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發文!進一步加強混凝土質量管理,嚴禁使用海砂、風化巖機制砂等!

2021-01-09 網易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就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有關事項下發通知,文件中多處涉及砂石質量方面的要求。

  嚴禁使用海砂、風化巖機制砂、鋼渣顆粒、礦渣顆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產預拌混凝土。

  機制砂應專門加工生產、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應採用連續級配。

  預拌混凝土生產時,應根據粗、細骨料含水率的變化,調整粗、細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關於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廳字〔2020〕299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要求,嚴格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環節質量控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質量控制

  (一)嚴格原材料質量控制。嚴禁使用海砂、風化巖機制砂、鋼渣顆粒、礦渣顆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產預拌混凝土。機制砂應專門加工生產、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應採用連續級配,當其顆粒級配不滿足要求時,應採取技術措施並經試驗驗證合格後方可使用。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應留樣封存,實現質量追溯。

  (二)嚴格配合比管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應根據預拌混凝土採購合同中約定的混凝土性能要求,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並按規定進行試配、調整與確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採用實際使用的原材料。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或配合比使用間隔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混凝土生產配合比由試驗室負責人籤發,並經技術負責人審定。預拌混凝土生產應嚴格執行生產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產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鑑定。預拌混凝土生產時,應根據粗、細骨料含水率的變化,調整粗、細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態信息及時進行調整。

  (三)嚴格交貨檢驗。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由需方組織,供需雙方共同參加,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進行。交貨檢驗項目包括坍落度(擴展度、維勃稠度)和強度,其它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在預拌混凝土採購合同中約定。交貨檢驗取樣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到達施工現場後的卸料處進行。

  (四)嚴禁加水行為。應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上及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嚴禁在預拌混凝土運輸、等待、卸料、輸送和澆築等過程中加水。

  (五)嚴格試塊留置及養護管理。混凝土澆築時,應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及施工方案要求在澆築入模處取樣製作檢驗批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結構實體檢驗混凝土強度同條件養護試塊。

  施工現場應設置標準養護室(箱),工程建築面積不超過20000m2的,可設置標準養護箱;超過20000m2的,應設置標準養護室。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及混凝土檢驗批驗收留置的試塊應放置在標準養護室(箱)內進行養護,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留置的試塊應放置在所代表的構件附近進行同條件養護。

  混凝土澆筑後表面應及時進行養護,支模面應帶模溼潤養護。冬期施工期間,表面還應採取防風和保溫措施,不得直接對表面進行澆水養護。拆模後混凝土表面應繼續進行養護。混凝土養護方式及養護時間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預拌混凝土質量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應系統全面加強質量控制,質量控制要點(試行)詳見附件。

  二、落實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責任

  (一)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應保障混凝土結構合理施工工期和預拌混凝土合理價格,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質量檢測機構嚴格落實預拌混凝土質量責任。強化交貨檢驗、見證取樣、澆築、養護等環節的督促檢查。落實混凝土試塊二維碼或晶片唯一性標識制度。按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混凝土質量檢測。

  (二)設計單位對混凝土結構設計質量負責。應根據工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安全等級和所處的環境類別,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等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結構設計,明確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要求,提出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及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混凝土施工要求和相關技術措施等。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混凝土生產質量負責。應採購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強化配合比管理,嚴格生產控制,嚴格出廠檢驗,加強運輸管控,不得代做代養護應由施工單位取樣製作、養護的混凝土試塊。

  (四)施工單位對混凝土施工質量負責。嚴禁使用無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或無質量保證能力的分站站點生產的混凝土。應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後的交貨檢驗制度,細化混凝土澆築和養護施工方案並嚴格落實。有權採取相應方式指派專人隨機抽查預拌混凝土原材料質量、配合比管理及生產控制情況。

  (五)監理單位對混凝土監理質量負責。應查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核查進場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自進入施工現場直至澆築完成全過程的旁站、見證,堅決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為。加強對混凝土養護情況的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應責令施工單位迅速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報告。

  (六)檢測機構對混凝土檢測質量負責。應嚴格執行省廳《關於加強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廳字〔2019〕361號)要求,對標識不符合要求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護的混凝土試塊不得收樣。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及時將混凝土力學性能檢測數據上傳至省檢測監管平臺。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

  三、強化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管

  (一)健全工作機制。混凝土是保證工程結構安全的重要材料,因混凝土強度不合格導致的質量事故時有發生。各地要高度重視,明確職責,把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管作為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來抓。要利用片區交流平臺,結合推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等活動,加強本通知的宣貫培訓,強化預拌混凝土質量責任落實。

  (二)創新監管方式。各地要創新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管工作方式,逐步建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管信息平臺,督促落實檢測樣品二維碼標識制度,實現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可結合實際,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結構實體等進行監督抽測,倒逼參建各方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強化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原材料質量控制、配合比管理及交貨檢驗制度執行等方面的抽查,適時開展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合物監督抽測。加大對運輸及使用環節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護混凝土試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混凝土養護情況及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箱)的監督檢查。加強混凝土結構實體監督抽測,對發現混凝土強度不合格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同時,按相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罰。

  (四)建立激勵機制。各地要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公布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檢查抽查及監督抽測情況,通報曝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市場主體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建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信用評價制度,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良好氛圍。

  附件: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要點(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要點(試行)

  一、基本規定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相應資質,建設工程嚴禁使用未取得資質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設置能夠滿足質量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試驗室和設備設施,制定相關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3、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綠色生產。

  4、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培訓體系或委託第三方培訓機構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培訓,確保關鍵崗位人員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

  5、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籤訂時,應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應明確混凝土具體技術參數及要求。

  6、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安裝廠區視頻監控系統、生產數據傳輸系統及試驗數據自動採集系統。

  7、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供應的混凝土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和合同約定。

  8、施工單位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資格審核,確保選擇的混凝土企業滿足資質、人員、設備設施及服務要求。

  9、施工單位應編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明確混凝土進場驗收、澆築、養護等要求及季節性氣候施工時應採取的技術措施,作好技術交底,嚴格按方案組織實施。

  10、施工單位應配備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試驗人員,負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檢驗及試件的取樣、製作和養護管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施工單位提供用於工程質量驗收的混凝土試件。

  1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標準養護室,或配置符合標準養護條件的設施設備,為交貨檢驗混凝土試件實施標準養護。預拌混凝土質量應以交貨檢驗檢測結果為依據。

  12、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旁站制度,對預拌混凝土進場檢驗、輸送、澆築、拆模、養護及成品保護等過程實施全程監督,及時糾正不規範行為。

  13、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澆築過程中嚴禁加水。嚴禁將在輸送、澆築過程中散落的混凝土用於結構澆築。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混凝土運輸車上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及視頻監控裝置對運輸軌跡及運輸車進料口進行監控。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混凝土卸料處、泵送出料口及施工作業面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對混凝土交貨、泵送、澆築、養護進行監控。

  14、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應當與生產和施工進度同步,確保資料真實、有效、齊全。

  二、原材料管理

  (一)通用要求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原材料質量管理制度。

  2、原材料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並應根據技術要求和工程特點選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原材料供應商檔案,對原材料供應商的產品質量、供貨能力、環保及服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穩定的原材料採購渠道。訂貨前,應對原材料質量進行確認。

  3、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原材料供應商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進行核查和確認(出廠檢驗報告和型式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和指標必須符合有關原材料標準規定),並將質量證明文件原件或複印件存檔。複印件應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並有經辦人籤字和時間記錄。

  4、原材料存儲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礦物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應採用密封儲料筒倉,按照不同品種、規格、生產廠家分別存儲並作好標識,嚴禁混倉;

  (2)砂、石等原材料料倉應全封閉,分倉堆放並作好標識。堆場應進行硬化處理並具有良好的排水措施,按照不同品種、規格設置隔牆。

  5、原材料進場後應按照現行標準規範、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6、原材料進場檢驗,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其檢驗批容量可擴大一倍:

  (1)對經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符合要求的產品。

  (2)來源穩定且連續三次檢驗合格。

  (3)同一廠家的同批出廠材料,用於同時施工且屬於同一工程項目的多個單位工程。

  (二)水泥

  1、預拌混凝土應使用質量穩定的新型幹法窯生產的散裝水泥,且應相對固定生產廠家。

  2、水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應滿足《通用矽酸鹽水泥》GB175或相關產品標準要求,水泥品種與強度等級應根據設計與施工要求及環境條件確定;

  (2)宜選用通用矽酸鹽水泥,有特殊要求時,也可選用其它品種水泥;對於有抗滲、抗凍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選用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有預防混凝土鹼骨料反應要求的工程或當使用鹼活性骨料時,宜選用低鹼水泥;大體積混凝土宜採用中、低熱矽酸鹽水泥或低熱礦渣矽酸鹽水泥;

  (3)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的,應重新進行檢驗,並按檢驗結果使用;

  (4)用於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水泥溫度不宜超過60℃。

  3、水泥進場時,應有質量證明文件(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並按規定進行檢驗。

  水泥主要控制項目包括凝結時間、安定性、膠砂強度、氧化鎂和氯離子含量,低鹼水泥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鹼含量,中、低熱矽酸鹽水泥或低熱礦渣矽酸鹽水泥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水化熱。

  同廠家、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的散裝水泥不超過500t為一個檢驗批。

  (三)骨料

  1、粗、細骨料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規定。當使用其它品種骨料或用於有特殊要求混凝土的骨料,尚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且應通過試驗確定。

  2、預拌混凝土所用再生粗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規定,再生細骨料應符合《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規定。

  3、預拌混凝土所用骨料宜選用級配良好、質地堅硬、顆粒潔淨的骨料。不應使用鋼渣、礦渣顆粒做骨料生產預拌混凝土。

  4、細骨料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泵送混凝土宜採用中砂,且300μm篩孔的顆粒通過量不宜少於15%;

  (2)對於有抗滲、抗凍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於3%和1%;堅固性檢驗的質量損失不應大於8%;

  (3)對於高強混凝土,砂的細度模數宜控制在2.6~3.0範圍之內,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於2%和0.5%;

  (4)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分別不應大於0.06%和0.02%;

  (5)人工砂(含機制砂、混合砂)的石粉含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人工砂中石粉含量(%)

  

  (6)不宜單獨採用特細砂作為細骨料配置用於結構工程的混凝土;

  (7)對細骨料中氯離子含量有懷疑或對氯離子含量有要求時,應檢驗氯離子含量,其指標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規定。

  (8)應使用專門加工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制砂生產預拌混凝土。機制砂應採用連續級配,當其顆粒級配不滿足要求時,可與天然砂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比例應通過試驗確定。

  (9)嚴禁使用含泥量超標、未經放射性和重金屬含量檢測的尾礦製成的機制砂生產預拌混凝土;

  5、粗骨料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混凝土結構,粗骨料最大公稱粒徑不得大於構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大於鋼筋最小淨間距的3/4;對混凝土實心板,骨料的最大公稱粒徑不宜大於板厚的1/3,且不得大於40mm;

  (2)對於有抗滲、抗凍、抗腐蝕、耐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於1%和0.5%,堅固性檢驗的質量損失不應大於8%;

  (3)對於高強混凝土,粗骨料的巖石抗壓強度應至少比混凝土設計強度高30%,最大公稱粒徑不宜大於25mm,針片狀顆粒含量不宜大於5%且不應大於8%;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於0.5%和0.2%;

  6、骨料進場時,應提供半年以內的型式檢驗報告,並按規定進行檢驗。

  粗骨料主要控制項目包括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含泥量、泥塊含量、壓碎值和堅固性(必要時)。

  細骨料主要控制項目包括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含泥量、泥塊含量、氯離子含量、堅固性(必要時)和有害物質含量(必要時);人工砂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石粉含量、MB值、壓碎值。

  同廠家、同規格的骨料不超過400m3或600t為一個檢驗批。

  7、當設計有要求時,應對骨料進行鹼活性檢驗,經驗證對混凝土無不利影響時,方可使用;長期處於潮溼環境的混凝土結構,其所使用的骨料應進行鹼活性檢驗。

  (四)礦物摻合料

  1、預拌混凝土中可摻用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矽灰及石灰石粉等礦物摻合料。

  2、粉煤灰應符合《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規定。宜採用I級或II級粉煤灰,摻用III級粉煤灰時應經過試驗論證;嚴禁使用粉煤灰原灰生產預拌混凝土。耐久年限大於或等於50年的混凝土結構不得採用C類粉煤灰。

  粉煤灰主要控制項目包括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C類粉煤灰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游離氧化鈣含量和安定性。

  3、粒化高爐礦渣粉應符合《用於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18046規定。粒化高爐礦渣粉主要控制項目包括比表面積、活性指數和流動度比。

  4、矽灰應符合《砂漿和混凝土用矽灰》GB/T27690規定。對於高強混凝土和有耐腐蝕要求的混凝土,當需要採用矽灰時,不宜採用二氧化矽含量小於90%的矽灰。

  矽灰主要控制項目包括比表面積、活性指數、需水量比、燒失量和二氧化矽含量。

  5、石灰石粉應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應用技術規程》JGJ/T318規定。石灰石粉主要控制項目包括比表面積、抗壓強度比、需水量比、含水量、碳酸鈣含量、MB值和氯離子含量。

  6、複合摻合料應符合《混凝土用複合摻合料》JG/T486規定。

  7、礦物摻合料的品種和摻量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或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並通過試驗確定。

  8、礦物摻合料進場時,應有質量證明文件(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並按規定進行檢驗。

  同廠家、同品種、同性能指標、同批號且連續進場的礦物摻合料,粉煤灰、石灰石粉不超過200t為一個檢驗批,粒化高爐礦渣粉、複合摻合料不超過500t為一個檢驗批,矽灰不超過30t為一個檢驗批。

  (五)外加劑

  1、外加劑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GB8076、《混凝土防凍劑》JC475和《混凝土膨脹劑》GB/T23439等規定。

  2、外加劑進場時,應有質量證明文件(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並按規定進行檢驗。

  外加劑主要控制項目包括摻外加劑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劑勻質性兩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項目包括減水率、凝結時間差和抗壓強度比;外加劑勻質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項目包括PH值、氯離子含量和鹼含量;引氣劑和引氣減水劑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含氣量;防凍劑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含氣量和50次凍融強度損失率比;膨脹劑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凝結時間、限制膨脹率和抗壓強度。

  同廠家、同品種的外加劑不超過50t為一個檢驗批。

  3、外加劑應放置在陰涼乾燥處,防止日曬、浸水、滲漏,避免受到汙染或造成環境汙染。對粉狀外加劑應防止受潮變質,對液體外加劑應防止沉澱離析。

  4、在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時,外加劑應與水泥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其品種和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外加劑的應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範》GB50119的有關規定。

  (六)混凝土用水

  1、混凝土用水應符合《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規定。當採用飲用水時,可不檢驗;當採用中水、攪拌站清洗水、施工現場循環水等其它水源時,同一水源每三個月檢查不少於1次。

  2、混凝土用水主要控制項目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離子含量、水泥凝結時間差和水泥膠砂強度比。當混凝土骨料具有鹼活性時,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鹼含量。

  三、試驗管理

  (一)通用要求

  1、試驗室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開展試驗工作,做到方法正確、操作規範、記錄真實、結論準確。

  2、試驗室應具備水泥(細度、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膠砂流動度、膠砂強度)、砂(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含泥量、泥塊含量、氯離子含量、石粉含量、壓碎值、含水率)、石(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含泥量、泥塊含量、壓碎值、含水率)、粉煤灰(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礦渣粉(比表面積、活性指數、流動度比)、外加劑(減水率、凝結時間差、抗壓強度比、PH值、含氣量)、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混凝土性能(抗壓強度、坍落度、凝結時間、表觀密度、抗滲性能、壓力泌水、含氣量)的試驗能力。

  上述檢驗項目以外的主控項目,試驗室不具備相應試驗能力的,應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試驗。

  3、各種試驗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和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儀器應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試驗室負責人應對儀器校準或檢定結果是否滿足使用要求進行確認。

  4、各種原材料試驗記錄、混凝土試配記錄、試件成型記錄應統一、按年度連續編號,不得重複、空號。

  5、原材料檢驗不合格時應立即上報試驗室主任,並通知生產、材料等相關部門進行隔離,對其採取技術措施或退貨處理。

  6、留樣應密封保存,並對樣品進行標識和封樣,註明樣品編號、名稱、品種、等級、生產廠家、取樣日期、取樣人等信息。留樣樣品存放期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膠凝材料的存放期不少於3個月,外加劑的存放期不少於6個月。

  (二)配合比設計

  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範》GB/T50476規定和合同約定。特種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按相關技術標準規定進行。

  2、試驗室應根據不同使用環境、不同工程類型、不同部位及不同材料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試驗所用原材料應與施工所用原材料一致。

  3、試配過程中應詳細記錄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坍落度經時損失、擴展度、表觀密度等相關性能指標,並對混凝土的工作性能進行簡要描述,有含氣量要求的還應測定含氣量,並對經調整達到坍落度要求的混凝土進行強度試驗。

  4、試配的混凝土應有28d標準養護試件的抗壓強度值;對於大體積混凝土,宜有60d或90d標準養護試件的抗壓強度值。

  5、混凝土配製強度應根據生產控制水平及強度統計結果確定,並滿足《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要求。

  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1)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時;(2)原材料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時;(3)配合比使用間隔超過三個月時。

  (三)生產配合比

  1、生產配合比應以設計配合比為依據,根據原材料檢驗結果、工程特點、混凝土性能要求、環境條件及混凝土施工動態信息等進行適應性調整後確定。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明確攪拌操作人員、試驗人員、試驗室主任、技術負責人的生產配合比調整權限和範圍。生產配合比錄入和覆核應分別由專人負責。

  2、首次使用生產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鑑定,開盤鑑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生產所用原材料與配合比設計所用原材料的一致性;(2)出機混凝土工作性能、凝結時間與配合比設計要求的一致性;(3)混凝土強度;(4)凝結時間;(5)有特殊要求時還應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

  開盤鑑定由技術負責人組織試驗、質檢、生產有關人員進行,至少留置1組標準養護試件用於驗證配合比,出具《首次開盤質量鑑定書》。

  3、試驗室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統計周期為1個月。當出現以下情形時,應及時分析原因,進行驗證、調整或重新設計:(1)混凝土工作性能發生較大變化時;(2)生產的混凝土上一個統計周期強度評定不合格時;(3)強度平均值與試配強度偏差較大時;(4)混凝土強度離散性較大時。

  四、生產管理

  (一)通用要求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合同籤訂、原材料採購與管理、生產調度、試驗管理及技術質量管理等全過程應採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2、混凝土攪拌稱量應採用計算機自動控制,並宜與企業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接。

  3、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宜實現與攪拌樓分離,並應具備以下功能:(1)倉門開、關量在線監測;(2)軟體調零;(3)輔助校秤;(4)生產狀況動態模擬顯示,各種動態數據實時顯示;(5)稱量動態自動補稱;(6)稱量提前量自動修止;(7)投料順序可根據需要隨時調整;(8)攪拌時間可根據需要隨時調整;(9)生產數據實時存儲,定期轉存、導出;(10)可查詢3個月內任意時間段生產數據;(11)支持動態數據實時傳輸。

  4、對原材料進場、稱量、卸料及除塵過程中產生的廢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遺漏原料及廢品,試驗過程中產生的多餘料或廢料,運輸、澆築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被退回的混凝土,均應建立合理的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工藝。

  (二)計量

  1、計量設備的精度應符合《建築施工機械與設備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規定。計量器具應按規定定期經法定單位檢定,並定期自行進行每月不少於1次的自檢。每工作班開盤攪拌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

  2、原材料計量應按重量計,其允許偏差不得超過《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

  3、上料前,操作人員應檢查上料系統運轉是否正常,並對倉罐內的原材料進行確認,以防產生上料失誤。

  4、當兩種或兩種以上原材料採用累計稱量時,宜先稱量大劑量的,再添加小劑量的加以稱量。

  5、原材料計量應根據粗、細骨料含水率的變化、液體外加劑含固量等及時調整粗、細骨料和拌合水的用量。

  6、使用液態外加劑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使溶液濃度均勻一致,冬期施工時應有保溫及加熱措施,防止產生沉澱。

  7、粉狀外加劑宜採用自動計量方式,當採用人工計量方式時,應有視頻監控措施。

  8、冬期施工採用熱水攪拌時,應採取防止水泥遇熱水產生假凝的措施。混凝土用水應有測溫記錄。

  9、日最高氣溫高於35℃時,應增加用於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水泥溫度檢查,每班不少於一次。

  (三)攪拌

  1、開盤攪拌時,試驗人員應向攪拌操作人員提供由試驗室主任籤發的混凝土生產配合比,攪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生產配合比。需要調整的,按規定的調整權限進行,並予以記錄。攪拌控制系統應明確記錄混凝土生產實際數據。

  2、攪拌時間應按照生產工藝要求及攪拌設備使用說明書執行,且不應少於30s(全部投料完算起)。生產摻有引氣劑、膨脹劑、聚羧酸系外加劑或纖維等材料的混凝土、C60及以上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和冬季生產的混凝土應適當延長攪拌時間20~30s或通過試驗確定。

  3、攪拌過程中,技術人員應隨時監控所用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變化,出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整,並予以記錄。

  4、應定期檢查攪拌機攪拌葉片和襯板並保持攪拌機內外清潔、潤滑。攪拌機卸料口處宜安裝監控裝置。

  5、應嚴格控制生產排汙,及時清理攪拌機排除的殘餘混凝土。採用機械分離機從殘餘混凝土中分離出來的砂、石經檢驗滿足要求的,可重新使用。

  (四)出廠質量控制

  1、混凝土生產時可根據需要製作不同齡期的試件,作為混凝土生產質量控制的依據。混凝土試件應標明試件編號、強度等級和製作日期,用於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件應按年度連續編號。試件製作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臺帳,臺帳內容包括試件編號、強度等級、坍落度實測值、工程名稱、混凝土方量、齡期、製作日期和製作人等信息。

  2、出廠強度檢驗時,每100盤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少於1 次,每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按100盤計,每次取樣至少進行1組試驗。

  混凝土坍落度檢驗的取樣頻率應與強度檢驗相同。

  3、摻引氣劑或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拌合物,應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0規定檢驗含氣量;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其耐久性檢驗應按《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2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

  4、有關技術標準或合同對混凝土的入模溫度有要求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證混凝土的入模溫度滿足要求。

  5、預拌混凝土出廠後因各種原因退貨的應有退貨記錄,並建立退貨臺帳,內容包括退貨原因、退貨數量、退貨時間及處理結果等。退貨混凝體再次發向施工現場時,應進行說明,嚴禁將未經處理合格的退貨混凝土再次送至施工現場。

  6、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出具的配合比應與實際生產配合比一致。

  (五)生產水平控制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統計周期內相同強度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以檢驗其生產控制狀況,用於分析和提高其質量管理水平。統計周期可取1個月,具體按《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規定執行。

  五、運輸管理

  1、混凝土運輸車應符合《混凝土攪拌運輸車》GB/T26408規定,並滿足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

  2、運輸車在裝料前,應排淨罐內積水、殘留漿液和雜物;在運輸及等待卸料時,應保持罐體正常轉速,不得停轉,卸料前,宜快速旋轉攪拌20s以上,保證混凝土拌合物均勻;在運輸、等待和卸料過程中嚴禁向罐內加水。

  3、運輸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罐內水分蒸發和外部水分進入罐體或泵車受料鬥。

  4、運輸車入料口及卸料鬥在入料及卸料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禁止拋灑滴漏。

  5、運送混凝土時應隨車提供發貨單(或電子發貨單),發貨單內容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

  六、交接驗收

  1、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出廠合格證(同一配比)、發貨單(每車)以及合同規定的其他質量證明文件資料,)。如合同對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和鹼總含量有要求時,還應核查原材料試驗報告和氯離子含量、鹼總含量計算書。大批量、連續生產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還應核查混凝土生產單位提供的基本性能試驗報告。

  2、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每車進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接驗收由施工單位和生產企業共同進行,監理單位應對交接驗收進行抽查,並記錄抽查情況;

  (2)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核查混凝土發貨單,確認生產企業、使用工程、澆築部位、強度等級和運輸時間,並按規定取樣對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進行檢驗,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收。交接驗收完成後,施工單位和生產企業應共同在發貨單上簽字。

  (3)因運距較遠、交通堵塞或等候時間較長等造成混凝土坍落度損失較大,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可由生產企業技術人員現場摻入適量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外加劑並經快速攪拌均勻後重新測定坍落度,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驗收,同時做好記錄管理。外加劑加入量應事先由試驗確定,並應有試驗記錄。現場只允許進行一次調整。

  3、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坍落度取樣及試驗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min內完成,試件取樣及製作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40min內完成;

  (2)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抽取。試樣應滿足試驗或成型試件所需量的1.5倍,且不宜少於0.04m3;

  (3)強度檢驗用試樣的取樣頻率: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少於1次,每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時按100m3計,連續澆築超過1000m3每200m3取樣不得少於1次,每一樓層取樣不少於1次,每次取樣至少製作1組試件;灌注樁混凝土每澆築50m3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單樁不足50m3的樁,每連續澆築12h必須至少留置1組混凝土強度試件;對於單柱單樁,每根樁至少留置1組試件;直徑大於800mm以上的樁基,每根樁至少留置1組試件;

  (4)混凝土有耐久性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取樣進行耐久性檢驗,同一配比混凝土取樣不應少於一次,留置試塊數量和檢驗結果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2、《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標準》JGJ/T193規定和設計要求;

  (5)混凝土有抗凍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進行混凝土含氣量檢驗,同一配比混凝土取樣不應少於一次,取樣數量和檢驗結果應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0規定和設計要求。

  (6)施工單位應將交貨檢驗結果在檢測結束後10d內通知生產企業。

  4、交貨檢驗混凝土試件由施工單位取樣、製作,生產企業參加,監理單位見證。施工單位試驗人員應按要求進行混凝土試件的取樣、製作、標識、養護和管理,對其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並建立可追溯的試件唯一性標識和交貨檢驗臺帳。嚴禁由生產企業代做代養護混凝土試件。

  混凝土強度應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規定分批檢驗評定,同一檢驗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續時間不宜超過3個月。

  5、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留置的試塊應放置在標準養護室(箱)內養護,施工現場設置的標準養護室(箱)應滿足以下要求:

  (1)工程建築面積不超過20000m2的,可設置標準養護箱;

  (2)工程建築面積超過20000m2的,應設置標準養護室;

  (3)標準養護室和標準養護箱的養護條件應滿足「溫度為20±2℃、相對溼度為95%以上」的要求。

  6、施工單位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規定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並放置在代表的構件附近實施同條件養護。

  7、施工單位為標準養護條件所配備的設備設施、試驗人員、管理制度等,應有監理單位的確認記錄。

  七、泵送

  1、混凝土泵送應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10規定。

  2、混凝土泵送設備的選擇及布置應根據工程特點、混凝土輸送高度和距離、混凝土工作性等確定;數量應根據混凝土澆築量和施工條件確定,必要時應設置備用泵。

  3、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徑不大於25mm時,可採用內徑不小於125mm的輸送泵管;粗骨料最大粒徑不大於40mm時,可採用內徑不小於150mm的輸送泵管。

  4、輸送泵管安裝連接應緊固、嚴密,輸送泵管轉向宜平緩。

  向上輸送混凝土時,地面水平輸送泵管的直管和彎管總的折算長度不宜小於豎向輸送高度的20%,且不宜小於15m,必要時在豎向管路設置緩衝段;輸送高度大於100m時,輸送泵出料口處的輸送泵管應設置截止閥。

  輸送泵管傾斜或垂直向下輸送混凝土,且高差大於20m時,應在傾斜或豎向管下端設置直管或彎管,直管或彎管總的折算長度不宜小於高差的1.5倍。

  5、混凝土輸送布料設備的選擇應與輸送泵相匹配,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工作半徑、施工作業面大小以及施工要求確定。布料設備應安裝牢固,且應採取抗傾覆措施。

  6、輸送混凝土的泵管、容器、溜槽不應吸水、漏漿,並應保證輸送通暢。輸送混凝土時,應根據工程所處環境條件採取保溫、隔熱、防雨等措施。

  7、輸送混凝土前,宜先輸送與混凝土相同配比的水泥砂漿或水泥漿對輸送泵和輸送泵管進行潤滑,然後開始輸送混凝土。輸送混凝土過程中,應設置輸送泵骨料鬥網罩,並應保證骨料鬥有足夠的混凝土餘量。混凝土泵送作業完成後,應及時清理、清洗布料機、泵送管路和輸送泵,避免混凝土殘留。不同配合比或不同強度等級泵送混凝土在同一時間段交替澆築時,輸送管道中的混凝土不得混入其它不同配合比或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

  八、澆築

  1、混凝土澆筑前,應清除模板內或墊層上的雜物。表面乾燥的地基、墊層、模板表面應灑水溼潤;現場環境溫度高於35℃時,應對金屬模板進行灑水降溫;灑水後模板表面不得留有積水。

  2、混凝土澆築應保證其均勻和密實,宜一次連續澆築。從拌合到輸送入模的延續時間不宜超過120min,含間歇總時長不宜超過210min,當氣溫低於25℃時可適當延長;摻早強型減水劑、早強劑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應根據設計及施工要求,通過試驗確定允許時間。

  3、當牆、柱混凝土強度等級比梁、板混凝土強度等級高兩個等級以上時,應在交界區域做好分隔措施,宜先澆築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後澆築強度等級低的混凝土,且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規定。

  4、混凝土澆築布料點宜接近澆築位置,混凝土傾落高度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規定。當不滿足要求時,應加設串筒、溜管、溜槽等裝置,減少混凝土下料衝擊。

  5、具有一定厚度的混凝土應分層澆築,上層混凝土應在下層混凝土初凝之前澆築完畢。

  6、混凝土振搗應採用插入式振動棒、平板振動器或附著式振動器,必要時採用人工振搗。振搗應能使模板內各個部位混凝土密實、均勻,不應漏振、欠振和過振。振搗時間宜控制在10s~30s內,當混凝土拌合物表面出現泛漿,基本無氣泡逸出,可視為搗實。

  當採用插入式振動棒時,插入間距不應大于振搗棒振動作用半徑的一半,連續多層澆築時,振搗棒應插入下層拌合物約50mm進行振搗,混凝土分層振搗的最大厚度不宜超過振動棒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

  採用平板振動器時厚度不宜超過200mm,當採用附著式振動器時應通過試驗確定分層厚度。

  7、混凝土澆筑後,在初凝前和終凝前,應分別對表面進行抹面、收光或拉毛等處理,消除早期表面收縮裂縫。

  九、模板安裝與拆除

  1、模板及其支撐體系應安裝牢固,確保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夏季應做好遮陽、噴霧等降溫措施,冬季應做好防風保溫等措施。模板拼縫及其它部位應進行密封處理,防止漏漿,保證混凝土成型質量;模板表面及內部應保持清潔,按規定噴塗脫模劑。

  2、底模及支架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後拆除。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件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底模拆除時的混凝土強度要求

  3、側模拆除應考慮強度發展和帶模養護需要,當混凝土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稜角不受損傷時,方可拆除側模。

  4、模板拆除時,可採取先支的後拆、後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後拆承重模板的順序,自上而下進行。

  十、混凝土養護

  1、混凝土澆筑後應及時進行保溫或保溼養護,保溼養護可採用灑水、覆蓋或噴塗養護劑等方式。養護方式應根據現場條件、環境溫溼度、構件特點、技術要求及施工操作等因素確定。

  2、混凝土拆模後,應繼續進行養護,養護時間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規定。採用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或礦渣矽酸鹽水泥配製的混凝土,養護時間應不少於7d;採用其他品種水泥時,養護時間應根據水泥性能確定;採用緩凝型外加劑、大摻量礦物摻合料配製的混凝土和抗滲混凝土、C60及以上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後澆帶混凝土,養護時間應不少於14d;地下室底層牆、柱和上部結構首層牆、柱宜適當增加養護時間。

  3、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裝模板及支架等。

  4、施工單位在混凝土養護期間,發現混凝土異常情況,應聯合混凝土生產單位分析原因,並及時處理。

  5、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別檢驗,檢驗方法宜採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時,可採用回彈-取芯法檢驗;

  (2)同條件養護試件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且不少於14d,日平均溫度為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

  (3)同條件養護試件及回彈-取芯法檢驗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規定。

  十一、資料管理

  (一)通用要求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

  2、歸檔資料應設專人管理,資料存放環境應滿足檔案管理要求。

  3、資料填寫應內容齊全、字跡清晰、書寫規範,並符合有關規定。原始記錄嚴禁隨意更改,因筆誤需要更改的,應在錯誤處槓改,並註明更改人、更改日期。

  4、歸檔資料採用電子檔案方式時,應符合《湖北省建設工程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DB42 /T1511-2019)的要求。

  (二)生產企業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各種資料、數據及時整理、歸檔、保存。

  2、歸檔資料包括:(1)混凝土供應合同;(2)生產任務單;(3)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4)開盤鑑定(含首次開盤鑑定記錄及每工程開盤記錄);(5)混凝土配合比調整記錄;(6)原材料試驗記錄及報告;(7)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試驗記錄及報告;(8)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和鹼總含量計算書;(9)混凝土發貨單(運輸單);(10)預拌混凝土產品合格證;(11)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資料;(12)其它與混凝土生產、質量有關的重要文檔(計量設備檢查記錄、生產過程計量記錄)。

  3、歸檔資料保存可採用紙質或電子載體形式,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的相關資料應採用電子載體長期保存。

  (三)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應收集整理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資質等資料。

  2、混凝土施工過程相關資料的來源、形成、類別、編號、保存、移交等,應按《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JGJ/T185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過程資料包括:(1)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2)開盤鑑定(每次工程);(3)混凝土發貨單(運輸單);(4)混凝土澆築申請單;(5)混凝土養護測溫記錄;(6)混凝土拆模申請單等過程記錄類資料。

  4、歸檔資料包括:(1)預拌混凝土產品合格證;(2)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3)混凝土強度統計、評定記錄;(4)混凝土抗滲試驗報告等性能試驗報告;(5)特殊情況下,提供砂、石、水泥放射性試驗報告和混凝土鹼總含量計算書等與耐久性相關的資料。

  十二、質量責任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原材料質量、生產技術確定、生產過程控制、混凝土交付負有責任;施工單位對混凝土接收、混凝土澆築、混凝土養護負有責任。

  2、預拌混凝土質量評定應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

  3、因隨意往預拌混凝土中加水造成質量不合格的,由加水行為責任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4、供需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承擔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責任。

  5、供需雙方因預拌混凝土質量評定結果發生爭議時,經有仲裁資格的機構進行鑑定,責任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砂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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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工程為了加快工期進度,鋌而走險,使用劣質砂石、來源不明砂石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安全問題。那麼,什麼樣的機制砂屬於劣質機制砂呢?怎麼判斷?以下給大家介紹劣質機制砂的幾種類別,以及哪些巖石適合和不適合生產機制砂。嚴重風化類巖石在太陽輻射、大氣、水和生物作用下出現破碎、酥鬆及礦物成分次生變化的現象,稱為「風化」,一般有物理風化、化學風化、生物風化三類。
  • 「沙」與「砂」到底有啥區別?機制砂好在哪?
    機制砂的堅固性能比河沙稍差,但仍然達到GB/T141684293標準的優等品指標,在普通混凝土中使用不存在問題。但在經常遭受摩擦衝擊的混凝土構件中使用,除必須摻用外加劑,還應控制混凝土的灰砂比和砂的壓碎指標與石粉含量。含粉量大是機制砂不同於天然河沙的一個重要特點。在區別時,我們應將機制砂的含粉量和天然砂的含泥量區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