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城市上空之殤 高空墜物安全現狀

2020-12-01 搜狐網

  聚焦高空墜物安全現狀

  當下,高空墜物頻頻發生,殃及無辜危害生命。12月11日,廣東惠州高空拋物案宣判,男子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獲刑4年。痛定思痛,彌合懸於城市上空的傷口,不僅在於公民的自我覺醒,建設者、管理方的責任佔位更是「一個都不能少」。

  城市上空之殤

  或穿行於喧囂市井,或漫步於幽靜宅院,當我們只身前往一地的途中,會高度警惕小心躲避飛馳的車輛,會跳過敞口的窨井,遠遠繞道而行。面對這些顯而易見的危險,我們有力防備。然而,面對施工建築物高空墜落的一塊兒磚或是住宅樓10層掉落的花盆等形形色色的高空「危險品」時,再戒嚴森備的堤壩也會瞬間瓦解,落得滿身傷痛,嚴重時甚至危及生命。

  高空墜物案例集結

  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屢屢發生,尤其是進入冬季以來,我國北方地區更是進入了一年中風力最為集中和強勁的時期。一不留神,一時疏忽,這從天而降的物件便極有可能成為一場災難的導火索。

  細細觀察不難發現,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高空墜物砸傷行人的事件有著驚人相似的內在邏輯。不妨讓我們透過這些看似難以捉摸的不幸事件,找尋悲劇的相似原理,便不難看出安全漏洞所在。

  建築施工墜物傷人

  案例回放:2013年8月16日上午7點左右,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的一處建築工地,一架施工電梯運行過程中從20米高空突然墜落,其中5名建築工人不幸身亡。由於小區施工已接近尾聲,多數施工現場已經無人進入。即將完工的10號樓,其電梯正在準備拆除。案發時,由於對於安檢的疏忽,電梯鋼纜斷裂將建築工人砸傷,最終釀造禍端。

  安全解析:目前,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等施工安全漏洞被稱為建築施工中的「四大傷害」,高空墜落列居首位。根據相關調查顯示,高空墜物佔到了建築事故的60%,事發概率之高可想而知。記者走訪北京東八裡莊一處施工現場時發現,雖然工地有搭建安全網和腳手架以防止高空墜物傷人,但是隨著工期的延長,有不少部位零件開始松落,依然形成安全隱患。此外,工程用電梯、建材調度器械的定時維護和檢修對於保障工人以及行人安全而言,至關重要,而這一部分工作是否落實到位考量著施工管理方的責任意識與態度。

  居民樓高空墜物

  案例回放:昆明擺攤賣菜的王大爺,在2012年3月11日下午4點左右,遭遇一場意外傷害。像往常一樣,王大爺在昆明某小區門自己的攤位前上下忙碌著,誰料,突然一「無主」太陽能水箱從小區居民樓墜下。隨後,頭部、肩部均被砸傷的王大爺當場昏迷倒地。事發至今,無主太陽能水箱仍無人認領。

  安全解析:記者利用搜尋引擎採集信息時發現,鍵入「高空墜物」、「居民樓」等關鍵詞時,與之相關的新聞報導數量高達數十萬餘條。而高空墜落物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到花盆、玻璃、剩菜剩飯、衛生紙巾;大到動物、鋼板、假山、電器等等。一時疏忽,很多居民抱有僥倖心理將自家垃圾從高空拋下,以為會無礙於他人,結果卻為他人帶來難以挽回的傷害。此時,「勿以惡小而為之」成為了摒棄這一城市陋習最具說服力的口號。

  高層建築墜物砸人

  案例回放:2013年10月21日,位於青海某市長江路上的一座商場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商場頂樓外牆體脫落,磚石在水泥的包裹下從20多層樓的高空向商場外的人行道砸去。結果,正從此處路過的一名二十多歲的男子被不幸砸中,頸部大量出血,當場昏迷。傷者隨後被趕到的120急救車帶走,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安全解析:現代都市,寫字樓、賓館、商場,城市高層建築分布密集,四處聳立。無論是由於天氣原因造成的牆面脫落,還是疏於安全防範造成的建材墜落。這些高聳的建築物,很容易就成為了街頭難以提防的安全陷阱。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相關規定,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時需要進行外立面防護、密閉施工,在人流量較大的區域,要搭防護棚。在進行內裝修時,也需加強防範防止高空拋物。加強建築物的安全管理,完善高空墜物應急預案,成為建築質量管理部門難以推脫的重任。

  廣告牌倒塌傷人

  案例回放:「走得好好的,突然一個碩大的黑影從天上壓了下來。」2012年1月7日,上午8點15分左右受害人小詹剛從公交車走下,路過街邊以女裝店時,不慎被墜落的廣告牌砸傷。據小詹描述,墜樓的廣告牌面積約有十平米左右,重量足足有幾百斤重,路過時正好從三米多高的店門上方掉下。事發當時,有4位行人同時被砸中,造成傷員不同程度的股骨頸骨骨折、右腳腳踝骨折脫臼等,其中1人腰椎錯位。

  安全解析:一塊剛剛上崗3個月的廣告牌怎麼就突然墜樓了呢?事發後,工作人員在清理事故現場時發現,該店廣告牌存在偷工減料的嫌疑。裝修師傅檢查廣告牌墜落緣由時,發現在嶄新的廣告板面外衣的包裹下,內部支架早已腐朽不堪。廣告牌之所以掉落,正是潮溼腐爛的支架難以支撐其重量所致。其實,廣告牌、廣告燈墜落砸傷行人事件時時上演,處處發生。作為商家,當您將其作為招攬顧客、宣傳信息的工具時,更應該時刻謹記:或許由於您的一時疏忽,它也就成為了隨時可能傷人的利器。當慘劇發生後,作為事故的責任主體更是難咎其責。

  回望身邊發生的高空墜物傷人案例,一個個流血的傷口,一條條鮮活的生命都在告誡我們:時刻關注懸在城市上空的生命之痛,需要用責任之感和敬畏之心織起一張密而又密的安全之網。讓隱形的安全危機化作點滴的人文關愛,都市生活便從此不再步步驚心。

  城市聯手設立安全網

  「日常工作中,是有居民樓空調支架、花盆、鴿子等動物高空墜落事件的發生。但是,這些只是我們工作極其細微的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方,一旦發現此類情況,我們會及時作出提示。但涉及業主私人區域的安全問題,我們也不方便過多幹涉。」面對《新安全》記者對於物業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的相關問題,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宋寶程秘書長對記者表示。此番回答,不免令人有些無奈。難道物業與業主在治理高空墜物過程中,註定只是兩條毫無交集的平行線嗎?

  然而,事實給出的答案則是否定的。城市高空墜物,就其複雜程度和波及範圍而言,不可說不深、不廣。它猶如社會治理過程中的一個節點,以此為中心,其輻射到的公共治理範圍小到居民本身,大到一個行政管理部門。牽一髮而動全身,杜絕高空墜物事件的再次發生是整個社會難以迴避的生命拷問。

  高空墜物法律援助Q&A

  仰望天空,我們恍然發現,鱗次櫛比的城市建築物,已然令城市之上不再空曠、安然。隨著城市樓層數的節節攀升,都市生活的安全係數卻日漸減退。面對頻頻發生的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如何尋求一絲安全的庇護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社會和諧的共建在於每個人的正當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面對高空墜物危險的來臨,在城市上空布起一道法律之網,我們的生命安全才多了一層保障。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文稱《侵權責任法》)成為高空墜物法律維權的主要依據,本期《新安全》特別邀請北京律師協會侵權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郭聰為您詳細講解高空墜物如何進行法律援助。

  Q:高空墜物從事發現場來看,可分為城市高層建築、建築施工場所以及住宅居民樓,針對不同情況,在法律援助方面有哪些不同?

  A:墜物建築分三種,重在明確事故責任方。

  不同情況下的法律維權路徑是有區別的:第一,對於建築工地而言,一般可以確定其侵權人。按照《侵權責任法》來說,事故發生後,應該有責任人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承擔相應責任。第二,管理方承擔責任,如寫字樓等。事故發生後,應該由相應的管理方和業主方承擔責任依據業主與管理方籤署的相關合同約定,履行建築的維護、整修等相關義務。由雙方劃定事故責任,進行賠償。另外一種,則是不能夠確定業主,這樣單一情況的發生。例如,居民住宅樓或是分租的房子,其業主會有多種情況。墜物事件發生後,無法確認具體責任人,在這一情況下,依據「公平」原則。也就是說,樓層中可能與事件有關聯的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之後,共同賠償人再按照過錯大小平均的劃分賠償責任。

  Q:依據目前的高空墜物案件類型,在您的實際法律維權過程中,有哪些處理難點?

  A:賠償方是難點,保險賠付助脫險。

  首先,確認事故責任方。城市高空墜物的責任人在界定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問題。由於城市建築較為密集,物體墜落後,很難斷定是從哪一個建築物飄落的,這是一大難點。即便說,能夠明確墜落建築物,物體所有人是誰也是一個難點。還有就是,當物體墜落後,其對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的因果關係的相關程度,同樣是難點所在。此外,受害人在醫院治療的過程中,可能由於醫療事故帶來「二次傷害」。在砸傷到醫院救治的整個鏈條過程,每一個環節所佔的傷害比重,都存在界定的難點。還有一點值得強調的是,案件發生後,責任人通常來說,賠償意識相對較弱。而受害者又需要及時治療,如果等到責任人界定賠償數額界定清楚後,往往已經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在這之前,保險的提前介入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Q:那麼,城市高空墜物維權相關的法律條文都有哪些呢?

  A:維權條例散見多項法規,《侵權責任法》在責任人明確條件下為主路徑。

  其一是我們常說的《侵權責任法》,其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一些相應處罰條例。此外,《保險法》中涉及到的保險法轉移、保險責任承擔問題,都與賠償相關。但是,這裡著重提示的是,我們所說的《侵權責任法》是在明確了侵權責任人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受害人進行權益維護的有效工具。如果首先侵權責任人都無法確定的話,就無法嚴格意義上按照《侵權責任法》進行相關訴訟的方式維權。如果一旦發生侵權責任人不明晰情況,受害人只能通過社會的公益救助等保障體系解決。

  Q:您提到的保險問題,是事關賠償的一個重要問題。具體指哪一方購買的保險?

  A:增強第三方責任險,獲得賠付保障權益。

  建築管理方和受害人都包括在內。例如城市的大部分建築都會入有第三方責任險,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類似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對受害人的賠付問題,據我所知,大部分寫字樓都會購買此類險種。但是,住宅類建築則大部都沒有。因此,在我看來,對於居民住宅樓來說,有必要進行投保,並且投保金額也不高。對於物業管理單位來說,在前期預算過程中,應該將保險問題納入其中。這對於受害人的及時賠付和救助有很大作用。當然,這些保險的有效性,還是建立在責任人界定清晰的前提下。

  Q:高層建築墜物傷人,街邊廣告牌、廣告燈年久失修,同樣危險。請問遇到類似案件,受害人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A:嚴格廣告牌售賃批准程序,法律維權有章可循。

  按照國家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廣告牌的售賃應事先經過相關城市管理部門的批准,其批准過程就相當於相關責任人的確定過程。一旦案件發生後,同樣可以援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例,由事故責任人對受害人進行賠付。

  Q:就目前《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情況而言,在您看來有哪些不完善之處?

  A:《侵權責任法》綜合性強,涉及面有限,維權還需依賴多種途徑。

  當然,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只是按照某個時期的特點而言的。《侵權責任法》當然也不例外。當我們對高空墜物的責任方,只能界定在一定的範圍內而無法具體到某個人時,只能夠按照公平原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高空墜物連坐」。對於受害人而言,這一法律條文能夠幫助其迅速得到賠付。然而,對於並不是真正責任人的賠付方來說,的確不夠公平。但是,一旦侵權責任明晰之後,其他賠償方可以向其進行追償。具體今後如何進一步促進公平,對此的司法解釋也在面向社會進一步徵求意見。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間的推移,法律本身都會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在我國,一般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彌補,或是對其進行修正。高空墜物的相關法律條文,在《侵權責任法》中僅佔有一小部分內容。對於侵權的因果或是責任人的界定來說,只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律,並不能涵蓋所有高空墜物的案件。因此,強制性的保險或是完善的第三方救助體系,就顯得極為必要了。

  Q:對於受害人而言,如何做能夠幫助自身更加有效地進行維權?

  A:留存現場證據,確定侵權責任人助維權。

  對於侵權責任人的認定,主要考慮以下三點:侵權人、侵權事實、侵權人和受害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無論是保留現場證據也好,還是法律維權也好,主要是圍繞以上三個條件展開的。一旦出現高空墜物情況,應首先對於你認為有可能的責任方進行拍照,保存現場遺落物,如身邊有目擊者應注意聯繫確定證人。進入醫院救治後,儘量向醫生進行詳細的描述,對砸傷事件的前因後果要有明確的記載。如果出於現場條件所限,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報警。由警察通過專業設備,進行現場勘驗、拍照取證,這些對於後期維權十分有利。

  Q:牽涉賠償的話,具體應該承擔哪幾個方面的責任?

  A:明確賠償體系,全面維護合法權益。

  侵權責任一旦確定,它的賠償問題主要牽涉到:第一,治療費用。第二,如果有身體傷殘的話,還要承擔傷殘賠償金。第三,就是誤工費用。第四,對於受傷過於嚴重的受害人來說,還會牽涉到護理費和營養費,以及來往過程中的交通費等。

  Q:城市高空墜物作為一個社會公共問題,更加需要社會共同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此,您有什麼樣的看法?

  A:物業、業主、城市管理者,責任佔位「一個都不能少」。

  首先,物業作為整個住宅園區的管理方,對於小區的危險性應作出起碼的判斷。一旦發現小區內有高空懸置物或是高空擱置物品,應迅速作出提示,以免危險發生。城市寫字樓的物業部門作為第一責任人,其承擔的責任更加難以推卸。一旦發生威脅,物業當然也就首當其衝。因此,處於風險規避的角度,有義務來維護公共建築物的安全。對於城市管理者來說,對於城市違章建築應加大治理和處罰力度,要求城管應盡職盡責。正如北京出現的「最牛違章建築」就是典型的違章建築,一旦出現大風等災害性天氣,就會發生高空墜物事件。城管應該承擔此義務和責任,要求進行違章拆除,確保公共安全。(新安全 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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