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奧特佳 證券代碼:002239 公告編號:2020-11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次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公司12月18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審5125號〕。該裁定準許再審申請人劉斌撤回就本公司股東王進飛冒用本公司名義籤署債務擔保協議相關案件所提出的再審申請。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有關訴訟的背景情況介紹
本公司股東王進飛於2018年利用其私刻的本公司公章,冒用本公司名義,將本公司列為其對劉斌債務的連帶責任擔保人。隨後,債權人劉斌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020年10月,劉斌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10月27日,劉斌與王進飛達成協議,同意不可撤銷地放棄因相關債務糾紛對本公司的追索權,並向最高院撤回上述再審申請。
上述情況,本公司已在2018年9月7日的2018-091號公告、2019年3月20日的2019-011號公告、2019年12月31日的2019-080號公告、2020年10月17日的2020-097號及10月28日的2020-102號公告中披露。
二、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審5125號〕的主要內容如下:
準許劉斌撤回再審申請。
三、事項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準許劉斌撤回再審請求,表明本公司相關司法風險已經完全消除。此事對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沒有影響。
四、 其他訴訟和仲裁情況
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特此公告。
備查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 最高法民審5125號〕
奧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2月19日
作者/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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