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判斷歷史認識可取性的依據
因為歷史是真實存在的,所以雖然歷史學家的敘述會呈現出各種面貌,但歷史本身並不因為其敘述的準確、完整、精彩與否而改變——改變的只是閱讀那些歷史敘述的人的知識和精神狀態而已。歷史學家工作的根本意義,畢竟還在於最大限度地接近於揭示和呈現歷史事實。古人已經知道「盡信《書》,則不如無《書》」,受到歷史專業訓練的人除非被哲學家的糾纏弄昏了頭腦,就不會認為歷史學家的敘述就是歷史本身。他們肯定會發現,關於同一歷史話題的史家敘述常常並不相同,他們如果不願意停止在類似「有一百個歷史學家就有一百種歷史」的箴言前慨嘆自己的淺薄,就只能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獨立地做出判斷。
判斷的目標,肯定不是在面前一百種歷史敘述文本中間選擇出一種作為完美的歷史。因為將要做出判斷的歷史學家知道所有這一百種文本都只是其作者的敘述而不是歷史本身,所以哲學家們用不著在這時費力去告訴他被選擇的文本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與原初真實的歷史沒有差別——如果這些哲學家還承認存在真實歷史的話。他判斷的尺度,只能是可取性(validity)。這個概念的英語內涵包括妥當性、確實性、有效性、真確性、合法性,等等,綜合這些含義,名之為可取性。在目前語境中,它的中心含義是,一種文本或陳說接近所要澄清的事實之真相與本質的程度。在把被評價的文本作為整體的情況下,它主要指被評價文本接近要澄清的事實之真相與本質的相對關係;在把被評價文本分析看待的情況下,則指所有文本中各種陳說接近要澄清的事實之真相與本質的相對關係。歷史學家常常不能完全肯定地判斷歷史真相,不能完全透徹精準地解析歷史真相的本質,但是他們必得有能力判斷可見文本或陳說中哪些更為可取。沒有或者拒絕這種能力,他就應該改行。
在討論判斷可取性的基準之前,我們先討論哪些東西不是或不應該是評價的基準。
首先,意識形態(ideology)不能成為評價歷史判斷可取性的基準。現代漢語中的意識形態常被用來泛指相對於社會存在而言的精神狀態,囊括理論、觀念、思想、心理等一切與物質世界相對應的現象,但在國際學術語境中,這一概念的主要含義則是指個人或群體所秉持的成體系的規範化信念,包括自覺的和不自覺的信念。這種東西之所以不構成歷史判斷可取性的基準,一是因為其雖然可能與具體歷史事實有關,也可能完全無關;二是因為所有個人或群體的社會存在都是具體的,其意識形態也是具體的,並且常常以信仰形態出現並與持有者自詡的政治正確(politically right)緊密糾纏,從而形成預設的排他性。如果以意識形態為尺度來衡量歷史判斷,就會在起點陷入歷史學之外的預設糾結。20世紀是一個籠罩意識形態氛圍的時代,其間,在學術層面秉持實證主義的學者的工作也常常受意識形態預設的支配。這其實是史家讓渡實證原則性而向意識形態妥協造成的,並不是實證原則自身的問題。歷史學家不能完全超脫於其所處時代文化精神之外,也有與其同時代人同樣思考現實問題的責任,但其所有的現實考量都不能越過實證的底線。文化立場一般情況下比意識形態排斥性微弱些,但也不能成為評價歷史判斷可取性的基準。這種基於主體民族、階層、職業社會經驗形成的生活、思想、行為傾向都是特殊而難以通約的。
考察視角和技術手段可以成為評價歷史判斷的參考因素,但不能成為評價歷史判斷可取性的基準。歷史的內容宏遠無極,盡有足夠的空間容納各種層面、視角、取徑、方法、技術的考察,各種考察方式本身是外在於歷史的,是考察者自己選擇的東西,不能把工具當作評價產品的尺度,歷史學評價根本上說要依據結果來進行。進而,無論從上到下地看歷史還是從下到上地看歷史,無論是政治史還是社會史,無論是微觀史學還是宏大敘事,都不直接決定其可取性,要看的是究竟澄清、揭示出了什麼。詞章文採可以是評價歷史判斷的從屬性尺度,但因其主要表現在呈現技巧層面,並不構成根本尺度。
這裡真正複雜的問題是,意識形態、文化立場之中,都包含有價值意識。價值意識無疑是主觀的。我們如果徹底排除價值意識在歷史學評價中的角色,就會最終切斷歷史評價與人類理性之間的關聯,歷史學澄清以往事實的成績也就失去了啟迪人類心智的作用,從而歷史學作為一門學術的價值本身也就消失了。歷史學的評價既不能擺脫價值意識,又不接受意識形態和特殊文化立場作為尺度,中道何在?這裡的關鍵,是價值意識本身的層次分剖。價值作為主體精神取向,永遠存在差異,但也存在共性。差異基於個體、人群的直接經驗。每個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文明、文化、社會、國家、種族、民族、階級、職業、社團環境中,從具體的生活經驗中形成關於事物意義的判斷傾向。同時他們既然皆屬人類,就有人類共同的屬性。所以即使在人類文明的早期,各個文明相對孤立地展開,所有文明中的人群中都發展起婚姻關係、信仰、社會組織性、公共權力、生產技術,等等——雖然其具體形態有所不同。隨著歷史的延伸,人類的相互關聯性無疑持續強化,而不是日益疏遠。他們相互交流、學習、模仿,逐漸建立共享的知識和秩序管理機制。所有這些,都需要對於意義的共識。推演至於當下,差異的價值意識自然存在,共同的價值意識也已形成。這種共同價值就是任何人雖然可以做出自己特殊的界定或者並不身體力行地實踐但卻不能公開否定其基本含義的普遍意義判斷,如和平、人道、自由、民主、法制、富庶、安全、科學,等等。在這些隨意舉出的普遍價值尺度中,一個現代歷史學家可以刪去其中某項甚至多項,但如果他要刪去所有類項從而宣稱人類社會沒有普遍價值,或者把專制、屠殺、歧視、獸性、貧窮、危險列為他的價值首選,那麼他就會被視為人類公敵。這樣的人自己的價值觀也許不妨礙他理析和判定一些歷史事實,但是他呈現那些歷史事實的話語、方式以及他對事實的解讀,必定是反人類的。歷史學的終極意義在於提供人類自身知性成長經驗方面的資源,脫離普遍價值就無法實現這種意義。普遍價值的普遍性,在於其超越文明、文化、社會、國家、種族、民族、階級、職業、社團特殊經驗的屬性,因而也就並非與後者構成非此即彼的對立關係,只是基於經驗特殊性的特殊價值意識並不能如普遍價值一樣構成歷史學評價的國際化的基礎。在這種意義上,歷史學家比其他人群更需要辨識人類價值的公約數。與此同時,即使是普世價值,依然不能被歷史學家用來否認歷史事實或者對事實進行扭曲的呈現。在歷史學家的職業工作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故意歪曲事實的理由。為了表示對後現代主義者解構一切確定性心理的安慰,這裡還需要說明,前述關於普世價值的主張並不意味著將任何價值觀或者相關的闡述視為終極真理,普世價值觀本質上是共識,共識是開放並可以改進的。
我們終於到達了可以直接討論歷史學評價基準是事實這個命題的節點。
歷史是過去發生的事情。人類需要記憶、了解過去發生的事情,作為當下行為的參照,也就是通過經驗來提升自己行為選擇的明智性和選擇域度。這種能力其實是人類與地球上所有逐漸被人類統治的其他生物的主要區別。憑藉歷史知識建立起跨越無數代際而獲取經驗的能力,人類進化得以加速,尤其是知識的進步和傳播獲得巨大的空間,並逐漸匯聚成為一個切實關聯而不僅是類屬同一的共同體。如果人類在文明演進中沒有對於獲取歷史知識的信念,今天的人類會面目全非,未來的人類也會失去方向感。歷史知識對於人類發展所具有的巨大意義,皆基於這種知識以事實作為基礎的特性。無論是謊言還是貌似深刻的思想,都不具有比對經驗的切實了解更高的指導人類生存的意義。當下的思想家們常常鄙薄歷史事實的枯燥,但是如果沒有這些枯燥事實作為基礎,思想家們高妙的言論早就把人類引到幻境去了。歷史學不可替代的地位,就在於它是人類所建立的所有探索知識的學科中最能了解以往經驗事實的。雖然哲學比歷史學深刻,藝術比歷史學飄逸,但它們都不如歷史學更具有探詢以往事實的能力。
迄今為止,歷史學家探詢以往事實的主要介質是更早時代的文字記載,包括檔案、史書,以及其他包含相關信息的著述——這並不等於歷史學家永遠只能如此,因為現代科技正在提供日益改進的手段把正在發生的事情以遠比目擊者或事後編纂者的文字記述更完備的方式記錄下來③。因為歷史學家的目標只是最大限度地接近並呈現以往的事實,而不是纖毫畢具、事無巨細地講述那些事實,所以他面對關於同一往事的不同文本要做的,只是梳理出最接近於事實的新文本。在這樣做的時候,他必須首先判斷作為資料的早先文本各自的可靠性。在這方面,歐洲蘭克學派開創的客觀主義史學和中國從司馬光到乾嘉學派的考異、辨偽、考據、校勘方法,以及中國現代新史學的實證研究傳統,已經提供了相當成熟的經驗,今人如能將之落實得更為精細、嚴謹,這些方法在具體工作層面就依然有效。晚近批評實證主義史學傳統的理論,提醒歷史學家要對包括原始文本在內的所有文本進行更嚴謹的審視,儘量透視出其中所含記述者的局限和主觀選擇意圖,這是有意義的。通常說來,距離本事最近形成的文本比晚出的文本更可靠,但這只是一般可能性,並非必然。這不僅因為現存最早文本未必是原始文本,更因為即使原始文本、目擊記錄,也會雜入記錄者的選擇和價值因素。傳統實證主義史學並非無視史料批判,但其批判常常——並非總是——停止在判定文本原始性的節點,具有不徹底性。後現代主義則在認定任何文本都雜有記述者的主觀意圖或傾向之後,便否定文本可能承載歷史事實,或者判定即使其中存在歷史事實也非歷史學家所能辨識。在這種意義上說,後現代主義在形式上接近相對主義,卻有絕對主義的性質。
文本未必一切盡實,但當文本是了解事實的唯一或重要信息載體的時候,歷史學家必須對文本做窮盡的(exhaustive)解讀,以求析出有助於了解事實的信息,做出關於真相最大可能性的判斷。在這樣做的時候,除了覆蓋所有相關文本和前文所說的從整體上判定文本形成與衍生的序列關係和價值之外,還要從文本內部並綜合可見的各種相關文本來分析個別事實的最大可能性,其核心方法其實是形式邏輯和常理(common sense)。歷史學家運用形式邏輯的方式與自然科學家、社會科學家並無二致,歸納和演繹是最基本的路徑。量化統計的核心實際上是歸納法的數據化運用,假說則是演繹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正因為如此,諸多社會科學的方法、手段可以被應用到歷史研究中。除此之外,歷史學家特別注重時間軸線上的次第關係。儘管相對論論證了物理學意義上的多維時間,但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並沒有在多維時間中展開,人類歷史就是在一維時間軸線上展開的。各種流行的關於歷史上不同時間的討論,也沒有超出一維時間範圍,而是誤把主體經驗差異性含混表述為時間多元性。時間次第在歷史學中的重要性主要是基於歷史事件發生的關係永遠是前因影響後果,而不是相反。這為歷史學家梳理往事提供一種有效的自然邏輯。常理是歷史學家所處時代各種公認事理的統稱,包括各門學術所達成的公認結論、公理,也包括日常生活反覆昭示的高概率情形,比如子女一般對父母有超過對其他人更多的關聯感、窮則思變、practice makes things perfect(熟能生巧),等等。在涉及倫理的層面,常理也可以稱為良知。良知並非總是可以簡單評價,但因為需以普遍價值和科學為底線,所以並非總是不可評價。邏輯與證據結合可以直接落實判斷;常理則通常幫助研究者思考,但不足以直接落實事實性判斷。違反邏輯的判斷不能成立;違反常理的事實概率不高,但也可能是事實,需要更充分證據的檢驗。證據、邏輯、常理皆能吻合,判斷就具有了高度可取性。三者皆不充備,不能做出判斷;三者之一不充備,只能做出關於可能性的推斷,即存疑。存疑推斷也是一種判斷,在排除若干可能性之後做出,因而意味著離事實更近。
歷史學家發表的著作中一定會包含對其所述往事的解釋。解釋可以藉助於理論,或者不藉助理論而直接從自己的價值立場而做出關於善惡得失的評價。評價都是解釋。但不能因此認為歷史學家除了解釋就不能說話。比如一個研究明史的人依據《明史·高拱傳》說:「高拱表字肅卿,家鄉河南新鄭。他在嘉靖二十年也就是公元1541年考中了進士。」這裡面並沒有什麼解釋。如果在這種語境中,仍有人要說這個研究明史的人的話語歸根到底是建構的,他的事實是選擇的,即使他所說的每句話都是事實,他也私吞了另外一些事實,我們只好敬謝不敏。要對這類沒有解釋性內容的陳述進行評價,唯一的方法是查考其他記載,看高拱的表字是不是肅卿,家鄉是不是新鄭,他是不是在嘉靖二十年考中進士,即查考是不是還存在更可靠的記載與《明史》記載不一致。查無他說,則可以視之為可取的歷史事實性判斷——即使後來發現新的更可靠證據表明這種判斷還需要修正也是如此。歷史學家的腳步,並不一定要踩踏在一個連一個全真判斷柱石上,而是踩在一個個相對可靠的柱石上。這個例子表示,歷史學家的敘述可以不含解釋,他的性質意義上屬於主觀行為的分析在內容上可以是客觀的。這種情況雖然在對單一事實的考訂和敘述中表現最多,但將單一事實連貫起來,也可以構成相對完整的歷史敘述或者歷史著作,比如年譜。類似研究並不少見。當歷史學家想要藉助其歷史事實敘述表達自己的評價時,或者當歷史學家在行文中使用帶有價值、立場、觀念性的語彙時,解釋就被融合到事實敘述之中了。然而這種解釋性的成分真的不能從一個歷史學家的事實敘述中剖離開嗎?肯定不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既然能夠分辨言說者話語中的事實(fact)和觀點(opinion),歷史學家就能夠在其工作中剖分事實和觀點。對於觀點成分的評價,尺度常是多元的;對事實成分的評價,只需查證其證據,就可以判斷其真偽或真偽程度。
無論如何,當解釋滲入歷史學家的陳述時,問題的確變得複雜了。除了具體事實,歷史學家還要處理更複雜的事實,包括系列事實、結構性事實。「朱元璋少年時曾經剃髮為僧」是個具體事實陳述,這種具體事實陳述可以被視為是客觀的。「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時重構了國家制度」則是在一系列具體事實判斷基礎上歸納而成的系列事實陳述。做出這種陳述之前需要選擇一種方式將個別事實連貫成為具有內在關聯的系列,而內在關聯需要主觀界定,因而夾帶的主觀成分會增多。判斷這種陳述是否可取,既要查核其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又要考量其連貫的方式。因為除非那位史學家故意,其連貫方式並非一定需要理論介入,因而評價的基準依然是其符合可見事實證據的程度,唯因其連貫多項事實證據,必須判斷其連貫方式是否符合歸納的邏輯。「朱元璋建構了皇權高度集中的國家體制」則是一種結構性事實陳述。結構性事實陳述一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成分,一定是事實與解釋融合的,因為這種事實需要透視才能得見,透視的工具必須是比較複雜的概念乃至理論,需要陳述者自己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說明。當一位歷史學家說「唐代租庸調法具有國家對農民勞役徵發和剝削性質」的時候,其中既包含事實性內容,也包含理論性內容,兩者很難斷然分開。對這種陳述的評價應分為兩個層面,其一是依據證據判斷作為基礎的基本事實,即唐代租庸調法究竟是怎樣的一種賦役制度,是否與陳述相符,如不相符,無論提供「國家對農民勞役徵發」「剝削性質」的理論如何高明,整個陳述不能成立;其二是對其中的理論性要素及其所依託的整個理論本身進行評價,後者通常延伸到歷史學之外。
不存在評價理論的通用簡單方法,但也並非凡理論皆不可評價。所有理論都需涉及事實,所有事實都具有歷史性,如欲成立,必須符合可取性基準,即理論的事實基礎必須成立。其次是邏輯,再次是常理,此外還有實踐的檢驗。本文要討論的是歷史研究評價的底線,尤其是事實性判斷的可取性問題,對於理論在史家敘述中的介入問題以及底線以上的諸多相關問題,不能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