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隻眼
不妨以此次刑訴法修繕為契機,進一步完善申訴異地審查制度,明確具體程序、條件、步驟等,讓平冤之路更加暢通。
一直以來,刑事案件的平冤糾錯,往往是申訴難、再審立案難,很多案子雖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啟動再審,仍然長時間難獲改判。
據中國之聲報導,5月26日,多名專家學者圍繞一起經最高法指令再審13年無果的案件——「張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進行了深入研討。專家呼籲,針對或存重大冤錯可能的再審申訴案件,建立並完善刑事申訟案件異地審查制度,結束「馬拉松式」的申訴情形。
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申訴權,《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訴和再審程序,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等,司法機關受理刑事申訴主體的申訴,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重新作出正義的審判,這也是司法糾錯和法律救濟功能的具體體現。
為了防止出現久拖不決的現象,《刑事訴訟法》明確作出限制:「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條法律「紅線」似乎並未「通電」,一些當事人陷入了漫長的申訴長跑之中。比如,吉林高院決定對金哲宏案進行再審,經歷了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4次被判處死緩後,他已在獄中挨過23年,身患多種疾病。
張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也是如此,「申訴28年,截至目前一共申訴了3525次」。在最高法指令再審之後,在未補充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涉事地方法院兩次重審均做出了與原審相同的有罪判決,這種無視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的司法任性,更凸顯了當事人申訴突破既有桎梏的黯淡前景。
面對循環再審的「死胡同」,跳出原來的審判模式,導入「第三方機制」,也就是異地申訴審查制度的好處在於,能夠更好地保證審查程序中立,擺脫固有利益的羈絆,保障申訴人充分行使申訴權,確保法律得以正確適用,錯誤判決和裁定得到糾正。
一個鮮活的例證便是,聶樹斌案由河北高院審查再審,先後審查了10多年,一直沒有啟動再審程序,最後由最高法指令山東高院異地審查,才啟動再審程序改判無罪。近年來,類似異地審查的司法嘗試也多有收效。
不過,這種申訴異地審查的創新做法,還需要更有力的制度支撐。儘管最高法曾強調「冤假錯案必要時可異地複查或再審」,2017年12月最高檢出臺《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規定刑事申訴案存在「五種情形」,可指令其他省級檢察院異地審查。但實踐中制度乏力、運用不夠,讓最高法不無尷尬的張軍案,或許僅是「冰山一角」。
一場場「馬拉松式」申訴,讓當事人精疲力竭,也遮蔽了正義的光芒。不妨以此次《刑事訴訟法》修繕為契機,進一步完善申訴異地審查制度,明確具體程序、條件、步驟等,讓正義突出重圍、抵達人心。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