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又名智能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 。智能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主要用於各類建築物,如大型購物中心、博覽中心、會議中心、博物館、醫院、體育場館、大型酒店、地鐵、機場、高鐵站、學校、高層及超高層建築等。
在發生火災等災難性突發事件時,以外部信息為依據,根據預設的避煙避險疏散方案,進行局部疏散路徑優化調整,為建築內的人員疏散提供更安全、準確、迅速的疏散指引。今天分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相關內容。樹上鳥教育電氣設計師在線教學網絡課程!#建築電氣設計#
系統概述:這種新型的動態疏散引導理念突破了傳統的靜態就近指引的引導疏散方案。
(1)集中維護管理 系統具有實時在線巡檢功能,並顯示所有終端燈具及相關設備的工作狀態。
(2)智能動態疏散 為了做到「安全、準確、迅速」的逃生,必須引入動態疏散的理念。 系統根據建築著火發生點,自動執行相應疏散預案,調整應急指示標誌燈具的方向及狀態,迅速引導現場人員快速逃生。
控制對象: 應急照明控制器、消防應急電源、分配電裝置、應急標誌燈具、應急照明燈具。
一、系統分類
(1)集中控制型系統,是指系統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並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是指系統未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說明:應急照明配電箱,是指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是指由蓄電池儲能,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電源裝置。
(4)集中控制和非集中控制的區別:集中控制的是有一個控制器,配電箱輸出端先輸入到集中控制器,然後在輸出到燈具,非集中控制型就是配電箱直接輸出到燈具,其區別在於有沒有集中控制器。
二、疏散照明設置
除建築高度小於27m的住宅建築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築面積大於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後,仍能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建築內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主要為人員安全疏散必須經過的重要節點部位和建築內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疏散時易出現擁堵情況的場所。
對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未明確規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於人員安全疏散需要出發考慮設置疏散照明,如生產車間、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三、燈光疏散指示標識設置
(1)依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該設在:
① 疏散指示標誌的方向指示標誌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②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誌,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0.3m;
③ 設置在牆面上的疏散指示標誌,標誌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蓄光自發光型標誌間距不應大於5m,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m(設置在地下建築內,不應大於15m);
④ 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誌,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設置;當間斷設置時,蓄光自發光型標誌間距不應大於1.5m,燈光型疏散指示標誌不應大於3m;
⑤ 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⑥ 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和地下建築內,不應少於30min)。工作電源斷電後,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2)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① 總建築面積大於8000㎡的展覽建築。
② 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的地上商店。
③ 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④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⑤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⑥ 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四、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lx。
② 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lx;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lx。
③ 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對於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3)照明燈應採用多點,均勻布置方式,建、構築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五、時間要求
(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2018版)10.1.5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 1.5h;
② 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 100000m 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 20000 m 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 1.0h;
③ 其他建築,不應少於 0.5h。
但是消防應急照明的產品國家規範要求是不少於90分鐘,不低於標稱。
(2)當確認火災後,由發生火災的報警區域開始,順序啟動全樓疏散通道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系統全部投入應急狀態的啟動時間不應大於5s。
六、維護管理
應按下表規定的檢查項目、數量對系統部件的功能、系統的功能進行檢查:
GB 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新規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