立法廢除論認為,應當即刻從立法上廢止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從形式上來看,運輸毒品僅為毒品犯罪的次要環節,被告人主觀惡性較低,而且實務中該罪成立或既遂的認定標準模糊。從實質上來看,運輸毒品的數量對量刑的意義過大。運輸者的明知往往是通過推定來證明的,因而死刑適用存疑,司法上限制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力度往往不夠。因此,立法廢除論具有合理性,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具有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雙重根據。即使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對其他犯罪和嚴重犯罪的死刑運用的障礙也不大。對於嚴重的運輸者,屬於毒梟毒販的可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幫助毒販組織運輸的可認定為販賣共犯,造成傷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本文認為,在立法不變的情況下,司法廢止論或限制論不可能改變運輸毒品死刑濫用的狀況。無論是試圖藉助死刑威懾運輸毒品犯罪,還是寄希望於司法實踐中對運輸毒品罪不判死刑,都不能真正改變主要對社會底層人士運輸毒品判處死刑的局面。唯有結合當前死刑支持率下降的契機以及各國立法實踐,在刑法上廢除運輸毒品死刑才是最佳方案。從本文的發現可知,目前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的條件基本成熟。考慮到運輸毒品罪的實際特徵,死刑重刑主義思想「對死刑寄於維繫公平、伸張正義的厚望」以及對於「毒品犯罪仍深惡痛絕,處以死刑」的觀念應予以拋棄。
七
結論與限制
本文的研究表明,律師們在支持死刑對毒品犯罪具有威懾力的同時,又不希望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尤其是大多數律師不支持對運輸毒品犯罪判處死刑。那些支持對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的律師,很大程度上是受死刑有「很強威懾力」的影響。律師們的立場反映了當下我國運輸毒品罪的死刑狀況:刑法在保留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同時,寄希望於司法機關限制其適用。然而,研究表明,毒品犯罪死刑重刑率過高,以底層人士為主的受僱運輸毒品行為的死刑限制進路並未發揮實際效果。因此,結合對運輸毒品罪的危害性認識,以及死刑民意發展的最新契機,刑法應該有所作為。無論是從刑事政策、立法、司法來看,還是從學術和實務界,甚至是精英和民眾而言,廢除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已經具備充分的條件。
一方面,面對現實問題,特別是面對毒品犯罪的高發態勢,應該樹立正確的認識:刑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毒品犯罪問題。總體上看,毒品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體原因、被害人原因,也有社會原因。毒品犯罪問題的真正解決有賴於政策的全面性以及社會的全面發展,但不應依賴死刑適用。從比較法立場來看,雖然亞洲國家是世界上毒品犯罪死刑適用較多的地區,但我們應當注意亞洲國家毒品犯罪死刑的最新立法動態。例如,即使在世界上毒品管控最嚴厲的新加坡,2013年《毒品濫用法》也修改了對毒品犯罪強制判處死刑的規定,最近的數據顯示其毒品犯罪死刑數量已經下降。
另一方面,通過實證調查發現,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的觀念障礙基本已不存在。無論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還是民眾、學者、律師,均表現出對運輸毒品罪死刑的關注。1979年刑法以及之前的刑法草案均沒有規定毒品犯罪死刑,這是無法反駁的歷史事實。在最近兩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均表示將繼續研究取消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的建議,《大連會議紀要》和《武漢會議紀要》均表達了嚴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立場,並要求區分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也提出,一般運輸毒品犯罪並不屬於嚴厲打擊的範圍。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運輸毒品罪的危害性較低,對其適用死刑並不妥當。司法實務界人士也普遍認為,相對於其他幾種毒品犯罪而言,運輸毒品罪的社會社會危害性明顯更小。民眾對死刑的支持率已明顯下降,對非暴力犯罪死刑認同度較低,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已經具有相當程度的公眾認同和民意基礎。
本文的研究發現,無論是學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還是律師群體,對運輸毒品罪死刑的支持態度均不是很強烈。毒品犯罪死刑是嚴打的產物,但在當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引下,立法機關應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爭取在今後的刑法修改中取消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這是對限制死刑濫用之共識的反饋行動。
社會科學研究常受各種條件限制,本文所開展的律師調查範圍非常有限,因此無法判斷是否代表全國律師的看法。如果可以開展更大範圍的調查以供檢驗,集律師、法官、檢察官、公安等各方群體的意見綜合考慮,本文及先前的研究權當探索。我們也注意到不同的死刑態度調查方法和問卷設計,也有可能導致不同的研究結論。我們考慮在未來的研究中採用更為精細的問卷設計,開展更大範圍的律師調查。死刑作為公共政策和社會治理措施,需要根據社會環境和法治背景的變化適時作出調整。在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廢除源於嚴打的運輸毒品罪死刑可謂政和是中。
《清華法學》2020年第5期目錄
1.法理學與法學通論的關係
——以近代中國對日本學說的引進為中心
田夫(5)
2.單一正犯視角下的片面共犯問題
劉明祥(23)
3.擴張的正犯概念與統一正犯體系
張偉(41)
4.律師對毒品犯罪死刑態度的實證研究
江溯(59)
5.民法家庭概念論
朱曉峰(81)
6.瑕疵證據及其補救規則的適用
李學軍;劉靜(103)
7.論醫療過錯推定及其訴訟展開
陳杭平(119)
8.體育賽事舉辦者轉播權的私法保護
李陶(132)
9.國際法的現代性:理論呈示
何志鵬(153)
10.從程序到實體:國際投資協定最惠國待遇適用範圍的新爭議
王彥志(182)
《清華法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清華大學主辦,清華大學法學院《清華法學》編輯部編輯,雙月刊,逢單月15日出版。清華法學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行勝於言之精神,《清華法學》以嚴謹求實自律為辦刊宗旨,以開放的姿態,預留佳圃,敬候國手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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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郇雯倩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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