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法考試大綱及新舊內容對照(民訴與仲裁)

2020-12-05 搜狐網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基本要求

  系統掌握民事訴訟法的理論體系和規範體系;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概念的內涵,明確相近概念之間的區別和聯繫;深入理解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原理;正確把握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程序和制度的具體內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則、各種程序和制度之間的相互聯繫;熟悉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的重要規定,並懂得實際運用,正確分析具體的案例。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內容 特點 不同的解決民事糾紛方式的區別點) 民事訴訟的特徵(公權性 強制性 程序性)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狹義的民事訴訟法 廣義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性質(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 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 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對人的效力 對事的效力 空間上的效力) 民事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係(與民法等民事實體法的關係 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關係 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關係 與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關係)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的墓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第一節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含義 內容 法院對權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 對等原則 兩者之間的關係) 法院調解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調解應當自願調解 調解應當合法 貫徹調解原則應當注意的問題) 辯論原則(含義 內容 對辯論權行使的保障) 處分原則(含義 內容 法院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保障) 檢察監督原則(含義 檢察監督的對象、方式) 支持起訴原則(含義支持起訴的條件)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合議的概念與內容 合議制度的適用範圍【原2005:內容 】合議制在不同審判程序中的運用) 迴避制度(迴避的含義 迴避的適用範圍 迴避適用的具體情形 迴避的法律後果) 公開審判制度(內容 公開審判的原則與例外 公開審判與開庭審理的關係) 兩審終審制度(內容、二審終審之例外)

  第三章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民事訴訟主管

  民事訴訟主管概述 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管轄概述

  管轄的概念 管轄恆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恆定的有關司法解釋) 專門法院的管轄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的概念與依據 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的概念與依據 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 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對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相關司法解釋) 專屬管轄 共同管轄、選擇管轄與合併管轄 協議管轄(概念 條件)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管轄問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移送管轄的概念 適用移送管轄的條件) 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的概念 適用指定管轄的情形) 管轄權轉移(管轄權轉移的概念 管轄權轉移的適用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六節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章訴

  第一節訴的概念與特徵

  訴的概念 訴的特徵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訴的要素

  當事人 訴訟標的(概念 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的區別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訴的理由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訴的分類

  確認之訴(內容 特點) 給付之訴(內容 特點) 變更之訴(內容 特點)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反訴

  反訴的概念 反訴的特徵(反訴是獨立的訴訟請求 反訴與本訴之間有一定的牽連關係 反訴提出的目的是吞併、抵消本訴) 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訴的條件(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應當在本訴的進行中提出 反訴應當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具有管轄權 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反訴的審理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訴的合併與分離

  訴的合併 訴的分離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章當事人

  第一節當事人概述

  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徵 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係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適格(含義 當事人適格的標準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的關係 當事人適格與新型訴訟)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當事人的變更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原告與被告

  原告與被告的概念 原告與被告地位的確定(通常情況下原告與被告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有關原告與被告地位的確定)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概念 共同訴訟的特徵 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訴訟(概念 類型 共同訴訟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地位的確定的規定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係 法院對必要共同訴訟的審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徵 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係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訴訟的共同訴訟適用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訴訟的概念 訴訟代表人的概念 訴訟代表人制度的性質) 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產生訴訟代表人的權限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代表人訴訟的種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程序(公告 登記 裁判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徵(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特徵)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含義有獨立請求法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原告的區別)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含義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被告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地位的規定)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六章訴訟代理人

  第一節訴訟代理人概述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訴訟代理人的種類 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作用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法定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法定訴訟代理權的取得 法定訴訟代理權的消滅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委託訴訟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委託訴訟代理權的產生 委託訴訟代理權的消滅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七章民事證據

  第一節民事證據概述

  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 民事訴訟證據特徵(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民事證據的種類

  書證(書證的概念與特徵 書證的分類 書證的提出 書證的效力) 物證(物證的概念與特徵 物證的提出 物證的效力)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的概念與特徵 視聽資料的效力) 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概念與特徵 證人資格 證人證言的提出 證人證言的效力) 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概念與特徵 當事人陳述的效力) 鑑定結論(鑑定結論的概念與特徵 鑑定結論的提出 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鑑定結論的效力) 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的概念與特徵 勘驗筆錄的形成 勘驗筆錄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民事證據在理論上的分類

  本證與反證(劃分的意義、劃分的標準)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的意義、劃分的標準)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劃分的意義、劃分的標準)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的概念 證據保全的條件 證據保全的程序 證據保全的方法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八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第一節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的概念 證明對象的範圍(民事實體法事實 民事程序法事實 民事訴訟證據事實 外國法) 免於證明的事實(訴訟上承認的事實 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另一事實 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概述(證明責任的含義: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 證明責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關於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的有關規定) 證明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倒置的概念 證明責任倒置的具體情形)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概念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 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別)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證明程序

  舉證時限的概念 司法解釋對舉證時限的規定 舉證時限的適用 證據交換的概念 證據交換的期間和時間 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 質證(概念 主體 客體 程序) 認證(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項)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九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期間的概念(期間 期限 期日) 期間的種類(法定期間 指定期間) 期間的計算 期間的耽誤與延展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送達

  送達的概念 送達的特徵 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委託送達 郵寄送達 轉交送達 公告送達) 送達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章法院調解

  第一節法院調解概述

  法院調解的概念與性質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訴訟中和解的區別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法院調解的原則 ·

  當事人自願原則 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刪】 合法原則

  第三節法院調解的程序

  調解的開始 調解的進行 調節的結束

  第四節調解書及調解的效力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的概念 調解書的概念 調解書的製作 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調解書的送達) 調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節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意義 財產保全的種類(訴前保全 訴訟保全) 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 財產保全的程序(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擔保財產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採取 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的概念 先予執行適用範圍 先予執行的條件 先予執行的裁定與執行先子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二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質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性質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 訓誡 責今退出法庭 罰款 拘留)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三章訴訟費用

  第一節訴訟費用概述

  訴訟費用的概念 ·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訴訟費用的種類

  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其他訴訟費用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訴訟費用的負擔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 訴訟費用的負擔情形(敗訴人負擔 按比例負擔 協商負擔 原告或起訴人負擔 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 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 為不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 訴訟費用的預交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訴訟費用的緩、減、免

  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及適用的情形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四章普通程序

  第一節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徵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

  起訴(起訴的條件 起訴的方式 起訴狀的內容 起訴狀的製作) 受理(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的處理 關於受理問題的主要司法解釋) 審理前的準備(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審閱訴訟材料 調查手機必要的證據 證據交換 當事人的追加) 開庭審理【開庭審理的形式(法庭審理 公開審理 言詞審理) 開庭準備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審結期限】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撤訴和缺席判決

  撤訴(申請撤訴 申請撤訴的條件 按撤訴處理 撤訴的法律後果) 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的情形 缺席判決的法律後果)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適用) 訴訟中止(訴訟中止的適用 訴訟中止的後果) 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適用 訴訟終結的後果)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五章簡易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起訴與答辯(起訴的方式 起訴內容與起訴狀的送達 被告的答辯) 審理前的準備(舉證期限的特點 對適用簡易程序異議的處理) 開庭審理(簡易程序中的調解 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 法庭調查與辯論 庭審筆錄) 宣判(當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決(判決的送達 判決書的簡化)

  送達判決書的簡化)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六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繫與區別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上訴的提起(提起上訴的條件 提起上訴的程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確定) 上訴的受理(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 上訴的撤回(上訴撤回的條件上訴撤回的效果)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上訴案件的審理

  二審法院對上訴的審理範圍 上訴審對案件的審理方式 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地點 第二審法院在第二審程序審理中的調解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上訴案件的裁判 .

  在第二審程序中對上訴案件的不同裁判(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七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特別程序的特點和適用範圍 · 特別程序的特點 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宣告公民失蹤案件

  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審理程序 失蹤人財產的管理 宣告失蹤判決的撤銷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案件的審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 宣告死亡判決的撤銷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案件 ·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 審理程序 原判決的撤銷 。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六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 審理程序 認定財產無主後,財產所有人重新出現的處理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提起再審的程序(本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對案件再審的程序(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程序 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和指令再審的程序)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基於檢察監督權的抗訴和再審

  抗訴的事實和理由 抗訴的程序(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方式)對抗訴案件的再審(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人民法院派員出庭)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基於當事人訴權的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的範圍 申請再審的方式和程序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另行組成合議庭 依照原審的程序進行審理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節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使用範圍 督促程序的特點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支付令的申請和審查

  支付令的概念、內容和效力【2006新增】支付令的申請(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提交申請書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和處理(對申請形式上的審查 對申請內容上的審查) 支付令的發出

  第三節 對支付令的異議

  異議的提出(異議期限 異議提出的形式 異議的有效和無效)異議成立的法律後果(終結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節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範圍(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公示催告申請的提起和受理

  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公示催告申請的受理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

  止付與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報權利 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的概念 作出除權判決的條件 除權判決的公告與效力) 對利害關係人權利的救濟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一章破產程序

  第一節 破產與破產制度

  破產的概念和特徵 破產制度的性質和作用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案件受理

  破產申請 審查和受理 案件受理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概念和性質 債權人會議的職能 債權人會議判決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和解與整頓

  和解的概念 整頓 整頓終結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破產宣告程序

  破產宣告裁定和公告 成立清算組織 重新登記債權 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 臨時財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 破產抵消權 破產費用 共益債務 破產財產的變價 破產清償及破產程序的終結 追加分配 破產復權制度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節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廣義的民事裁判 狹義的民事裁判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判決

  民事判決的概念 民事判決的分類(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變更判決 全部判決 一部判決 對席判決 缺席判決 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 再審判決 肯定判決 否定判決 放棄判決 承認判決)民事判決的內容 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對人的拘束力 對事的確定力 執行力)民事判決書的製作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裁定的內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決定

  民事決定的概念 民事決定的內容 民事決定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三章 執行程序

  第一節 執行程序概述

  執行和執行程序 執行的原則 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機構執行根據 執行管轄 執行異議 委託執行 執行和解 執行擔保 執行承包 執行迴轉)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執行開始

  申請執行 移送執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執行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辦理財產權證轉移手續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執行中止 執行終結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使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使用我國通用的言語、文字的原則)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牽連管轄 協議管轄 應訴管轄 專屬管轄)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種的期間、財產保全與送達

  涉外民事訴訟種的期間 涉外財產保全 涉外民事訴訟種的送達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協助(一般司法協助的條件)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五章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第一節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點(自願性 專業性 靈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經濟性 獨立性) 仲裁的類型(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點(仲裁法的概念 我國仲裁法的特點) 仲裁範圍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則 基本制度)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一節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的成立 仲裁委員會應具備的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財產 有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有聘任的仲裁員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仲裁協會

  仲裁協會的設立 仲裁協會章程 仲裁協會的組成 仲裁協會的職責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的概念 仲裁規則的指定 仲裁規定的主要內容 仲裁規則的作用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的類型(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書 其它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形成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項的明確性)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的失效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仲裁當事人與代理人

  仲裁當事人[仲裁當事人的概念 仲裁當事人的特點(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必須訂有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必須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申請與受理

  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條件 申請仲裁的方式) 審查與受理(對仲裁申請的審查 審查後的處理 對仲裁申請受理的法律後果)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條件 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 申請人的責任

  仲裁證據保全的概念和條件 仲裁證據保全的程序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合議仲裁庭 獨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程序(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確定仲裁員)仲裁員的迴避與更換(仲裁員的迴避 仲裁員因其他原因的更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 仲裁審理

  仲裁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 書面審理 )開庭通知 開庭審理程序(開庭進行仲裁審理 仲裁庭通常進行調查的順序 庭審辯論)仲裁審理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開庭筆錄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六節 仲裁中的和解、調解和裁決

  仲裁和解 仲裁調解 仲裁裁決【仲裁裁決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決的種類(先行裁決 最終裁決 缺席裁決 合意裁決) 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的糾正 仲裁裁決書的效力】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七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的特點(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簡便 審理方式靈活 各種期限的規定相對較短 在簡易程序中未作規定的事項應適用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原2005:爭議標的不大】 案情簡單 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 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

  第八節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的概念 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十九章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一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和特徵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特徵

  第二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理由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及其法律後果

  撤銷仲裁裁決 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十章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第一節仲裁裁決的執行

  執行仲裁裁決的概念 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 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必須向有管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申請執行 執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管轄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和恢復執行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 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 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第一節涉外仲裁的概念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二節涉外仲裁機構

  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 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三節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程序 仲裁庭的組成、審理與裁決(仲裁審理 和解 調解裁決)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四節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

  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當事人申請 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第五節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備註:[本節考點沒有變動]

  

(責任編輯:張豔)

相關焦點

  • 06司法考試大綱及新舊對照(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基本要求  全面準確、系統地掌握刑呈訴訟法的基本概念頭與基本理論;掌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制芳和程序規則、熟練掌握刑喇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條文內容;正確運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訴訟理論解決定踐中的問題屏具有綜合解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等部門法中的相關問題的實際能力
  • 2016年黑龍江政法幹警考試報名指導:新舊視力對照表
    【導讀】2016年黑龍江政法幹警考試報名指導:新舊視力對照表   2016年黑龍江政法幹警考試公告已經發布,全省共計招錄671人,報名時間為8月31日-9月3日,筆試時間為9月24、25日。
  • 2021年中國證監會招考職位專業科目筆試考試大綱(法律類)
    2021年中國證監會招考職位專業科目筆試考試大綱(法律類)由國家公務員考試網考試科目欄目由提供,更多關於中國證監會招考職位專業科目筆試考試大綱,國家公務員考試考試科目的內容,請關注國家公務員考試網/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 考試大綱
    2010年江蘇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及考生須知一、考試性質與測試目標江蘇公務員考試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用於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試;是按照確定的招錄計劃,針對相應的空缺職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競爭性考試。凡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人員均可參加。
  • 2020年寧夏事業單位E類考試考試內容及考試大綱
    【導讀】寧夏華圖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未知發布:2020年寧夏事業單位E類考試考試內容及考試大綱,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如有疑問請加【2020寧夏事業單位考試交流群匯總】 ,更多資訊請關注寧夏華圖事業單位微信公眾號(nxsyks),寧夏事業單位培訓諮詢電話:0951-6028571 6027571,微信號:ht18295188220   2020寧夏事業單位E類考試內容及考試大綱還未發布,各位考生可參考2019年寧夏E類考試內容及大綱
  • 2019醫師資格考試大綱出爐啦!
    六、新版考試大綱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2)醫學人文綜合增加了醫學倫理的指導原則、臨床診療的倫理決策、醫學倫理委員會及醫學倫理審查、基因診療的倫理原則、醫學道德教育,衛生法概念、分類和作用,形式、效力和解釋,守法、執法和司法,以及醫學心理學的常用內容。刪除了部分衛生法規中過時的內容,修改了個別要點的劃分和表述。
  •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大綱》發布啦
    該大綱根據2018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編寫,是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和考生備考的依據。 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共同組織實施,採用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合格,頒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自頒發之日起,在全國範圍3年內有效。
  • 考試大綱正式發布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大綱》近日正式發布。該大綱根據2018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編寫,是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和考生備考的依據。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共同組織實施,採用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合格,頒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自頒發之日起,在全國範圍3年內有效。
  • 2012專業課考試大綱解析
    2013年考研數學考試大綱綜述2012年9月14日教育部考試中心發布了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數學考試大綱,與去年相比:高等數學部分沒有任何變化;線性代數部分將克萊姆法則均改為克拉默法則,只是法則名稱上的變化,內容上沒有區別;概率論與數理統計部分數學三將多維隨機變量的分布部分考試內容中「兩個及兩個以上隨機變量函數的分布」改為「兩個及兩個以上隨機變量簡單函數的分布
  • 2014年自考中國法制史考試大綱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
    課程內容  第一節 中國法的起源與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國法的起源  禮化為法;刑起於兵;中國法起源的主要特徵。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指導思想;法制概況;法制的主要內容;司法制度。  三、法制的主要內容  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  四、司法制度  司法活動的參與者;訴訟審判制度;監獄制度。
  • 最新: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大綱發布 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實務(高級...
    8月28日,民政部網站發布了《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大綱》的通知,通知顯示,根據《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號),我們組織編寫了《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大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現予發布。
  • 武漢工大2016考研物理化學考試大綱
    2016考研公共課及統考專業課大綱將於9月18日發布,而院校自命題專業課大綱各院校早就陸續發布了。【點擊查看:各院校專業課大綱匯總】考研大綱是考生複習參考最重要最權威的資料,大剛發布後,大家一定要仔細對照研究,對當前複習進行調整。下面是武漢工大2016考研物理化學考試大綱,供大家查閱。
  • 2007年全國普通高考《考試大綱》各學科解讀
    但是今年的《考試大綱》與三年前相比,變化還是比較大的。所以,新一輪高三教師還應認真研讀《考試大綱》。》化學部分包括化學單科、理綜化學、新課程版理綜化學等三種,除新課程版理綜化學呈現全新的考試內容外,其他兩種在2006年《考試大綱》的基礎上,對內容進行了微調,體現了基本穩定、個別調整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命題要求保持穩定
  • 2021考研數學二考試大綱解讀:線性代數大綱原文解析
    2021考研數學二考試大綱解讀:線性代數大綱原文解析 2021考研大綱已於9月9日公布,考研大綱是對考研科目的考試範圍、考試要求、考試形式、試卷結構等權威政策指導性考研用書。
  • 名師解讀2018年高考各科考試大綱
    明確考綱指向 把握備考趨向——2018年《全國高考統一考試大綱》歷史學科解讀山東省實驗中學歷史教研組長 魏 明■明確考綱指向對照2017年全國高考考試大綱(歷史),2018年考試大綱沒有任何修改和變化。
  • 2019中考地理考試大綱:地球與地圖內容陳述
    2019年地理考試大綱:地球與地圖內容陳述 (一)地球和地球儀 ?1.地球的形狀、大小與運動 ?了解人類認識地球形狀的過程。 ?用平均半徑、赤道周長和表面積描述地球的大小。 ?用簡單的方法演示地球自轉和公轉。
  • 2008年考研農學專業考試大綱詳解之化學
    四.推薦參考書  推薦的教材有:  《普通化學第二版》趙士鐸主編  《有機化學第三版》汪小蘭主編  《無機及分析化學實驗》第三版南京大學主編  《有機化學實驗》第二版黃濤主編  此為中國農業大學往年研究生考試的指定教材
  • 2020安徽中小學教師招聘考試:中學物理學科考試大綱
    2020安徽中小學教師招聘考試:中學物理學科考試大綱 http://anhui.hteacher.net 2020-06-22 14:34 安徽教師招聘 [您的教師考試網]
  • 權威消息:巖土專業考試大綱要大變革,考試兩天改一天
    論文主要從考試大綱的修訂及考試模式的調整進行了闡述,現對主要內容摘錄如下。註冊巖土工程師專業考試大綱內容的修訂不應僅局限於文字上,而是要通過考試真實的反映出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考試大綱內容宜做加法,使大綱更為寬泛,適當增加土力學、地下水及滲流等方面內容的考核。
  • 2021考研數學二考試大綱解讀:高等數學部分大綱原文解析
    2021考研大綱已於9月9日公布,考研大綱是對考研科目的考試範圍、考試要求、考試形式、試卷結構等權威政策指導性考研用書。為方便考生了解2021考研數學二大綱內容,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整理了「2021考研數學二考試大綱解讀:高等數學部分大綱原文解析」相關信息,望考生及時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