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轉供電違規加價行為!浙江公布轉供電價格違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04 中國消費網

中國消費者報報導 為確保國家電價降價政策落實到位,把降價紅利及時傳導給終端用戶,切實減輕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負擔。今年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轉供電價格專項整治行動,並與11月19日公布了此次行動中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件。

杭州凱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5月11日,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杭州凱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用電類型為一般工商業用電,採用分時電價計費,而其向園區內終端用戶實際以每千瓦時1.07-1.83元不等的單價收取電費,同時向部分承租單位收取每月300-4500元不等的電容費。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共向供電企業繳納電費1135538.15元,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1881738.91元,共計多收電費746200.7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鑑於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並及時全部退還多收價款746200.76元,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746201元。

雲創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根據相關線索,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云創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一直以2018年4月1日調價之前約定價格(包含服務費)向寧波東銀泰城商業綜合體內333家商戶收取電費,其中328家商戶約定價格為每千瓦時1.25元,2家商戶約定價格為每千瓦時1.1元,另有3家商戶約定價格分別為每千瓦時1.05元、0.829元和0.7897元。當事人於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向商戶收取電費時未按時傳導電價降價政策,共計多收電費1061053.2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鑑於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並及時全部退還多收價款,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424421元罰款。

桐鄉市雅道商貿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5月中旬,根據「轉供電費碼」紅碼線索,桐鄉市市場監管局對桐鄉市雅道商業中心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桐鄉市雅道商貿有限公司負責該商業中心的物業管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間,當事人向商戶收取電費標準為每千瓦時1.25元,2019年6月11日起為每千瓦時1.22元,2020年1月1日起為每千瓦時1.1元。浙江省於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連續六次下調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並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實施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的電價優惠政策。該公司未按規定及時下調電價,累計多收電費648436.12元,其行為涉嫌構成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並及時全部退還多收價款,桐鄉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

寧波中基大廈管理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根據轉供電價格專項整治行動部署,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中基大廈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寧波中基大廈管理有限公司向入駐大廈的72家企業收取電費時,將電網銷售電價、公攤和損耗以及用電服務費合併在電費中收取,但對用電服務費的具體收取標準,未在《中基大廈轉供電補充協議》中予以明確,也未向入駐企業進行公示。2019年1月-12月,當事人多收電費共計503373.75元,該行為涉嫌構成《電力法》明確禁止的「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多收價款已全部退還,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9.8萬元罰款。

杭州華元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4月,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對商業綜合體華元歡樂城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杭州華元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運營該商業綜合體,對於該省2018年4月1日以來連續6次下調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和疫情期間出臺的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的電價優惠政策,當事人根據終端用戶情況選擇性執行,其中對物美超市、麥當勞、必勝客等大型終端用戶及時下調了相應電價標準,但對其他終端用戶仍執行原協議約定的價格,未落實歷次降價政策。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累計違規多收電費1342018.55元,其行為涉嫌構成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主動配合案件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全部清退多收電費,餘杭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134201.86元。

溫州紅星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1月2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溫州紅星國際家居廣場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連續4次下調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經查,當事人仍依照原合同中約定的每千瓦時1.25元(包含公攤電費)的單價向承租戶收取電費,未及時落實政策規定;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6日,當事人按新合同將收取的費用分為電費和電力服務費兩部分,合計單價仍為每千瓦時1.25元,其中電費按照電網企業銷售單價,差額部分為電力服務費(包含公攤電費、電能耗損)。當事人不按規定下調相應電價,並通過拆分電費構成、提高電力服務費方式變相拒不執行政府定價,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累計多收電費557289.36元,其行為涉嫌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截至6月10日,當事人已清退多收電費557098.1元(剩餘部分為當事人員工停車場電瓶車無計名投幣充電故無法退還)。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未退還的違法所得191.26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

長興星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5月29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長興星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2019年1月以來,當事人作為長興縣九匯城商業綜合體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向終端用電商戶收取電費和用電服務費,並分別開具電費和服務費發票。2019年9月,當事人向部分商戶由每千瓦時0.74元下調至0.6867元。2019年1月至今年4月底,當事人共計多收取電費84280.9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鑑於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並及時全部退還多收價款,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5萬元。

浙江省頤景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5月22日,根據國網舟山供電公司提供的「轉供電費碼」紅碼線索,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對普陀海景時代廣場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浙江省頤景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該廣場的物業管理,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當事人對廣場內商業用戶、辦公用戶分別按照每千瓦時1.1元和1.0元的電價標準收取電費,其中疫情期間按照電價優惠政策分別同步下調了5%。按照「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的原則,當事人在轉供電環節多收電費共計140989.1元,該行為涉嫌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鑑於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並及時全部退還多收價款,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8萬元。

衢州鼎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5月11日,衢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鑫港慧谷大廈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衢州鼎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該大廈的物業管理,自2017年8月至檢查時一直以每千瓦時1.18元的價格向大廈內租戶收取電費,同時在與業主籤訂的《臨時管理規約》中明確了物業管理費包含每平方米0.5元的公共能耗費。當事人收取的電費標準遠高於電網銷售電價,相關負責人稱收取的公共能耗費主要用於公共區域照明、公共區域水費、電梯電費、物業管理用電,多收的電費主要用於高壓電工、抄表及收費人員工資,墊資財務費用,變壓器維護損耗、線損耗,變電房照明等。《臨時管理規約》中已明確了物業費包含0.5元/平方米的公共能耗費,即當事人收取的物業費已包含了公共能耗費、人員工資等費用,又向終端用戶重複分攤能耗費、人員工資等費用,該行為涉嫌構成《電力法》明確禁止的「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現已查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當事人違規多收取電費共計461866.54元,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麗水市富豐文化旅遊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浙江省分別於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兩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金額分別為每千瓦時2.19分和5.29分;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業用戶以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經查,當事人麗水市富豐文化旅遊有限公司違反上述規定,自商業綜合體「處州府城」2018年底招商後商戶進駐至2020年8月一直都以每千瓦時1.10元的價格向商戶收取電費,未相應下調電價,共計多收電費259434.92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麗水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退還多收價款,後續將視清退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浙江省各轉供電主體以典型案件為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電價政策。下一步,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轉供電價格的整治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終端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施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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