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醫藥關聯方資金往來未信披 董事長潘愛華吃警示函

2021-01-11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3號、84號、85號)顯示,前期,山東監管局對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名醫藥」,002581.SZ)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未名醫藥存在如下問題: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未名醫藥全資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直接或通過第三方與未名醫藥控股股東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北大未名」)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名醫藥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未名醫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未名醫藥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並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提高自身規範運作水平,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潘愛華、丁學國、賴聞博、王立君分別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潘愛華、丁學國、賴聞博、王立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北大未名作為未名醫藥的控股股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北大未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北大未名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並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未名醫藥前身為淄博萬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1月18日。2009年11月16日,經山東省商務廳以魯商務外資字[2009]289號批准,淄博萬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淄博萬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9日,公司名稱由「淄博萬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大未名持有未名醫藥26.73%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潘愛華2015年10月13日至今擔任未名醫藥董事長和公司董事。丁學國2015年10月13日至今擔任未名醫藥總經理。賴聞博2018年12月18日至今擔任未名醫藥財務總監。王立君2017年4月18日至今擔任未名醫藥副總經理,同年8月22日至今擔任未名醫藥董事會秘書。上述4人均未直接持有未名醫藥股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3號

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全資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直接或通過第三方與你公司控股股東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並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提高自身規範運作水平,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2月27日

關於對潘愛華、丁學國、賴聞博、王立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4號

潘愛華、丁學國、賴聞博、王立君:

前期,我局對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名醫藥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存在如下問題: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未名醫藥全資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直接或通過第三方與公司控股股東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你們分別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2月27日

關於對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5號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對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名醫藥)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未名醫藥存在如下問題: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通過第三方與未名醫藥全資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未名醫藥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作為未名醫藥的控股股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並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2月27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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