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去年10月31日,香港中環蘭桂坊附近發生一起亂港分子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的案件。時隔一年多之後,香港東區法院完成了此案的審理,涉事暴徒最終被判7個半月監禁。
據香港文匯網、「東網」12月8日報導,涉事的亂港分子名叫黃倩欣,現年23歲,自稱無業。她被指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香港中環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交界處,襲擊一名正在執行警務的高級督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此案於11月11日開庭,經一個多月的審理後,香港東區法院法官鄭紀航12月8日裁定黃倩欣三項罪名成立,判處其監禁7個半月。
被告黃倩欣,圖自港媒
根據「東網」披露的案件細節,去年10月31日,多名亂港分子聚集在香港警察的防線前,辱罵警察並高舉亂港旗幟,黃倩欣也參與其中,頭戴一頂黑色鴨舌帽及黑色口罩。
當晚9時左右,黃倩欣使用雷射筆照射在現場維持秩序的高級督察劉嘉升的眼睛,致後者眼部不適。劉嘉升發現黃倩欣的行為後立即與現場警員採取行動將其拘捕,途中黃倩欣的右手中掉出一支雷射筆。劉嘉升隨後將黃倩欣及雷射筆證物移交其他警員,他本人則留在現場繼續執行警務。
去年11月,黃倩欣以1000港元現金獲准保釋,她被禁止離港、每晚11時至早上7時不得出門,並需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
此案庭審過程中,高級督察劉嘉升在出庭作證時表示,雖然當時有多名亂港分子使用雷射筆擾亂現場秩序,但他非常確定自己是被黃倩欣用雷射筆照射的,沒有抓錯人。
高級督察劉嘉升(右)11月11日出庭作證,圖自「東網」
黃倩欣的辯護律師試圖打「悲情牌」來逃避法律制裁,稱被告是「年輕初犯」,且因事件「患上憂鬱症和創傷後遺症,精神狀態不適合監禁」。不過鄭紀航表示,這些因素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駁回了相關意見。
鄭紀航認為,黃倩欣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的眼睛時僅距警員5米遠,這是在攻擊人體最脆弱的地方,若造成傷勢可能無法痊癒,行為極為惡毒。遇襲的警員當時身穿警服,被告顯然也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襲警的罪名成立。
他又指出,事發當天恰好是亂港分子活動的高峰,距禁止蒙面規例頒布也沒過去多久,現場視頻清楚地顯示人群中有亂港分子辱罵警員、高舉亂港旗幟,顯然是在非法集結。黃倩欣頭戴黑帽子黑口罩遮掩容貌,還混在人群中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因此非法集結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的罪名同樣成立。
鄭紀航引述案例作出裁決時強調,只要證明一個人刻意並罔顧後果將不合法的力量加諸於他人,便可構成罪行。被告行為惡毒,公然挑釁警方,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防止其再犯,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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