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中的現實主義立場與經驗實證方法

2020-12-05 光明網

社會科學方法給法學帶來了新的思維和發展動力。隨著越來越多的法學家開始自覺學習並應用社會科學的方法,使得現實主義與經驗實證研究正在從邊緣走向主流,這不僅會帶來法學和法律職業思維的自我更新,也必將推動社會觀念的轉變。在轉向現實主義、注重經驗研究的過程中,筆者提出如下建議:首先,以現實主義的態度和經驗實證方法研究解決中國問題、改造中國法學、為中國的法治進程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其次,客觀認識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注重法與社會的協調和法的正當性。第三,採取自下而上的視角,不僅依賴憲政以及正式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實現社會治理,更需注重通過法的實施與糾紛解決過程,了解社會的實際需求,尋找解決問題的合理途徑。第四,科學地進行法律移植和路徑選擇,在制度建構過程中,認同和諧的價值,關注成本、效益和現實可能性。最後,以經驗性研究方法整合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同時警惕這種方法自身的局限,特別是偽實證主義的方法,即以實證研究為標榜的非科學方法。

法學曾是一個由法學家壟斷的封閉體系,這既是由法律職業的壟斷性、歷史延續性及其利益需要所決定的,同時也受到法律自治及法律思維的限制。然而,法律的發展證明其自治性並不能阻隔社會的影響,自從法社會學和法律現實主義思潮打開了法學封閉的大門,法學與社會科學的相互結合與滲透就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社會科學方法給法學帶來了新的思維和發展動力,開始重新檢驗法學據以自洽的前提,推翻了一些神話、修正了一些前提,也描畫出了法律的真實作用及其限度。藉助社會科學乃至某些自然科學的方法,法學可以更準確和全面地發現和界定事實;而藉助人文科學、歷史學、文化學等的研究思路,則可以對法律現象乃至規則提供更加開放和現實的解釋。近年來,世界各國法學研究更加注重經驗性實證方法,並將其研究成果直接運用於立法、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隨著越來越多的法學家開始自覺學習並應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可以說,現實主義與經驗實證研究正在從邊緣走向主流,這不僅會帶來法學和法律職業思維的自我更新,也必將推動社會觀念的轉變。

例如,美國2003年以後出現的新法律現實主義學派倡導一種「自下而上」的經驗性研究,主張從社會基層和未經法院和法律職業染指的社會生活事實著手,探討秩序形成、法律與社會的關係,以及各種形式的「活法」或社會規範和社會權力,從而更為客觀地評價和發揮法的作用。他們與傳統的法律意識形態、形式主義以及從抽象理念出發的法律迷信截然對立,以改造法學、改革法律教育、重構法律理念為根本目標。他們關注法與社會科學之間的交流互動,力圖創建一種能夠整合各種社會科學的研究範式。在歐洲大陸,從歷史法學派、馬克思、埃利希、杜爾凱姆到盧曼等人為代表的法社會學(及法人類學)傳統,以及斯堪地那維亞學派的現實主義理念,不僅對其法律制度及社會制度的建構起到了深遠的影響,而且在比較法研究中也體現出一種實證主義風格。現實主義法學在東亞國家和地區亦有著深厚的基礎。日本法學家綜合歐洲和美國的學術傳統,很早就開拓了一條獨特的法社會學和現實主義研究路徑。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法學家目光向下,深入實際進行實證調研,進一步推動了法與社會的協調與互動;其研究成果對當代世界法學亦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近年來,東亞地區學者無論是在法史學、部門法學,糾紛解決乃至法學理論研究方面,現實性課題和實證性研究方法均構成其特色和主流。東亞法學家們清醒地意識到,在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必須直面法與社會互動的課題,處理好本土社會文化、傳統與現代法制的協調,同時還必須積極應對全球化的挑戰。面對社會轉型期各種理論與現實問題,法學家自覺選擇了現實主義立場與經驗實證方法――放棄對法律教義(或形式)主義和法律家共同體利益的片面追求,客觀評價法律規則與制度的實際作用和效果,準確把握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實際狀況,為法治發展戰略、社會治理理念和具體法律制度建構提出切合實際的提案。

在中國,儘管面對著法律意識形態和普適主義的強大抵制,但現實主義的立場和方法仍以本土化、實證研究等理念和方法顯示出其力量,並直接與法律移植和制度建構、法律改革等現實議題緊密相關。不容否認,目前國內法學家已進行了大量有價值的自下而上的實證研究,大量研究本土現實問題的成果陸續問世;非正式制度、調解乃至私力救濟的事實開始受到關注,民間法也成為熱門話題。這種立場和方法不僅有利於法學自身的改善,也會極大地影響到立法和司法實務界,乃至影響中國的法治進程。

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中國法學及法治建構始終與法律移植的主題即通過引進外國法,制定和建立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息息相關。儘管建立現代法治及借鑑西方法的必要性已成為社會的基本共識;然而,法治的真正走向及具體制度建構仍充滿了變數。處於法律移植情境中的中國法學反映出以下種種問題:

首先,法律移植本質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運動,其主導權、決策權主要掌握在一些政治精英和法律精英手中,社會民主參與程度較低。法學則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色彩。其次,法治建設通常採用的是國家權力和「法律中心」的單一視角,旨在將現代的法律規則、制度、形式、程序從西方法治國家移植到本國,體現著國家或政府以法律為工具實現社會治理的強烈需求和期待。隨著制度和規則的移植,相應的法律教育制度、法律職業群體和法學研究日益擴大,不斷壯大的法律職業集團在為社會帶來福祉和正義的同時,也在試圖建立對司法活動乃至糾紛解決過程的壟斷,並通過爭取參與決策的機會擴大自己的利益及影響。國家權力與法學家之間的博弈很容易在「與國際接軌」的口號上達到一致,並以法律全球化和與國際接軌的名義助長一些輕率的移植。第三,法律中心論與形式主義佔據著主流,把持著話語權並對法學和立法產生著極大的影響,其特點是,僅僅以一些現代理念或概念(例如人權、隱私權、知情權、自由權等等)作為立法的出發點和價值取向,而不問這些概念背後的利益和條件究竟是什麼,不關心社會環境和基本事實,更不關心法律的道德基礎。最後,在立法中,儘管「國情」、民意和承受力等概念經常成為某項制度或規則能否成立的重要理由,但是就整體而言,依然主要是基於利益平衡和成本方面的考量,立法者、法學家及主流社會輿論的文化自覺非常低――非正式救濟機制、社會自治組織和民間社會規範(民間習慣、行業慣例等)原則上不被認可。

毫無疑問,今天我國法學研究的主要問題並不在於方法論,無論是自然法學和規範法學(法解釋學)都尚未得到充分和系統的發展,其自身的方法論價值也遠未顯示。因此,筆者無意在各種法學方法中揚此抑彼。然而,在法制現代化、法律移植和社會轉型的背景下,相比之下,法與社會的關聯及事實層面的法的研究,對於制度建構顯然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也是法學研究中的薄弱環節。如果法學家能夠在堅持法治基本原則的同時,放棄法律中心主義和形式主義的簡單思維定勢,轉向現實主義的立場,注重經驗實證研究方法,切實探討實現法治中國的可行路徑,提出科學合理的制度建構方案,不僅可能減少法律移植、立法與司法改革運動的錯誤成本,亦能開創一種新的學風。在此,筆者謹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以現實主義的態度和經驗實證方法研究解決中國問題、改造中國法學、為中國的法治進程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這種立場和方法既適用於反思本土法律文化,也適用於對西方現代制度的評價;同時可以與立法或制度建構相銜接,以促進立法和社會進步為目標。為了減少錯誤信息和對公眾的誤導,法學家應該基於第一手資料和客觀事實展開研究和論證,既不可僅依據法律條文,也不宜僅根據一些被媒體剪裁和炒作過的「案例」材料坐而論道。

其次,客觀認識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注重法與社會的協調和法的正當性。避免通過盲目推進法律制度迅速摧毀原有的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和主流價值觀,造成傳統的失落和社會失範,並導致國家法與民間社會的緊張與衝突。當務之急是重建社會的道德與精神信仰,培養社會的誠信、責任意識和主流文化,提高社會主體的自治能力,以此改善社會守法和執法的環境。

第三,採取自下而上的視角,不僅依賴憲政以及正式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實現社會治理,更需注重通過法的實施與糾紛解決過程,了解社會的實際需求,尋找解決問題的合理途徑。尤其應重視社會基礎、文化傳統、人民的生活行為習慣以及社會成本。當前的民法典編纂已難以通過大規模社會調查和收集民間習慣等方式縮小法與社會之間的差距,毋寧在其基本原則和規則的框架下,尊重社會自身的調節功能,藉助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各種社會規範,提倡當事人和社會成員以協商、和平、經濟、靈活的方式,爭取現實合理的解決。

第四,科學地進行法律移植和路徑選擇,在制度建構過程中,認同和諧的價值,關注成本、效益和現實可能性。一方面,注重正式制度與非正式機制,國家規制與社會自治的協調,儘可能地通過既有制度的轉型發揮現代功能,減少大規模解構與頻繁變動帶來的動蕩與風險;另一方面,在基本法律制度和程序方面應繼續循序漸進地向現代化目標邁進。

最後,以經驗性研究方法整合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同時警惕這種方法自身的局限,特別是偽實證主義的方法,即以實證研究為標榜的非科學方法。例如:先入為主地提出論斷或主觀臆測,以零星獲得的資料或媒體報導進行填充;對資料數據的誤讀或誤用;個別或少數第一手資料的過度使用;缺乏對資料數據局限性的認識;個案及田野調查的局限;證據不足的結論;事實資料的虛假處理、剪裁或缺乏說明,等等。有時,由於訓練不足或受主觀先見的支配,調研者即使親自進入基層和實踐,也未必能夠獲得第一手資料和令人信服的研究結論。同樣,缺乏對既往研究資料的全面把握和同類研究之間的交流互動,也會導致實證研究停留在膚淺的觀察之上,難以作出更有價值的分析。實證研究的最終目標是儘可能發現事實或提供最充分的證據,以便將結論或制度建構建立在紮實的前提或基礎之上;當不同調研獲得的事實及分析能夠相互印證時,應該說這種實證研究就已經接近了相對客觀的事實或真相。

總之,對於中國法學而言,從實際出發的現實主義精神及經驗性實證方法,應該成為科學研究的態度和起點,而不是一種結論和意識形態。其目標是為中國法治發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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